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平安创建“三率”的几点思考/江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9:19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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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平安创建“三率”的几点思考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江 涛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人类进步、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保障。社会治安的好坏,影响千家万户的安全,影响每位公民的工作、学习和生产、生活。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至2007年底,用四年时间在全县集中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这是我县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纲要》,服务和保障我县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和治本措施。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十分关注平安创建活动。他在江苏调研时指出,实践表明,平安是富裕起来的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富裕起来的地方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就要率先抓好平安建设。
  平安创建已经开展近一年了,总的看来,各级各部门对平安创建工作总体重视,但认识还有一定差距,期望“毕其功于一役”,有急功近利倾向,有的领导片面认为是政法综治部门的事,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领导精力还不集中,个别地方行动迟缓,还停留在动员部署阶段,还没有形成创建浓厚氛围;有计划,但落实不到位;有组织,但领导不到位;有措施,但力度不到位;有投入,但保障不到位;有宣传,但声势不到位;特别是少数地方居民、村民还不知晓开展这项活动。更谈不上积极参与,严重影响平安创建向深度和广度开展。去年底,经市统计局抽样调查,我市平安创建群众知晓率仅30%,个别县(市)区连10%都达不到,可想而知平安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不断深化对提高平安创建“三率”认识
平安创建“三率”是指企事业单位参与率、人民群众知晓率和人民群众满意率。一是人民群众参与率。通过社会各界发动辖区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力度;二是人民群众知晓率。做好各种宣传工作,如专栏、板报、墙报,致人民群众公开信等,让人民群众都能知晓平安创建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内容做法等,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平安创建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三是人民群众满意率。通过开展平安创建,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保稳定;在防控机制落实方面保安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保和谐。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对政府抓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率、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三率”最关键的是人民群众知晓率,只要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平安创建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那么平安创建就一定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维护社会治安,仅仅依靠政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平安创建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是每位公民的光荣义务,广大干部群众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通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遇事能利用法律武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努力减少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经济快速稳步发展,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投资环境优化,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创新方式,切实提高平安创建“三率”
各级党委政府要确立“三树立、三克服、两不变”的工作思路,即树立经济发展与稳定工作一起上的观念,克服重经济工作、轻治安工作的片面认识;树立全社会参与配合的观念,克服把平安创建工作看作是政法部门、综治部门的任务的偏见;树立常抓不懈、长期作战的观念,克服抓抓停停、时紧时松的临时观念;无论治安形势怎么变,抓稳定工作的措施不变;无论综合治理工作内容怎么变,抓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的力度不变。通过举办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建立法制宣传一条街、设立普法宣传栏、发放明白纸等宣传形式,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综治办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带着法律进村入户,大力宣传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调解各种矛盾纠纷,帮助群众学法、守法、依法解决问题。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健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把解决矛盾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解决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切实提高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工作上要进一步完善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基层发现、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管理和教育,把刑释解教人员、失学失爱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和转化措施,逐个落实到具体组织、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要不断提高平安建设工作的规模和水平。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要与城市建设、社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重点在抓落实、求实效、上水平上狠下功夫,努力把平安建设打造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品牌和亮点。要拓展平安建设的范围和内涵,向深度和广度延伸。把平安创建活动向单位、学校、繁华场所拓展和延伸,提高平安建设工作水平。
要着重抓好“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硬道理”和“大道理”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大道理。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要为经济发展打好基础,就要抓“平安”建设。二是领导责任要到位。建设“平安大田”是一项政治任务,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平安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打击犯罪、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综治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履行职责,主动抓好职责内工作。三是宣传发动要到位。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该做的标语牌要做,该深入到社区的要深入,真正做到报刊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营造上下联动、良性互动、整体推动的氛围。四是保障措施要到位。要健全乡镇、部门创建活动组织机构,确保每项部署有人抓、每项工作有专人管、每项要求有专人落实。要健全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执法经费和政法综治经费的投入,保证正常运转,使基层的同志集中精力工作。五是检查指导要到位。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平安建设活动重大紧迫问题的要真抓实管。
三、结合实际,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创建工作满意率
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平安创建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六个结合”,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
1、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
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一活动的核心是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目的是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关键是通过活动增强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建立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的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平安大田”工作,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扎扎实实工作,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把各项工作推向深入,这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体现。
2 、与落实维护稳定和综治责任制相结合
  建设“平安大田”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把建设“平安大田”与落实维稳和综治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综治工作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促进建设“平安大田”活动的各项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要突出解决重点治安问题,继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高度重视信访和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密切关注特殊对象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紧紧抓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威胁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同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认真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定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立足于新的实践,不断推进工作思路、方法和载体创新,使综治工作更好 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把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推向前进。
  3、与建设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相结合
  发展以稳定为前提,没有稳定的发展是不全面的发展。稳定为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没有稳定,发展无从谈起。建设“平安大田”,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蕴涵了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精髓,是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实践,贯穿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政绩观问题上,要树立起抓发展、抓经济是政绩的观念,也要树立起抓稳定、抓综治,同样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样也是让广大群众受惠得益的政绩观念,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减少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真正让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创造深受群众欢迎的实实在在的政绩。
  4、与完善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相结合
  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的社会治安防控大格局,做到“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协防抓合力”,实现指挥高效、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目标。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
  5、与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相结合
  坚持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高度重视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和其他各类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群众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选派干部到后进村任职工作,认真抓好基层创安、帮教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常规性、基础性工作。要通过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一级带一级,积“小安”为“大安”,营造稳定的大环境。加强“一办两所一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人员,整合规范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队、保安保卫等群防群治力量,形成抓防范、促稳定的合力,使基层基础工作有人抓 、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要求,明确职责,科学界定量化维稳指标,严格标准、严格考评,提高基层工作整体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督察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实在、管用的指标量化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安全创建的有效方式。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 “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等活动。根据其特点,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实行分类指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夯实“平安大田”建设的基础。
  6、与政法部门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相结合
罗干强调,公正才能平安,公平才能和谐。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保障。各级政法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要围绕解决告状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等群众意见大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政法系统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是新形势下“争创”活动的深化和发展,也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政法部门是建设“平安大田”工作的主力军,通过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始终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法干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本领;通过狠抓执法作风建设,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突出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精神不振、体制不顺等问题,坚持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进一步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通过建设完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严格的制度确保执法公正;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政法干警执法活动公平、公正与文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为建设“平安大田”工作提供组织力量的保证。 (2005年3月28日)
(作者系中共大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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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1——请问6种判决中哪种合理?

一、案例:2001年1月1日,甲借给乙的款100000元,约定每月付利息1.5%,借款期限60个月。乙在2003年7月1日,即是第30个月还款90000元,2006年1月1日结算欠本息金各是多少?往后利息如何计算?
1、第一种有些法律人认为先还完本金后还利息。计算方法:2003年7月1日90000元是还本金,尚欠本金10000元,欠利息100000×15‰×30=45000元。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所欠10000元本金30个月的利息是10000×15‰×30=4500元。2006年1月1日总欠利息是45000+4500=49500元,共欠本息金10000+49500=59500元。
现在有些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49500元利息不能再计利息至还清之是止)。
2、第二种计算方法同第一种。现在少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总欠款595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3、第三种是多数法官认为已产生利息先还完利息后还本金。计算方法: 2003年7月1日欠30个月利息100000×15‰×30=45000元,用90000元还利息及本金各是45000元,2003年7月1日后只欠本金55000元。2006年1月1日所欠55000元本金30个月的利息55000×15‰×30=24750元,共欠本息金55000+24750=79750元。
多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55000元本金计算利息(24750元利息不能再计利息至还清之是止)。
4、第四种计算方法同第三种。少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总欠款7975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5、第五种是债权人认为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是还前面30个月及后面30个月利息各45000元;理由是前面每月的利息分别迟付了1至30个月,后面每月的利息也应该分别早付1至30个月才公平。2006年1月1日只欠本金100000元。
债权人认为应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6、第六种是一些律师认为逾期付息应按复利计算。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是还本金或还利息都一样,因为约定每月付利息,逾期付息应按复利计算才合理合法,适用法律: 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12条、第113条、第207条及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分布《人民币利息管理规定》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所以在第60个月,即是2006年1月1日所欠的本息金的计算方法:【100000×(1+0.015)^30-90000】×(1+0.015)^30=66308.02×(1+0.015)^30=103645元;律师师认为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3645元欠款计算利息。
二、综合评析
2006年1月1日欠本、息及认定判决有6组数据比较以下:
1、欠本金10000元,利息49500元;判决以10000元为本金计息;
2、欠本金10000元,利息49500元;判决以59500元为本金计息;
3、欠本金55000元,利息24750元;判决以55000元为本金计息;
4、欠本金55000元,利息24750元;判决以79750元为本金计息;
5、欠本金100000元,利息0.00元;判决以100000元为本金计息;
6、总欠款103645元,无单独利息;判决以总欠款103645元计息。
从上面6组数据比较差异极大,那一组合理?请看下面分析:
第5项是债权人认为前面每月应付利息,但分别迟付了1至30个月;后面每月的利息也应该分别早付1至30个月才公平,也合情合理,并不涉及复利问题,没有理由不认可。既然认可了第5项,前面1至4项没有理由不排除;既然排除了前面1至4项,那么只余下债权人认定的第5项同律师认定的第6项相比较,是那一项最合理合法?
现在律师同债权人讨论第5项及第6项的问题:
律师问债权人:如果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未有还,而是在2006年1月1日才还,认为是刚好还清60个月的利息,那么还欠本金是多少?
债权人认为:应比第5项认定欠的本金100000元多才对,因为那90000元迟付了30个月,但不知道应该多多少,请律师给予计算。
律师对债权人说:你认定第30个月还的90000元用以还利息,因为45000元利息迟付了1~30个月,另外45000元利息应早收1~30个月才公平,有道理,反驳不了。这种情况很特殊,不是单利,接近计复利的数值,不容易计算。所以我问你如果在第60个月才还90000元利息,应欠你的本金是多少钱,你就算不出来,是因为只有迟付了60个月的利息,没有早收60个的利息来均衡。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及复利之分,计算单利不考虑时间价值,是不合理的。计算复利本息实际上不必要分开,上面案例如果在第60个月才还90000元, 2006年1月1日所欠的本息金是:100000(1+0.015)^60-90000=154322元,而不再是100000元,多了54322元。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问题: 1988-04-02《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法官判决借款案必需依照这条法规对复利不予保护,这样引导人们会不依期还利息而破坏社会信用。所以最高院于1991年8月13日才颁发“《审理借贷案件》的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官只有知道这条保护复利法规必需有逾期付息为前提,并知道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才能正确适用。
保护复利的法律条文有:1991-08-13生效的《若干意见》第7条。1999-10-01生效的《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11条的基本原则都是保护复利的。
三、即使没有保护复利的法律条文,本案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即使法律禁止计复利,上案例约定每月付给利息,逾期付利息也是逾期付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债权人同样可依本法规请求债务人赔偿58个月,也是58次迟付利息的损失,也符合《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违约责任的法律精神;不允许计算复利,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58次催还利息的纠纷。保护复利是让债务人负责了应负的责任,减少每月借新债还旧债的麻烦,又让债权人不损失应有的利益,是很科学的计算方法。逾期付息若不允许计算复利,实际是纵容债务人违约能增加复利与单利相差利息的收益,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每在付息时不断发生纠纷,从而破坏社会信用及和谐,这岂不荒唐?
不允许计算复利也是违背了法发(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要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让违约一方或者侵权一方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让债务人或其他人承担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
若让违约方占到便宜,违约的人越增越多,必然导至社会信誉越来越差。
综上所述,只有依法保护复利,才不让违约一方占到便宜,才能恢复社会信用及经济秩序,才能规范借款案件的判决,才能使社会趋向和谐。
请各位法官及法律人反馈意见,给予指正,无胜感谢!
笔者:陈深红 通迅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德新二路11号
联系电话:13802349757 电子邮箱:chenshenhong48@163.net
2007年11月29日

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4)

王启莺律师


六、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保护之比较
1、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
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但是对于大多数的软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俨然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法律形式。
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优点:
(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受到保护
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的权保护。
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相同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
(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5)、著作权保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
随着信息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渐呈现出其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制度,而且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吸引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加入。因此,计算机软件比较容易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保护。
当然,著作权保护软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有:
(1)、著作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
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作品性,更具有功能性,而其功能性才是软件最具价值的部分,但著作权法对于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
开发软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软件的“功能性”显得更为重要。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无法满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白的区域,比如体现在软件中的独特构思和技术方案无法获得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许多软件开发者通过“反向编译”利用了他人软件中体现出的思想、创意、原理、算法和数学方法等,独立开发出“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从而避免了侵权。笔者认为,虽然著作权不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的特点有利于平衡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但是此类情况的频繁出现,势必会挫伤原软件开发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软件的保护。
(2)、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
根据著作权法的对保护期的规定,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可长达50年,自然人的甚至可能达到百年以上,而计算机软件的一大特点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这就使得保护期显得过于久长,对一个已经被淘汰的软件仍提供保护,为他人在此软件之上的继续开发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损于公众利益。
(3)、著作权法并不限制他人独立创作完成实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软件作品
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如果软件满足了独立创作的条件,即使同他人开发的已有的软件相同或者近似,也不构成侵权,损害了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净室技术” 正是为了达到既能利用他人的创意,又能避免侵权的目的,而研究出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利用原有软件的创意,在避免开发人员同原软件接触的情况下独立开发新软件,如此开发出的软件,虽与原软件在实质上相同或近似,却不用担心侵权。
(4)、著作权法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软件
软件是实际价值体现在其“功能性”上,软件只有在被实施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真正价值。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若仅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目的使用软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软件存在的易复制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该原则而获得无偿的使用,这无疑会造成软件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2、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
相对于著作权法在软件保护中表现出来的软弱无力的一些方面,利用专利法保护软件展现出了自身的优势。
(1)、专利法能够为软件最有价值、最核心的思想及功能提供保护
当软件同硬件相结合,并使其构思融入其表现出的“功能”上的时候,软件就可以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可以说专利法是在较高层次上为软件提供保护。
(2)、专利法赋予软件权利人的独占性,能够鼓励调动人们开发软件的积极性
毋庸置疑,在专利法的保护之下,软件权利人享有高度的独占性权利,这种权利能够激励软件权利人继续不断的开发出新软件。同时专利法对这种权利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权。而且如果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的强制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的强制许可。
因此,专利法既可以尽量满足软件权利人的利益,鼓励人们对发明创造进行改进与革新,也能充分的调动权利人或者他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促进软件技术及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
(3)、专利法的保护期限比著作权保护期短,更适于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
专利法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20年,较著作权保护期短很多,基本符合软件商业寿命的期限,既能促进软件权利人积极从事新软件的开发,又能促进软件事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
(4)、专利法要求软件权利人将软件专利公开,既可以促进软件发展,又可以减少以“反编译”为手段的不利于软件权利人情况的发生。
世界各国的法学界对于“反编译”的合法性仍处于争论状态,我国对此亦无明确规定。涉及软件专利的申请人必须将其智力成果充分公开,以便公众能够较为自由地借鉴和创新,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已有软件的重复开发,也可以使软件的思想能够充分的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软件被充分公开后,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内,“反编译”将会作为一种侵权手段被禁止,有利于减少“反编译”行为的发生以及因此引发的诉讼。
利用专利保护软件的上述优势令其在软件法律保护方式的地位之争中赢得了较为重要的一席之地,并日益获得扩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1)、并非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能获得专利法保护,不与硬件结合的软件仍不受保护
单纯的计算机程序常被视为数学方法或同数学算法相关联,因此被归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很多计算机软件存在“创造性”的成果,却因没有同硬件结合而被摒弃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2)、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的时间长
众所周知,软件更新较快,商业寿命较短,而软件专利审查的时间又很长,很可能出现专利权未获批准,软件的寿命却已快到尽头的尴尬局面。许多商业寿命比较短的软件,只好放弃申请专利的机会。因此,专利审查时间过长是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一大缺陷。
(3)、软件专利审查的“三性”条件过于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