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及法律适用/田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2:18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及法律适用

田凯

在日常的执法办案中,如何界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个数及种类,是正确做出行政处罚的前提。由于我国行政法当前无相应的明文规定,而成为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比如,张王二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多次共同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的劣质产品,该如何处理?相信全国的工商部门,会有众多不同的答案。本文试图借鉴刑法中的“罪数形态”的理论,对此作一探讨。
一、何谓“事数形态”
“刑法”中的“罪数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的个数及其表现形态。同样的道理,“行政法”中的“事数形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的个数及其表现形态。作此定义的理论基础,是基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而言。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种“初级阶段”的犯罪。
二、确定“事数”的标准
在“刑法”中,确定犯罪行为的个数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符合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一个犯罪行为。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如果数个犯罪构成是同一性质的,叫同种数罪;如果数个犯罪构成是不同性质的,叫不同种(异种)数罪。同理,如果行政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一个行为,也称为“一事”(注:主观过错不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特别规定除外),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事”。
三、“事数形态”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借鉴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分类,如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竞合犯,……,笔者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如下:
1、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叫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继续行为”,其他雷同),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假宣传”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准备广告发布开始,一直到误导消费者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但是,主观上看,这一违法出于一个过错,尽管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动作表现,但行为具有延续性,在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事,应按一事处罚。再比如,无照经营,从开始起至被查处至,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连续违法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从广义上说,连续违法包括以某种行政违法为常业或习性的违法。比如长期出售伪劣商品作为谋生手段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常业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售伪劣商品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因其进行的是同种类违法,所以法律上仍规定为一事,而不是以同类多事分别处罚。
连续违法每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属于同一违法形态,认定相对容易,困难在于选择性的连续违法是否为同一违法。比如,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的处罚。这一规定中的生产或销售假商品行为即为选择性违法。笔者认为,这类前一违法为后一违法作准备并最终达成目的的具有因果连贯性的违法,也属于连续违法,行政主体应根据违法种类用选择性违法名称对违法者作综合处罚,而不是根据各个违法分别对违法者进行处罚。遇几个行政主体分别查处的时段违法,原则上应由最接近终局目的的违法行为查处者综合处罚。如部分阶段的违法已经处罚,其他行政主体即不可再考虑予以处罚。
3、竞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1)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法律所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的竞合。它的特征是:相对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一事),但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出现触犯数个违法行为(多事)的状态;数违法行为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从属的逻辑关系。与事数形态不同,法条竞合只存在一个违法行为。但象牵连违法、连续违法等事数形态却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只是定性或处罚时作为一事处理。从理论上说,法条竞合可分为局部竞合、交互竞合二类。
a、局部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在局部竞合中,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对局部竞合的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自然,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先查处的,该行政主体有将案件移送适用特别法行政主体的义务。例如,李某使用假冒商标,同时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适用外延小的《商标法》。再如,张某无营业执照销售日用百货,同时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适用外延小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b、交互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事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违法行为正好符合相交部分的情形。对于交互竞合的违法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应适用谁先查处、谁制裁的原则 。除非有必要运用具有独特性质(即在性质上不同于已使用的处罚种类)的制裁,后查处方不得再行处罚。对交互竞合的违法行为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相关的行政主体应联合处罚。例如,出售过期变质食品,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均可以处理。
(2)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是指行政违法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法律规范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只有一行为,以一行为而犯数事,不是实际的数事,而是观念上的或想象的数事,含有貌似数事实为一事的意味。实务操作中,对其采取“从一重事处罚”的原则。比如,制售毒品,既是种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又触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于想象竞合性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应作为一种特殊情况,移送法律特别授权的部门“从重”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纯粹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造成的,而后者根本不存在法律重合、交叉的情况。
4、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例如,冒用他人名义销售伪劣商品,该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构成售假违法,售假的方式构成假冒违法。这两种违法是牵连违法。牵连违法的特征是:存在数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并共同构成有机整体;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但可以将数个行为分别确定为目的或原因、手段或结果;直接实施违法目的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法律上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对牵连违法的处理,依据吸收原则,遵循“从一重事从重处罚”的原则。
5、共同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共同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分别处罚,即通盘考虑整个违法行为,同时明确每个主体在其中的作用(性质、情节、后果等),而后分别下达处罚决定。
6、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出于同一目的,同时聚集于同一载体之上的现象。例如,在商品的标签上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甚至还伪造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等。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只存在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如都是一个当事人所为,违法行为附载于同一张标签上。对于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各种违法行为分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互不影响、互不重叠,追究一种行为的责任不影响另一种行为的责任的追究,因此,在处理时,实行“数事并罚”。
7、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多个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条的情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多个相关违法行为规定在同一法条中;(2)一个选择性法条包含并可以分解为多个独立的行为。如上述选择性违法行为可以分解为擅自或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名称、包装;名称、装璜;包装装璜;名称、包装、装璜”7种情形;(3)其所包含的各个独立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相同;(4)各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均适用同一罚则;(5)一人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被一个选择性法条含盖时,不作数事并罚,而以该选择性违法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罚。
8、多次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止一次地发生,而是两次甚至屡次发生。对于多次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性质相同的,作为同一种违法行为,累计处理;
(2)性质不同的,分别定性,“数事并罚”(此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相一致)。
在此需要注意,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如何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王某01年、02年、03年、04年、05年、06年均出售过一次假货。是从01年开始追究还是从04年开始追究?笔者认为应该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上推两年,两年以前的不予追究。“法律不究既往”,此乃《行政处罚法》设立“追究时效”的真正目的。但是,在进行处理时,对于超出追究期限的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是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无照经营,则应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9、复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复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多个违法主体多次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如本文开头的案例。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将开头的案例研判如下:从总体上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共同性的多次并且是复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总体来说,构成:(1)无照经营;(2)假冒商标;(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璜;(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对于(1)而言,构成继续行为;对于(2)和(3)而言,构成聚合行为;对于(3)而言,构成选择行为;对于(2)、(3)、(4)而言,又构成牵连行为。其中(2)和(3)是手段,(4)是结果。依据牵连行为的处理原则,应对其商标侵权进行从重处罚。总之,应先对其多次的违法经营额进行累计,并责令改正,同时对张王分别处罚如下:1、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罚款若干元;2、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罚款若干元。两项合并,罚款若干元。
总之,行政法与刑法在法理上是相通的,可以运用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指导行政执法。同时,也应该看到,刑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而行政法在我国仍是门新兴的学科,许多问题仍处于研究探讨之中,二者并不等同。加强行政法的研讨,准确执法办案,从而“依法行政”,此乃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所在。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凯
电话:0535—5615701(办)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2006年第21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东政字〔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2011年实施黄河三角洲“三网”绿化工程的意见》(东发〔200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网”专项资金规模。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三网”绿化工程建设。
  第三条 “三网”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三网”专项资金的70%用于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补贴。
  (二)共同负担。对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的土方、建筑物投资,市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以奖代补。市“三网”办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县区、农场及市直部门总体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拨付方式
  第四条 “三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工程补贴、占用耕地补贴、林业育苗补贴、科研项目补贴、总体工程评比奖金和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
  市级重点工程主要包括44条路域绿化工程、30条水系绿化工程及新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农田绿化工程。
  当年列入市及市以上财政扶持,且在“三网”绿化工程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再从“三网”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但参与总体工程评比。
  第五条 市级重点工程补贴,分工程补贴和造林补贴。
  工程补贴。市“三网”办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市级重点工程进行监理,按照监理报告出具的工程量给予补贴。
  造林补贴。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项目建成的第二年,按照建设标准验收成活率达到90%的,每株给予2元补贴。
  第六条 占用耕地补贴。市级重点路域绿化工程规划林地依法占用的耕地,每亩给予200元补贴。
  第七条 林业育苗补贴。补贴资金共300万元。对计划内当年新建优质良种林业育苗基地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补贴。分为特殊区域营林工程试验项目补贴和林业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项目补贴,补贴资金分别为300万元和100万元。
  第九条 总体工程评比奖金。按照《东营市“三网”绿化工程综合督查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农场及市直部门年度绿化总体工程进行评奖,总奖金2000万元。
  第十条 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主要用于市级工程招投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检查验收、审计、宣传、市“三网”办办公经费等。
  第十一条 工程补贴实行分期拨付方式。以县区、农场和市直部门为单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三网”办对项目投资审定、考核结果及补贴资金的核算,分期拨付资金。每年10月底,根据市“三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预拨工程补贴款的30%;次年1月中旬,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核定报告,预拨工程补贴款的20%;5月底,按照验收结果,拨付工程补贴款的50%。有关单位要将工程补贴资金及时拨付施工单位。
  造林补贴、占用耕地补贴、林业育苗补贴、科研项目补贴及总体工程评比奖金,根据验收、评比结果,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绿化工程运行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三网”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县级报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不按照市“三网”办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执行的,扣减相应数额的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或挪用“三网”专项资金的,扣罚相应数额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三网”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市“三网”办和财政部门追回相关补贴资金,并在验收、评比中扣减项目所在县区、农场和市直部门的分值。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三网”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三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三网”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刘小勇 汕头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捐赠/董事/注意义务/经营判断原则/合理性标准
内容提要: 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值得鼓励与支持,但因实施过度的捐赠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应承担责任。通过考察美国、日本的判例及学说得知,由于捐赠并非经营性行为,适用于判断违反忠实义务的公正标准与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经营判断原则并不适合于审查捐赠行为,而是要适用合理性标准。而合理性标准包括金额的合理与目的的合理。判断金额的合理,除应考虑公司的利润、资产等经济状况外,还应结合捐赠的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一 问题的提出

公司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有益于社会整体,同时,也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期利益,理应鼓励与支持。可过度的捐赠因会直接影响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也理应被禁止。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捐赠构成过度,其审查标准如何?在公司法上,董事对公司负有两类义务:一是忠实义务,二是勤勉义务。如果董事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且违反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董事理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是,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为公司的利益履行职责,而大多数捐赠却并非以实现公司的利益为直接目的,且捐赠也不属于经营性行为,并非董事的日常职责。那么,适用于审查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公正标准及经营判断原则是否适合审查捐赠行为呢?如果不适合,又该如何建立审查公司捐赠行为的标准?

对此问题,美国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对较为丰富的学说与判例,而日本则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概念与理论体系与我国较为接近,且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判例积累。因此,这两国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或许具有不小的借鉴意义。在以下,本文将分别考察美国法、日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如何构建对公司捐赠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建议。

二 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对美国法的考察

在美国,很多公司除了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外,还进行大量的政治献金,故本部分在探讨公益捐赠中董事的责任问题外,也对政治献金中董事责任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法律规定

美国绝大部分州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了公司具有为慈善事业等进行捐赠的权利。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22条第9项规定,公司有权利为公共福利、慈善事业、科学或教育事业进行捐助及在战争时期或其他国家紧急状态下提供援助。纽约州《事业公司法》第202条a款第12项更是明确规定,“不管是否给公司带来收益”,公司有权为公益、地域社会、医院、慈善事业、教育机构、市政等以及在战争时期或其他国家紧急状态下进行捐助。由此可见,根据上述州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公司为慈善事业等公益目的所进行的捐助,为不被追究责任,董事似乎并无必要主张为了谋求公司利益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像这样理解,利用股东代表诉讼来追究董事实施捐赠行为的责任则变得几无可能,因为股东是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1〕

而美国法律协会的《公司治理原则》第2. 01条b项则规定,公司在经营事业中,即使不会因此而增进公司的利润及股东的利益,也可为公共福利、人道、教育、慈善的目的使用合理数额的公司资产。〔2〕可见,相较于州公司法,公司治理原则的规定明确了捐赠资产必须是在合理数额的限度内。

至于公司可否进行政治献金,大部分州公司法并未直接言及,而一部分州公司法及美国示范事业公司法则规定,公司除了可进行公益性捐赠之外,还可进行其他捐赠,但前提是必须合法、且应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而且,有些州公司法及示范事业公司法的官方解释甚至明确指出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用于政治目的的捐赠。〔3〕这意味着,只要公司的政治献金合法且符合公司的利益,董事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对受信义务的违反。不过,为防止贪污腐败对民主政治的侵蚀,美国联邦竞选法(FECA)及州竞选法等法律法规在捐赠对象、捐赠数额以及方式、程序等多方面对公司进行政治献金设置了很多限制,如规定公司在选举中不得直接向候选人及政党进行捐助等。〔4〕

(二)法院判决的态度

1.关于公益捐赠的判例

(1)道森(Dawson)案:合理性标准的确立

该案的被告是道森公司的董事长及控股股东,其曾以公司的财产向其本人控制的基金会捐助一部分公司股份,以扶持长期服务于公共福利的某非政府组织。该公司的股东以该捐资等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由,向特拉华州衡平法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组织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对此,特拉华州衡平法法院认为,判断公司捐赠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为该捐赠是否具有合理性,而该合理性的标准可参考国内税收法典关于公司捐赠的规定。基于该标准,法官认为,该捐资额正好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标准;且正因为有了税收上的扣除优惠,该捐赠给公司及股东所带来的损失并不大;而这个相对较小的收入上的损失,却可以换取不菲的社会效益,从而最终给公司及原告带来长期利益。因此,该捐赠行为是合法的。〔5〕

法院在此虽然确立了审查的合理性标准,但并未清楚地表明具体的标准,而只是声明可参考税法上可扣除的标准。而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关于可扣除的捐赠大致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全年税前收入的10%;二是接受捐赠的必须是专门从事宗教、慈善、文学等事业的组织。〔6〕由此可见,法院所采用的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额的合理性,二是目的的合理性。(2)美国西方石油公司(Occidenntal)案: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

美国西方石油公司的创办人暨董事长为了展示自己所收藏的美术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公司捐款建造以其姓名命名的美术馆的建议,该提案获得了通过。对此,该公司股东向特拉华州衡平法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要求法院给予停止实施资金援助的计划、确认无效等衡平法上的救济。原告主张,公司捐款修建美术馆是对公司资产的浪费;承认该提案的该公司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而该董事长为了个人利益使公司出资则违反了忠实义务。对此,法院表明了如下见解:第一,由于该交易不存在董事谋求自我利益的情形,且董事会的成员具有独立性以及董事们尽了足够的注意,故对于该交易应适用经营判断原则,而在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的前提下,原告股东们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第二,法院在审查公司对美术馆捐资中的作用也相当有限。美术馆显然是一个合格的慈善机构,而且,考虑到公司的净资产、税前收入以及其所获得的税收优惠,该捐资额在合理的范围内。故该捐资为浪费的主张相当有可能得不到承认。〔7〕

该判决一方面肯定了对于捐赠行为应适用经营判断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却又沿袭道森案中所采用的合理性标准。这实际上反映了特拉华州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尴尬境地:既想套用传统的审查标准来审查捐赠行为,但同时鉴于捐赠行为的特殊性,又不得不采用合理性标准。

(3)汉拉汉(Hanrahan)案:不要求捐赠与特定事业目的具有关联性

因处于清算中的汉拉汉公司向爱荷华州的历史博物馆等进行了捐助,股东以该公司的董事为被告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以追究其责任。爱荷华州最高法院认为,经营判断原则适用于所有不包含自我交易的情形。从法律角度分析,慈善捐助是一个好的事业,并不要求其捐助一定与特定的事业目的恰如其分地关联。

公司以该捐助换取了与州之间关于纳税纠纷的和解,获得的退税大于捐助额,且该和解还为公司节约了诉讼费用、避免了上诉的风险;除此之外,该捐助还可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且将艺术品保留在了本州。因此,法院认为该捐助行为在经营判断原则的范围之内。〔8〕

本判决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明确了捐赠可不必与事业目的相关联。不过,在该案中,法院虽然认为慈善捐助也应适用经营判断原则,但仍对该捐助进行了实质的合理性审查。这意味着在审查捐赠行为时,适用经营判断原则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为经营判断原则事实上并不妨碍法院对捐赠行为的实质审查。〔9〕

2.法院判决对于政治献金中董事责任的态度

由于有关竞选方面的法律对公司进行政治献金设置了诸多限制,很多当事人对其中一些具体法规的合宪性进行了挑战,并形成了大量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些判例中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公司进行政治献金与个人一样,也构成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任何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都必须接受是否违宪的审查。〔10〕这说明,在宪法的维度上,公司进行政治献金在大的原则上是被允许的,而对其进行限制则受到宪法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