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1:49:49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2月31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利电力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厂长、局长、经理(以下统称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终结和任期期中审计),在于促进厂长负责制的落实,保证《厂长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第三条 实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肯定成绩,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建议,促进改革。
第四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核实厂长在任期内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评议厂长的生产经营业绩和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考查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及其决策能力,为领导全面考核厂长提供依据,使厂长的更替交接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要帮助厂长改善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效益,更好地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第二章 审计对象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物资局等所属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局长、经理,均属审计对象。
水电工程局分局(公司、处)、火电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各物资管理处、科研、设计、学校等实行经济责任承包的单位,由各主管机构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期中、届满、调离、晋升、免职(含离、退休)、辞职。
第七条 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厂长调离以前,都必须经过审计评议。应审计而未经过审计评议的,一般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分工的原则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谁任命谁审计”,即被审计的厂长是属于哪一级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级组织审计。部(含审计分局)和各电管局的审计部门根据领导委派可直接组织审计。
第九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每年由干部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研究提出被审计厂长名单,经领导核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分别报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和电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对未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审计,由单位领导直接委派审计部门进行。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和财务收支审计、年终会计决算审计结合进行。
第十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应提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人员名单,组成审计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即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从实施审计的日期算起,一般应在一个半月之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审计组进入现场以前,厂长应组织本厂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任期目标工作情况报告和各种有关数据资料(离任的厂长要对财产资金进行清点造册),从各方面给审计组以积极有效的配合。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限于经济方面,其主要内容是:
一、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数值的真实性,为完成经济目标而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决策、措施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经济目标以厂长与主管单位签定的经济目标合同为主,没有签定经济目标合同则以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为主。
根据各企业的特点,经济技术指标可从以下各项指标中选择确定:产值、产量、质量、利润、成本(费用)、资金周转率、主要材料消耗、劳动生产率、事故率、厂用电率、线损率、煤耗、技术改造等。
二、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是企业在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中,对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有无不正之风。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产资金及其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是财产奖金是否真实,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经济有效,有无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
四、厂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五、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主要是企业产品、市场、技术、人才的开发、改造、培训的长期规划发展目标及其可行性,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企业有无短期行为以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有无“分光吃净”的问题。
六、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认真取证,划清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必须取得可靠证据。厂长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应对完不成经济目标和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全部责任。但属于分级负责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以确定厂长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四章 审 计 报 告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即编写审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情况
2.主要成绩
3.存在问题
4.审计意见
5.对厂长的评议
审计报告要简短、清晰;对厂长的评议要准确、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和厂长见面,连同厂长签署的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抄送干部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对财务问题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单独下达审计决定。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分别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报送部审计局、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电管局,抄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审计机关各一份。上级单位如认为对问题处理不当或被审计厂长要求复审时,按《水利电力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单独建立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部所在地区审计分局进行监督,部审计局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九月五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城郊结合部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清理整顿的对象,必须主动进行申报登记:
  1.出售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的;
  2.出租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的;
  3.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
  4.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联建、联营的;
  5.买卖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出租土地的;
  6.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的;
  7.交换、赠与、分割土地使用权的;
  8.因迁移、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擅自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9.将已核准废弃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土地擅自占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清理整顿对象申报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其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3.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图资料。


  三、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后,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属上述清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局申报登记,并按审批权限补办合法手续;本通告发布之后,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须到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瞒报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以100名为基数,按总人口计算,人口在5万人以上不足20万人的,每4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额;20万人以上的,每3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额;人口不足5万人的,代表
名额可以少于100名。”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以30名为基数,按总人口计算,每1000人增加1名代表名额的原则确定。人口不足1000人的,代表名额可以少于30名。”




198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