对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点思考/陆贵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57:52   浏览:8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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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点思考

陆贵成
2004-06-07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是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国税稽查在整个国税征管流程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其主要职能是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促进依法纳税,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由于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办案的第一线,因此,稽查部门和广大稽查干部始终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由于国税系统始终坚持一手抓税收,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促进了税收工作的稳步发展,同时也教育和保护了广大税务干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少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和副局长潘景山、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沈阳市国税局原局长赵士春、黑龙江省大庆市国税局原局长那凤岐等一批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相继被查处,涉案人数虽然不多,但给国家税收和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毁了自己和家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堕入腐败的深渊?为何在同样的环境下,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和正气,而有的人却沦为人民的罪人?综合剖析其犯罪根源,笔者以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如何创建一种让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的长效预防机制。
一、要创新教育学习方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构筑起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剖析李真、潘景山等税务干部犯罪案件可以发现,他们虽然违法犯罪的时间不同、表现不同、情节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的犯罪都是首先起源于思想上的堕落。在这些人的脑海里,什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什么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早已忘的一干二净。他们为之追求的,是自己的升迁,自己的钱财,自己的后路,家人的享受和子女的“前程”。所以,他们的问题,看似经济问题,但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人生“总开关”的问题。实践证明,作为人生的这个“总开关”一旦出了问题,人生则不可能不步入歧途。由此可见,如何抓好学习和教育是我们税务机关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也是税务系统的每一个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面临的终身任务。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要始终保持人生的正确航向,只有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把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才能明辨是非、抵卸诱惑、处事不乱。自觉坚持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创新管理体制,构筑起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保障的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源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所以,预防此类犯罪,必须认真总结分析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两权”运作过程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逐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税收稽查权力依法、规范、有序运作。剖析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不难发现钻法律、法规和制度空子的固然有,但更多的情况还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而导致犯罪的。制度建设重在创新、重在落实。这里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反思,一方面是法规和制度本身是否与时俱进,有无漏洞、可操作性如何?应该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就税收征管工作国家和税务机关颁布和出台了不少法规和制度,为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和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亦需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规和制度究竟落实如何?笔者以为当前法规和制度建设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是重制定轻落实。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意识。当前要以学习贯彻《宪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契机,针对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一个完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狠抓制度落实,真正实现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推动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两权” 进行监督制约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有的地方开发了税收质量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税务执法监察系统和行政管理等系统软件。这些技术一旦成熟,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早在全系统推广。相信这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无疑对强化“两权”监督,使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制约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构筑强大的监督制约和法纪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税务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明,“两权” 监督制约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不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诱发腐败。因此,抓住“两权”监督制约,加大查办税收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惩治当事者,震慑其他人是税务稽查部门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关键。在监督制约上,一是要注意总结创新。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认真总结“两权”监督制约的经验,建立了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相互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了一套“公开透明、信息共享、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了廉政和效能建设。但如何解决好现行监督机制中的操作难和落实难等问题,诸如“上管下太远,同级管太软,下管上太难”等,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务求实效。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必须坚持,不健全欠完善的应进一步总结完善,纯形式无效果的应即废止。二是党要管党。通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努力创建一种与人为善,敢管、愿管和服管的良好监督氛围。三是要以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和巡查回访等制度,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全程实时监管。四是要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让权力始终置于群众和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下。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证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蔓延。因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害群之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发挥法律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国家公职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牢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电子邮箱:szyf@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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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

我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颁布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原综合折旧率-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按分类折旧办法应提取的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4
月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12
二、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使用年限
×100%
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4
固定资产季折旧额=季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固定资产季折旧率
三、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码头、护岸、护坡,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能通过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自建成交付使用起,一律不得计提折旧。


浅析民事抗诉案件下降原因

郭辉 李俊杰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对民事案件抗诉,是其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之一,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案件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研究民事抗诉工作的困难与对策,对于提高民事抗诉水平,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我院三年来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进行分析,试图为此提供一些参考。
  一、我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受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16件,其中抗诉案件10件,占案件总数的62.5%,再审改判4件,支持抗诉率为40%;2008年受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8件,其中抗诉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50%,再审改判2件,支持抗诉率为50%; 2009年受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10件,其中抗诉案件3件,占案件总数的33.33%。再审改判1件、调解1件,维持原审判决1件,支持抗诉率为66.67%,从以上分析的数字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呈现低位徘徊,同时,支持抗诉率在逐步提高。数量较少,但质量较高。
  二、民事抗诉案件下降的原因
  导致我院近三年民事抗诉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抗诉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检察机关内部的考评约束,注重抗诉质量,检察院与法院协调配合工作不断增强,鼓励“多人来人往,少一些文来文往”的工作态势。也有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办案周期长,当事人不愿意选择提请抗诉的救济方式。
  (一)、法院民事审判案件质量提高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下降
  近年来法院的民事审判案件的调解和撤诉率逐年提高,现调撤率超过80%以上。在司法观念上追求调解优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特别是将调解工作贯穿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在诉讼费收费办法中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案,调解结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案件的上诉率、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也逐年下降。
  (二)法院内部监督加强,审判工作逐年规范,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下降。
  一是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不断加强,省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房地产、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不断进行规范和统一。中级法院多次召开民事审判专项工作会议不断强化监督。二是我院制定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是防范案件质量下降的一道重要防线,每年由院长担任案件评查组组长,审委会成员及部分审判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评查组对所有审结案件进行全面查和重点查,通过自检与互检的方式,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实体或程序的问题,并进行交换意见和及时总结,限期整改和全院通报。在发现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及时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这使得一些错误案件得到及时纠正。三是对审判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也促进了审判人员的案件的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的不断增强,使民事审判工作水平有了整体提高。
  (三)、检察机关自身因素,导致抗诉案件数量下降。
  一是检察机关监督方式的转变。检察建议使用率较以前明显增多。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促其法院自查自纠并达成共识。二是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的队伍相对弱化。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没有受到重视,队伍建设存在人员少、不稳定的现状。三是对抗诉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没有改判把握的案件不敢抗诉。四是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缺少全面和专业的了解。不善监督或不敢监督,对于检、法两机关有分歧认识不统一的案件不敢抗诉。特别是对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证据的审核与认定的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有关民事审判政策缺少专业监督技能。五是抗诉办案周期长,有的当事人宁愿选择信访等途径也不愿意选择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三、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对策
要强化民事审判案件监督力度,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水平,就要在抗诉质量上强措施,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下功夫,在社会效果”上做文章,在工作职能转变上求突破,在法院配合上共同提高。
  一是要加强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队伍建设。打铁仍需自身硬,有的当事人选择信访而不选择民事抗诉的途径来实现诉讼目的,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民事审判监督工作职能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在培养民事审判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上狠下功夫。评判和否定生效的原审判决,不仅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还需要检察人员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抗辩能力。为此,要加强学习,把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抗辩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监督能力。
  二是法院在接受监督和配合工作上再提高。在调取卷宗、发现案源、以及将近期民事审判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等工作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将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帮助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观念贯穿审判工作始终。
  三是要改变现有的考评机制。不能将是否改判作为评判抗诉质量的唯一标准,如果当事人通过抗诉穷尽法律手段而息诉罢访的也应作为考量监督质量的重要指标。如我院在处理一件上访人王某的信访案件中,由于上访人对生效判决不服越级上访,在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况下,又基于上访人对法院的不信任情绪,建议上访人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从监督的角度入情入理依法律进行宣讲后上访人息诉。因此,不但将改判是评价监督质量的重要指标,而且也应将监督审查后的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稳定也应作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终极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转变监督职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首先要讲究监督方法,尽量减少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避免形成帮助一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印象。为此,要认证考量原审判决形成过程,有一般瑕疵,改判没有实际意义的就不要抗诉,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作用,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二要注重效果。对当事人规避上诉费用或通过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拖延执行的要坚决不抗。三要拓宽监督领域,在涉及环境保护、有损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案件来源上加大力度,切实做到维护法律公正,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北安市人民法院郭辉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