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应定诈骗还是职务侵占?/李旺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42:38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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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应定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王鹏磊、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某筑铁合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买进和销售钼铁的业务员。
2004年11月,周某某利用为甲公司购买钼铁之机,将之前通过他人得到的250公斤假钼铁作为“真钼铁”购进,并将3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甲公司多次催促周某某去化验,周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周某某购进的钼铁根本不含钼元素,该公司要求周将货款追回,周以找不到买家借口拒绝。后案发,周某某被查获,赃款被追回。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利用对甲公司隐瞒真相的手段,用假铁骗取公司货款,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诈骗所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周某某是特殊主体身份,主要是利用自己负责买销钼铁的职务便利,以欺骗的手段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在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周某某是该甲公司业务员,负责买进和销售钼铁,其职务是基于单位的安排与约定而取得的,具有合法性,因而周某某符合特殊主体的身份。
2、在客观行为上,周某某主要是利用了职务便利[1]而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本案中周某某虽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最终能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关键是其利用了作为该甲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购进钼铁,然后从公司提取货款。因此,周某某的欺骗行为是以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和基础的,该公司让周某某取走货款,并非其“自愿地”将货款交给他,只是由于周某某购进钼铁的职务行为,使其具有了“经手”[2]该笔交易货款的便利条件。所以,周某某能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是以其公司职务为基础的,隐瞒真相欺骗公司只不过是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一种手段而已。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在本案中,周某某骗取单位货款的行为,就是利用了负责买卖钼铁过程中“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实施的。由此不难看出,周某某对经手的交易货款具有实际控制权,这种实际控制权是以其所担负的单位职务为基础的,或者说是因其所担负的单位职责而产生的。
4、非法占为己有的内容不同。“非法占为己有”,即意味着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这与盗窃、诈骗相似。但诈骗罪的占有,以作为侵害对象来考虑的成份比较多。而职务侵占罪的占有,在同被害人的关系方面以信赖关系为基础,在同行为人自身的关系方面,还具有领得的诱惑及滥用机会的意义。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占有不仅是指事实上的排他力而且以有滥用可能性的某种支配力为重点。在本案中,周某某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主要是由于其与甲公司基于依赖关系取得了经手公司货款的机会。
综上,笔者分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认为本案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注释:[1]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授权或委任或基于契约而从事的岗位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参见刘家琛著:《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706页。
[2] “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参见刘家琛著:《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17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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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10号

1994-04-2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将实施新税制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含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师建设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电力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业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注册及颁证工作,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五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在职或长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20年以上,并具有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的资历;
(四)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注册管理
第八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报部批准。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应填写申请报告(见附表),由申请单位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报电力工业部评审、批准、颁证。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评审,由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者,由对其资格审批、注册的机关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注册并收回证书。
(一)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退出所在专业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单位,或被解聘;
(二)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
(三)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四)已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199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