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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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滨游泳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者在海滨游泳场的人身及财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海滨开办的游泳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行政辖区内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海洋与水产、体育、卫生、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滨游泳场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开办海滨游泳场,须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核批准,并领取《海滨游泳场安全鉴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申领《海滨游泳场安全鉴定书》,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或海滨游泳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二)游泳场平面图;
(三)场地地形、安全设备和附设经营项目的说明材料;
(四)安全管理制度;
(五)《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许可证》、《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第七条 海滨游泳场必须具备以下安全保障条件:
(一)有明显标志的安全游泳区域;
(二)安全游泳区域水底地势平缓,无陡坡或起伏不平之处,无暗礁潜流;
(三)泳区及附近水域有鲨鱼出没的,游泳场周围必须设置防鲨网;
(四)有救生了望台、机动救生艇和救生员;救生员须经所在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期间须着前后印有明显“救生员”字样的上衣;
(五)有“游泳客人安全须知”告示牌及向客人播讲安全注意事项的广播设备;
(六)有游泳者财物保管处;
(七)有医疗救护室和具有救护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
第八条 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而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必须停止对外售票,对游泳场实行禁游,并派出保安力量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第九条 游泳场发生溺水事故或其它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事故,应按《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审批擅自开办的海滨游泳场,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经营的海滨游泳场,须在本规定公布后3个月内补办安全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三条 已经过安全审批的海滨游泳场,在场地地形、安全设备或附设经营项目有变化的情况下,应重新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鉴定,违者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省内河或内湖开办的天然游泳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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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期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批复

197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2月11日〔74〕赣法字第31号《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刑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报告上所提的意见,犯人判处刑期以前拘留期间,不论发给工资与否,应予以折抵刑期,拘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但此类案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又不尽一致,需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
此复。


试论一户一房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劣
——谈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方式
朱士利

【摘要】房地产调控早在2004年前后就被提上日程,经历了2008年,到2010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开始加大力度,且目的明显在于控制大中城市的房价过度升温,2011年初出台的调控政策更是严格,起到很大的作用。本文基于此背景,通过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式的探讨,提出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的构想,并就其优劣加以评析。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场规制 一户一房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逐年攀升的原因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暴涨(井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涌进,其中包括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急剧增加,加大了城市房地产需求量;其次是资本人士或机构的投资、投机行为以及存积房源的行为;再次是政府政策、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正当引导以及法律关于房地产市场规制的的空白。
二、房地产市场无规制发展可能引发诸多的法律问题
1、偏执于投资房地产,而不是投资其他经贸、科技产业;
房子是用来住的,是固定资产,房子盖好了可以住100年以上,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基本动力和持续动力不是房地产业,而是农业、工业、科技产业、经贸业等产业。如果房子是来消费的,最好30年甚至更短时间就倒塌重建,就能带动经济,那么这个国度就是一个造成极度资源浪费的国度,其经济前景令人堪忧。
房地产市场无规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经济危机甚至更为严重的情况的发生。
2、导致部分有能力者过度安逸,不去创业
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中国不乏能力卓越的人才,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这些人才,但这些人才中在取得一定成绩后,购置大量的房地产,坐享升值,坐收租金,那么这些人才中可能有部分人就乐意过安逸的生活,不再思想去创业,这对于国家的发展大局无疑是一笔无形且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压制后起之秀,阻碍其他经济产业的发展
试想城市发展是逐步进行的,一定区域的商业资源是有限的,后起之秀要进入特定区域商圈,必然付出高额的市场代价,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所运营的经济产业的资本实力,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济产业的发展速度。
4、导致公民住的权利难以保障
房地产市场的无规则发展,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坐拥数套房产,而另一部分人无房可住,从而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与社会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并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
三、保障公民住的权利,是国家的长期工作,不是阶段性政策问题
一户一房的提法由来已久,其本质思想是相通的,本文所产生的一户一房法律制度是指一户家庭在一定区域(经常居住地)只能有一套住房,一户商家(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企业除外)在一定区域只能有符合自身需要的商业房。
本人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民住的问题应当写进法律、宪法。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的基本诉求,做到民富方可国强,但民富首先要保障衣食住行,而尤其是保障“住”。这是国家和政府的长期工作,绝不仅仅是正常,应当上升到法律,甚至要把基本方案写进宪法。
四、关于“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的优劣评价
1、从能否安稳“民心”角度评价
政府应当为谁说话,应当为房地产商、存积房产资源者说话,还是应当为大多数“小民”说话,新中国是农民子弟兵打下来的,是穷苦百姓打下来的,民心还是在于大多数的“小民”,小民的愿望不高,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每户小民都能力获得一房,所以,本人认为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的确立能够安稳绝大多数小民之民心。
2、从能否正确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角度评价
经济的发展,实实在在需要商界的精英人士,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确立的一户一房法律制度后,房地产投机、投资之路基本被封堵;在现代农业、工业、商贸领域、科技产业等经济领域的良好政策引导下,在经济发展方向上基本可以做到良性引导。
3、从能否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角度评价
据资料分析,房地产市场暴涨阶段滋生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证房屋),同时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及没有资质的企业也大量涉足房地产建设,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房产从建设到推到重建之间的“生存期”很短,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使得货币的购买力的降低(货币贬值),是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机制背道而驰的。在实行一户一房法律制度后,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将缩小,监管和质量将作为主要环节对待,无论是商业房地产还是住宅房地产的生存期都将大大延长(至少70年以上),反复重建的模式将被逐步打消,从而有利于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价值观。
4、从能否实现长久发展、可持续发展角度评价
房地产建设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其居住功能和商业办公功能,当房地产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之后,过于频繁的房地产交易本身难以从根本上带动经济的实质性发展,难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格局,政府的主要精力还应当放到农业、工业、教育、文化、商业、科技等等方面,方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5、从能否提高公民幸福指数角度评价
无可置疑,现阶段如果实现了一户一房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肯定可以提高公民的幸福指数,建立良好的生活价值观,逐步打消普通劳动者“工作一辈子,攒下一房子”的现实观念,从而有更好的心情去追求和实现更多、更宽泛的社会价值。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们国家实现一户一房法律制度是时代所必须的,我们要避免经济危机,逐步实现民富国强,可以考虑将这一制度以一项法律法规的形式永久确立下来。
作者:朱士利(QQ975813515)
单位: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