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初稿)〉的报告》(中疾控报卫发〔2005〕505号)收悉。我部对该程序作了适当修改,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批准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请你们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审查收费,审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本级支付。
二○○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1工作范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1.2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工作部门与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职业卫生)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放射防护)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1资质审定工作采取审定负责人制。审定负责人负责资质审定工作的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所资质审定的管理制度。
(2)审查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
(3)审查技术评估上报资料。
2.2职业卫生所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部,辐射安全所指定放射卫生防护室(以下简称“审定组织者”),分别承担本所负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组织,有关资料的接收、准备、汇总、上报。
(2)职业卫生所审定组织者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辐射安全所审定组织者负责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3)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的提出。
(4)负责与卫生部、受理单位、申请单位及现场考核专家的联络。
(5)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2.3负责资质审定的工作部门指定其科技处负责资质审定工作中考核样品的保管、发放和质量控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核样品的登记和保管。
(2)现场考核前将加盖骑缝章并封装的考核样品(包括浓度范围)移交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
(3)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考核样品的数据。
3工作要求
3.1涉及资质审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不得泄露考试试题、模拟评价试题和考核样品数据等保密资料,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
3.3严格控制现场考核人数,与现场考核无关人员不得参加。
3.4参加资质审定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3.5曾被申请单位邀请参与资质认定咨询、参与指导和共同完成相应技术服务报告的专家应当回避对该申请单位的资质审定。
4工作程序
4.1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中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执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执行。
4.2审定组织者收到受理单位转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受理单位联系。
4.3审定组织者自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共同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在60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审查、现场技术考核和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
4.4审定组织者从专家库抽取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作为现场技术考核专家人选,经审定负责人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申请单位的技术顾问、现场考核前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员不得作为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
4.5审定组织者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评估计划,作好以下现场技术考核准备工作:
(1)组织专家完成考试试题和模拟评价试题工作,准备试卷,试卷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2)准备有关资料和表格;
(3)现场考核前由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接受(签字)科技处移交的、加盖骑缝章并封装(浓度范围)的考核样品,带到申请单位;
4.6现场考核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审定组织者将现场考核样品、模拟评价试题移交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交给申请单位的接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4.7专家组组长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要求主持现场技术考核工作。
4.8申请单位提交考核样品的检测报告后,专家组成员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考核样品浓度范围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
4.9审定组织者整理考核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审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结束现场考核5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8〕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奖励 办法 通知
武威市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特制定本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招商引资实效评价为主,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
二、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深入实施工业富市战略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市招商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中小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富市战略目标的考核、组织和实施,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的考核、组织和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招商局、统计局和财政局协同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三、考核奖励的对象
(一)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县区;
(二)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
(三)发展快、贡献大的工业企业;
(四)在工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部门(单位);
(五)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资人。
四、考核内容
(一)县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业园区主要考核: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率;占全市工业的比重及增长率;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率;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考核:支持工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五)招商引资考核范围:引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交能源项目;农林牧渔业项目;资产并购项目;旅游业、商贸服务业项目;文教、卫生、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以及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品牌、商标)入股等各种形式投资项目;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主要考核: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各县区、各部门从国家、省上争取到的各类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五、考核指标确定及完成情况认定
(一)目标任务的确定:以市上当年度下达的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
(二)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以省、市统计部门和市招商、财政、税务、安监、质监部门审核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引资人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以市招商局审定的数据为准。
(四)对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园区、企业和部门(单位),在统计数据无可比口径的情况下,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六、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按综合得分排名。每项指标均设基础分,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 每项加分不超过单项分值的15%,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0.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一)县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30分)
县区全部工业增加值12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分,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对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40分)
工业对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6分;增速最高者得15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4分。
3、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二)工业园区考核计分
1、工业增加值总额及增长情况(2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40%,同比增长占60%。
2、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及增长情况(20分)
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最高者得12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3分;增速最高者得8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3、对全市财政的贡献及增长情况(30分)
对全市财政的贡献最高者得2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5分;增速最高者得10分,每落后一个位次少得2分。
4、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增长率(30分)
实际完成总量占60%,同比增长占40%。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三)工业企业考核:上缴税金总额及增长情况,不计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和安全生产突破控制指标的不予奖励。
(四)市直部门(单位)考核:本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自荐材料,由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招商引资考核:县区、工业园区、市直部门(单位)、招商项目引资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由市招商局审核认定引进项目和确认实际到位资金总额。
七、奖励标准
(一)对县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对获奖县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二)对工业园区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对获奖园区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三)对市直部门(单位)的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名,奖励1万元,对获奖部门(单位)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四)对工业企业的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税收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税收增长翻番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25%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对获奖企业同时给予荣誉奖励。
(五)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引进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并购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项目运行后当年度新增税收总额(经审核认定)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捐赠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所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30万元。
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30%奖励引资人,70%奖励单位;国家公务人员通过非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总额的70%奖励引资人,30%奖励单位;以单位名义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奖励给单位。
八、工作程序
考核奖励工作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一次,次年一季度进行。考核奖励结果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经费来源
考核奖励经费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