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赵培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0:36:56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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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赵培荣


摘要:本文考察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历史作用,分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程序、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在对当前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的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种主要观点进行评析之后,指出劳动教养立法应当跳出单纯地为劳动教养制度寻求法律依据的思维模式,应把它放在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成份,以及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进而提出了包括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和拘役、管制刑,设立“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社区矫正”为刑罚中的附加刑,并把现行的“收容教育”改造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方法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

目 录
引 言
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历史作用
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
2.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2.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
2.1.2 劳动教养的对象被不断扩大,且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对象重复
2.1.3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2.2 劳动教养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2.2.1 劳动教养在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2.2 在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利救济上存在的问题
2.2.3 许多程序上的制度和措施均无明确规定
2.3 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3.1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模式
2.3.2 劳动教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探索
3.1 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三种管理模式的探索
3.2 劳动教养教育矫治模式的创新
3.3 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4.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4.1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辨析
4.1.1 保留说
4.1.2 废除说
4.1.3 变革说
4.2 劳动教养立法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
4.2.1 劳动教养立法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
4.2.2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劳动教养立法必需的法制基础
4.2.3 目前提出的各种方案的局限性也是劳动教养立法难产的原因之一
4.3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3.1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中制裁措施的衔接存在空档
4.3.2 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结构存在功能性缺陷
4.3.3 我国刑罚中的管制、拘役都存在巨大的缺陷,必须予以完善
4.3.4 我国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着同劳动教养制度类似的各种弊端
4.3.5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已具备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4.4 重构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方案设计
4.4.1 废除劳动教养和拘役刑,设置“强制教养”为刑罚中的主刑
4.4.2 废除管制刑,设置“社区矫正”为附加刑
4.4.3 把“收容教育”改为“矫正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
4.5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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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号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米凤君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保持地籍信息东料的现势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土:也权属变更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四)国有、集体土地主要用途(含地类,下同)变更。

(五)国有、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变更。

第四条 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

(三)负责变更地籍调查。

(四)负责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审核、报批。

(五)负责填写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绘制地藉图和宗地图。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加以阻挠。

第七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二)城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

l、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3、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三)各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2、集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

第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一般登记程序

第九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依照变更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变更注册登记、更换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有及主要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均应在有关批准文件生效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的合同书等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证书。

(五)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权属证明。

(六)原征用、划拨、占用土地批准文件。

(七)开发复垦、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用地批准文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分宗申请;若干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划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但所在行政区土地管理部门无管辖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者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

(二)权属变更的土地座落、而积、用途、类别和等级。

(三)土地权属来源的说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说明。

(四)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申请理由。

(五)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目内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三十日。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按国家关于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收费的规定缴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土地证书应依法更换。《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发证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发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更换。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合同申请土:也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重新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售、交换、赠与等转让行为和继承引起转移的,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上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经有管辖权的土地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应持批准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和因土地使用期满等原因而终止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原土地使用者应分别持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土地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持有关合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因合同期满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合作搞建设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将部分土地改变原来用途或将原有建筑物改装用于经营性的店铺、商场的,均应申请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凡依法征用、划拨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混合宗地中分摊面积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撤销、合并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综合开发用地,开发单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买卖合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宗地合并或分割的,土地使用者应持签订的书面合同书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家建设用地的,所有者的士地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必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土地类别发生变化的,由土地所有者在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互换土地的,互换双方均应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新办企业、事业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土地的,或者因购买房屋等引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逾期时间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两元的罚款,有非法收入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限期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限期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吊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但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由县级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执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人员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利用职权,卡要财物、收取贿赂、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他项权利系指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各项其他权利(包括通行、排水、地下埋设管线以及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部党组关于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央及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现就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二、履行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一)酝酿

  各单位领导班子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之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主要采取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的形式,参加会议人数需达到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酝酿的内容主要包括拟选拔任用的职位、选拔方式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选拔任用实施方案,报人事教育司和分管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名

  提名的主要方式包括:

  1.民主推荐

  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票比较分散的,必要时,报人事教育司同意后,可以差额提出初步人选,进行二次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提名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具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提名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提名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提名考察对象。

  2.竞聘上岗

  该方式主要通过报名及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3.“一推一述一评”或“两推一述”

  “一推一述一评”主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陈述和民主测评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两推一述”主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陈述和第二次民主推荐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4.经人事教育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确定考察对象

  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成立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推荐、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等三个部分,并注明考察人。

  (五)讨论决定

  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会议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做出任职决定,提倡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对意见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六)报送备案材料

  及时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备案材料,材料要真实、齐全。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报告,包括选拔前后职位空缺情况、拟任免人员及职务、选拔过程概述等内容。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统计结果(原始件的复印件),采取竞聘上岗的还须报送总成绩及各单项成绩(原始件的复印件)。

  3.讨论干部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记录(原始件的复印件)和会议纪要。

  4.干部任免审批表。

  5.考察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一份。

  (七)任职

  人事教育司批复后,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任职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和聘用手续,并将任职通知抄送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管理干部的任免,须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或破格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任的;

  5.负责人事管理的内设机构的正职。

  三、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人事教育司会同驻部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于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二ОО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