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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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浙江省总工会:
九月十八日总(阡)字第5-005号来文收悉。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中工作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的工龄计算问题,都可以按照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
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办理。即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合作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上述工作人员中原来是小商、小贩的,其工龄应该从参加合作组织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



196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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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 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成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退休人员的人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以后每年按照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
(三)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有关缴费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缴费。
(二)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下岗职工必须是正式办理下岗手续,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
(三)企业破产、分立、合并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缴费事宜另行下文。
第十二条 原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变,在职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费。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医保局单独列帐管理。
第十三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支出费用核定、缴纳。
(一)行政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
(二)事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省财政厅按确定的补助比例向省医保局拨付,差额部分由单位缴纳。
(三)企业单位上述人员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向省医保局全额缴纳。
(四)用人单位确实无力缴纳的,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办法: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厅向省医保局全额拨付;事业单位按省财政厅确定补助比例核拨,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企业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医疗保险费暂由省医保局收缴,待时机成熟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停止该单位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省医保局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报《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和《青海省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申报表》,提供工资总额、编制等有关资料。
(二)领取省医保局核发的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七条 省医保局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向交款单位出具缴款证明及收据,载明该单位参保人数、缴款金额、缴款日期等,作为用人单位缴款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缴款证明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应到省医保局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收职工时,应检查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欠缴、漏缴保险费的,由原用人单位缴清。否则,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在季度内调出本单位的职工,其上缴的保险费计算到本季度末。
第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由原单位缴清其医疗保险费,并于调动(死亡、终止)次日计算,10日内收回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交省医保局办理转移、注销手续。如不及时交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单位负责。

第四章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医保局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退休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按35岁以下0.8%,35岁(含)至45岁1.3%,45岁(含)以上2%,退休人员3%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职工调离本省,凭调动证明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可结算到调离月份,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
(二)职工在省内调动,凭调动证明由接收单位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缴纳税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包括当年资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本年度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对尚未评定医院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协商确认后公布参照执行的医院等级。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
|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及以下|
|------|----|----|-----|
| 第一次 |800元|700元|600元 |
|------|----|----|-----|
| 第二次 |550元|440元|380元 |
|------|----|----|-----|
|第三次及以后|450元|400元|320元 |
------------------------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表
---------------------------------------
|医| |在职 | 退休人员(%) |
|院| 医疗费用分段 | |-----------------|
|级| |人员 |男55岁 |男55岁 |75岁|
|别| |(%)|女50岁以下|女50岁以上|以上 |
|-|-------------|---|------|------|---|
|三| 0—5000元 |20 |18 |16 |12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5 |13 |11 |8 |
|院|-------------|---|------|------|---|
| |10000元—30000元|10 |8 |6 |4 |
|-|-------------|---|------|------|---|
|二| 0—5000元 |18 |16 |14 |10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3 |11 |9 |6 |
|院|-------------|---|------|------|---|
| |10000元—30000元|8 |6 |5 |4 |
|-|-------------|---|------|------|---|
|一| 0—5000元 |16 |14 |12 |10 |
|级|-------------|---|------|------|---|
|医|5000元—10000元 |11 |9 |8 |6 |
|院|-------------|---|------|------|---|
|及| | | | | |
|以|10000元—30000元|6 |5 |4 |3 |
|下| | | | | |
---------------------------------------
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住院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住院治疗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第二年首次住院核算。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累计3万元。
第二十九条 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发给医疗周转金。年内未用完的节约归己。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5%,然后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一)符合规定转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二)居住省外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异地治疗的,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前往异地出差、探亲人员临时发生的医疗费。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赴定点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医院临时就诊,凭急诊证明、发票、处方报销一次性急诊费用。非急症疾病盖急诊章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某些特殊病种(如癌症)的门诊费用也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报销,具体病种和报销办法另行下文制定。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参保职工要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另行下文制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照我省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在抢救危重病人时,需使用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可先用药,次日由医院出具证明,报省医保局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一)参保职工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和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在省医保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就医。居住省外的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居住地选择4家全民所有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病,必须持省医保局统一核发的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不得转借或冒名使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需住院的,凭定点医院入院通知单到单位领取住院费用记帐结算表后,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时,需经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审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转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开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用中文书写在病人门诊病历及住院医嘱上。
第四十条 省医保局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办法,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在检查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员的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处在IC卡的“个人医疗帐户”栏目中记载支出,核减总额。
每年度个人帐户金额用完为止,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应在IC卡上记载。其中个人自负部分(除用历年结余记帐的)用现金支付,由医院收取。
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自费和个人自负比例医疗费用的发票,分别加盖“起付标准”、“自费”和“个人自负”章。
报销、结算时要出具以上全部票据。
(三)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全额现金支付,由单位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省医保局报销。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省医保局的结算:每月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职工个人帐户支出和住院医疗费用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复式处方结算联》、《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结算表》、《青海省职工医疗保
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定点医疗单位特检特治明细单》、《参保人员住院登记表》、《住院病人治疗记录单》,报送省医保局审核后拨款。省医保局拨款暂扣总额的10%,年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考核结果决定拨付。
第四十三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追回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省医保局可根据协议约定,解除定点协议。
(一)诊治、记帐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一般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长期服药的如糖尿病、高血压10—20日量),或同次门诊开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给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将超标准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对参保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
(七)不按规定书写病历的;
(八)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退休费用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医保局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对情节严重的,收回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病历转借他人就诊或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医疗保险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七条 省医保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用人单位,省医保局应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二○○一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科技部在认真分析四川地震灾情编写的第一批应急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针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迫切需要,组织专家编写了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等技术和产品清单,现作为第二批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予以发布。
为了使这些实用技术和产品尽可能方便地为灾区服务,除了对技术和产品进行介绍外,还特别提供了相关生产厂商和技术持有者的名单以及联系方式。由于时间匆促,难免还有不当之处,我们将根据有关部门、地方的需要和反馈,对实用技术和产品进行及时更新和补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葛毅强 电话:010-68511009
    李树辉 电话:010-58881440
    王氏涛 电话:010-58881439
    秦卫东 电话:010-58881412


附件:《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第二批)》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领域抗震救灾实用技术
和产品手册(第二批)



农村科技司
二○○八年五月
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建议适用于震后灾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技术参考规范。
2 定义
2.1 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即脊椎动物和人类由共同的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系的疾病。
2.2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养殖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等,以及伴侣动物包括狗、猫、鹦鹉等。
3 震灾后易发人畜共患传染病
针对四川省人畜共患病发生的历史情况,预测震后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猪2型链球菌、炭疽、破伤风、鼠疫、布病、狂犬病、流感、病毒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病毒性肝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包虫病、血吸虫病、杜氏利氏曼原虫病(汶川)等。
4 消毒
4.1场所消毒 主要为群众的临时居住地、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
表面消毒:喷洒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溶液,将表面喷湿。
垃圾堆消毒:喷洒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厕所消毒:喷洒1000~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临时居住地消毒:喷洒500~1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有明显尸臭的场所消毒:在确定无生还者的情况下,喷洒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4.2 物品消毒
一般居民生活用品可采用煮沸或消毒剂进行消毒(碗筷应煮沸或用消毒剂消毒,刀、砧板、抹布也应严格消毒)。
4.3 动物管理与消毒
4.3.1存活的家禽、家畜,要圈养,避免无人管理的散放状态;流浪狗、猫等要进行收容管理。
4.3.2对饲养动物、圈舍用高效杀毒剂如过氧乙酸(一般使用浓度为0.5%)进行消毒。
4.4 饮用水的消毒
饮用水要经过澄清、过滤、消毒(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消毒或专用消毒剂)等处理后方可饮用;同时要保护水源,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免受污染。
5 垃圾处理
合理布局垃圾收集点,设专人管理,做到日产日清。收集的垃圾要进行卫生处理。建立垃圾卫生填埋场,把垃圾在卫生填埋场内推平、压实、覆土,使环境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5.1垃圾处理办法:
填坑覆土法: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的地方,就地挖垃圾坑,将垃圾倒入坑中,取土覆盖。此法适用于少量垃圾的应急处理。
塑料薄膜覆盖高温堆肥法:先平整压实场地,在肥堆底部铺设带有孔眼的塑料通气管道,然后将垃圾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堆成8m×4m×3m高的肥堆(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堆体),人工整堆成型,覆盖塑料薄膜,堆肥温度可达55~70℃。此法简便易行。
6 粪便处理
做好灾区的粪便处理,对控制某些传染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粪便应集中放到远离灾区人群居住地点、远离水源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堆肥发酵法,方法同上。对可疑感染疾病的粪便要用漂白粉消毒后再采用堆肥发酵法处理。
6.1粪便要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
6.1.1石粉吸附 利用天然的石料,经过加工粉碎成粉状,按照一定的比例与畜禽粪便充分混合,混合后的畜禽粪便呈固体状态,作为粪便的前期处理。
6.1.2堆肥发酵法 具体参考1.1.1环境消毒(1)垃圾处理的堆肥法。
7 杀灭蚊蝇
7.1主要场所:蚊蝇密度高的场所,如临时救治点、临时居住场所等一些人口稠密的场所,以及厕所、垃圾堆放的场所。
7.2消灭方法:主要采用化学方法杀灭蚊蝇。
7.2.1直接进行表面喷洒 对于蚊蝇密集的场所,如垃圾堆、厕所等,可将药剂直接对准蚊蝇喷洒。如果施药面不受雨淋或不易被清除,可使用滞留喷洒药剂,否则使用一般药剂,持效性不长,这样可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在外环境可以喷洒1%的奋斗呐药剂,喷洒量约为100ml/m2,或按1ml/ m2的剂量(即稀释为1%)喷洒敌敌畏。
7.2.2 空间喷雾 可使用超低量喷雾器、迷雾喷雾器和烟雾机施药。室外喷雾易受气流影响,可以使用迷雾喷雾器,室内和无风的室外,可以使用超低量喷雾器。使用的药剂如沙飞克杀虫剂等。必要时可利用飞机进行超低容量喷洒药剂杀灭蚊蝇,在无风或微风的气象条件下撒药。
7.2.3 滞留喷洒 施药面应为蚊蝇停留的地方。施药面尽量选择不会淋雨及很少做清洁的地方,以保持长的药效。可采用喷、涂、刷等方法,如喷洒1%的奋斗呐,用量约100ml/m2;拟除虫菊酯类药物(优士、凯素钠等),配制比例1:200(如1kg优士粉剂,可加水200kg),每平方米喷洒25毫升。另外,在蚊类聚集的场所也可用蚊香,可以起到较好的驱蚊作用。
8灭鼠
8.1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让灾民们做好粮食储存,断绝鼠粮。
8.2出现鼠害或鼠媒介的传染病时,化学药物灭鼠作为首选,可在短期内迅速降低鼠密度。
8.3灭鼠药物分为急性灭鼠药和慢性灭鼠药。急性灭鼠药一般可有磷化锌、毒鼠碱、灭鼠优、灭鼠安、溴杀灵等。慢性灭鼠药一般为抗凝血类药物,如溴敌隆、氯敌鼠、大隆、杀鼠灵、杀鼠醚及敌鼠钠盐等,均可以取得较好的灭鼠效果。
8.4灭鼠药物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8.4.1 使用化学药剂时要阅读药剂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8.4.2 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8.4.3 使用化学药物时一定注意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水源不被污染。
8.4.4 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喷洒药物时不能吃饭、抽烟、喝水。
8.4.5 做好药物的喷洒记录,根据防治效果决定药物的喷洒频次。
8.4.6 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9 生活环境
临时居所和救灾帐篷要搭建在地势较高平坦,位置干燥向阳的地带,在周围挖防鼠沟,要保持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和保持地面干燥;减少人与鼠、蚊等病媒生物的接触机会。
10 饮食与卫生
10.1 病死鸡、鸭、猪、牛、羊等动物是人畜共患病的祸根,禁止食用病死动物和野生动物。
10.2 注意饮食卫生。饭前洗手,不食用不明来源、不洁净的水,不喝生水,饭前便后洗手,不食用未加热完全、腐败变质或受潮霉变的食物,不用脏水漱口清洗瓜果蔬菜。生熟食品应该分开存放。
10.3 搞好饮水安全工作,选择合格的水源并加以保护。
11 疫苗储备
储备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的疫苗(见附录)。有破损伤口时,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状态,不要与土壤直接接触。皮肤破损严重时要送医救治,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12 疫病监测
12.1 人群疫病监测
12.1.1 疫病监测
设立疫病监测站,对震后可能出现疫病进行监控。监测站应设疫情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对病人及时做出诊断,如疑为人畜共患病时,就地隔离,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在动物疫病流行严重并对人群威胁较大时,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动物流行区内人群进行巡回检诊,必要时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12.1.3 疫情报告
12.1.3.1报告要求
疫病监测点人员在发现病人疑为人畜共患病时,以最快的方式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疫情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采取隔离病人、核实诊断、疫区处理等措施。
12.1.3.2报告内容
所有人间疫情信息,如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检测、动物流行病学及其他环境信息,都应系统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疫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人数、免疫情况、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2.2 动物疫病监测
12.2.1 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部门负责震后及时对辖区内牲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尤其对四川曾经发生过的人畜共患病要特别关注。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核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对曾经发生过炭疽等疫病的老疫区,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山土滑坡的辖区加强监控,必要时进行紧急免疫。
12.2.2 疫情报告
12.2.2.1报告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测点进行报告。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12.2.2.2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附录
1细菌性疾病疫苗:
1.1痢疾:冻干口服福氏、宋内氏痢疾双价活疫苗(FSM2117株),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兰生”牌痢疾双价活疫苗胶囊,023-58134554。
1.2脑膜炎: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剂)。
1.3巴氏杆菌和沙门氏菌病: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注射剂)。
1.4破伤风: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吸附破伤风疫苗(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1.5炭疽:炭疽活疫苗(皮上划痕用),抗炭疽血清(注射剂)。
1.6鼠疫:冻干鼠疫活疫苗(皮上划痕用)。
1.7霍乱:rBS-WC口服霍乱疫苗。
1.8肺结核:卡介苗(BCG)。
2病毒性疾病疫苗
2.1风疹:风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孕妇接触风疹患者后,应立即注射丙种球蛋白紧急预防。
2.2麻疹(MV):冻干麻疹、腮腺炎二联活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注射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3甲肝: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4流行性脑膜炎:流脑多糖疫苗。
2.5乙型脑炎:冻干精制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注射剂),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6肾综合症出血热: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Vero细胞),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注射剂)。
2.7狂犬病:冻干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40051剂型:注射剂。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
2.8流感:大流行流感病毒灭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
3寄生虫性疾病疫苗
3.1钩端螺旋体病:钩端螺旋体外膜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注射剂)。
3.2疟疾:可用药物预防乙胺嘧啶、哌喹或磷酸哌喹、复方防疟药、防疟片1号。
4常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
4.1常用抗生素类
(1)青霉素类:临床常用的青霉素类药有:青霉素G、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阿莫仙)、苯唑青霉素等。
(2)头孢菌素类:常用的有:头孢氨苄(先锋霉素Ⅳ)、头孢唑啉(先锋霉素Ⅴ)、头孢拉定(先锋霉素Ⅵ)、头孢呋辛(西力欣)、头孢曲松(罗氏芬)、头孢噻肟(凯福隆)、头孢哌酮(先锋必)等。
(3)氨基糖苷类:常用的有:链霉素、庆大霉素、霉卡那素、丁胺卡那霉素等。
(4)大环内酯类:近年来研制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临床效果显著,如阿奇霉素(泰力特、希舒美)、克拉霉素、罗它霉素、地红霉素等。常用的还有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等。
(5)林可酰胺类:包括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临床上还有一些广泛应用的合成抗菌药物,主要有磺胺类(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喹诺酮类(氟哌酸、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及其它合成抗菌药物(痢特灵、甲硝唑、黄连素等)。
4.2常用抗病毒药物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有:抑制DNA的阿昔洛维(无环鸟苷)、阿糖腺苷等。抑制RNA及DNA的三氮唑核苷(病毒唑)等。还有干扰素、金刚烷胺及中药中的穿心莲、板蓝根、金银花、大青叶、黄芩、茵陈等。
(1)阿糖腺苷:具有疗效高、毒性小的特点,对疱疹病毒疗效较明显,也可用于治疗单纯疱疹性脑炎。近年试用于带状疱疹及乙型肝炎的治疗。
(2)三氮唑核苷(病毒唑):为广谱抗病毒药,对多种RNA及DNA病毒有明显抑制作用,能阻止病毒的复制,无交叉耐药性。用于治疗呼吸系统感染、流感、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甲型肝炎及麻疹等。

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

1.适用范围
技术建议包括灾后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参考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意外或病死的畜禽及家中饲养宠物的尸体科学处置等。
2.处理原则
处置要及时、运输要安全、选址要合理、消毒要全面。
3 术语和定义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及宠物等。
尸碱:尸体腐化分解后产生气体物质(包括硫化氢、氨、甲烷、二氧化碳等)和液体物质(含硫醇、尸胺、粪臭素及水等)。其中的多胺类化合物总称为尸碱(包括尸胺、腐胺、神经碱、草毒碱等)。尸碱与腐生菌同时繁殖的化脓性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所产生的毒素可引起人体中毒。
4.尸体处理
掩埋处要求
掩埋处必须远离水源、水井及水渠30米,远离堤坝4.5米,掩埋处的土壤渗透性要低。掩埋点不能设置在水沟、峡谷、下水道或排水口附近。掩埋坑的大小应根据死亡动物尸体的量定(包括尸体的数量、死亡动物的类型和尸体的重量),一般不小于动物总体积的2倍。若因地质原因不能在一个坑中掩埋,可另外在相隔至少1米以外地方挖掘掩埋点。死亡动物必须掩埋在地面下1~2.5米的土层区域,覆盖的土层厚度不少于1米,并且高出周边地面0.5米左右,设置明确掩埋标识。
掩埋的方式
死亡动物视情况可进行单独掩埋、集中掩埋。
单独掩埋 死亡的宠物通常采取浅坑掩埋的方式,掩埋坑约1米的深度(参见附录A图1),对于大型的死亡动物,如牛或马,掩埋时要挖2米宽,2.5米深的坑,进行深层掩埋(参见附录A图2)。
集中掩埋 大量的动物尸体需要集中掩埋,掩埋坑底土壤的渗透性要低。掩埋坑的顶盖要用坚固的材料制作,以防止老鼠、昆虫或其他寄生虫的进入和腐臭气味的流出。掩埋坑掩埋后必须用含沙土或粘土封盖1米。
掩埋时,坑底铺垫生石灰(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先用漂白粉(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2)对尸体进行消毒,漂白粉按20~40克/平方米的量洒盖在动物尸体上,动物尸体分3~4层进行隔层掩埋,每掩埋一层,就铺上相同厚度的沙土,小动物(家禽、仔猪等)每层高约0.3米,掩埋后要铺上0.3米以上厚度的沙土层,大动物(成年猪和牛等)则单独放一层,至少铺0.5米厚的沙土层,掩埋坑总深度不超过2.5米(掩埋坑的结构图见附录A图3和4)。
5 尸体的除臭、包装和运输
对于不能于72小时内清理或需经过运输处理的尸体,尤其是在湿热天气情况下,为防止尸体腐败污染环境,甚至尸碱引起的人体中毒,应遵循以下除臭、包装及运输措施。
除臭 采用漂白粉、氢氧化钙和次氯酸钙(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2和3)混合喷洒能够快速除臭和消毒。
包装 运输前将尸体用包装袋包扎两层使其密封,包装袋应能够防止散臭和渗漏。
运输 新鲜的动物尸体可直接装载运输,对于超过72小时未能及时运载的动物尸体应包装后再运输。考虑到可能存在患病动物的尸体而造成感染扩散的隐患,货车在每次装载前和卸载后应进行严格消毒。货车行车路线由专业人员确定,以防行车途中造成病原传播。
6 尸体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在清理大量尸体时,可能接触多量的硫醇、尸胺等恶臭的尸碱物质,工作人员需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口罩(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4)。接触尸体的手要带手套,特别要注意防止手部外伤,以免沾有细菌毒素引起中毒。进行清理尸体操作后及饭前必须认真洗手。另外,进行尸体清理工作的人员,为防厌氧创伤感染(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必要时可进行接种免疫血清。
在进行大量尸体掩埋时,若人员入坑进行尸体整理,须警惕坍塌危险。


附 录
A 掩埋坑的结构示意图





图1小型深埋坑的深度及宽度,长度不限








图2 大型动物深埋坑的深度比例



图3大型深埋坑的深度和宽度,长度不限








图4 挖掘4~6英尺(1.22~1.83米)深,至少3英尺(0.92米)宽,长度不限的沟渠的模式图


B 常用消毒药品及其使用方法
1、生石灰
又称石灰、氧化钙(Calcium oxide)生石灰消毒通常用其10~20%乳剂,即石灰乳
10%石灰乳的配制方法是:取1公斤石灰加1升水消和(消和,是生石灰加水生熟,形成熟石灰的操作过程),将所得的熟石灰再加9升水即成(1:10)
注意事项:生石灰必须现配现用,使用操作过程时间越短越好,久置会变质而失去杀菌消毒作用,石灰中含有杂质,消和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生石灰遇水才会发生消毒作用,直接撒布于干燥地面不发生消毒作用,禁止食用,万一入口,大量喝水并立即求医。
2、漂白粉(Calcium hypochlorite mixtures )
漂白粉是一种白色颗粒状粉末,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其它有氢氧化钙、氯化钙、氧化钙,含有效氯25%左右。
使用方法和范围:用漂白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然后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干粉可用于铺垫墓葬,地面和人、畜排泄物的消毒,其水溶液可用于餐具、饮水消毒,污水处理,粪便处理等。
安全使用:注意漂白粉对织物的漂白作用和对各类物品如金属制品的腐蚀作用,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漂白粉应保存在密闭容器内,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
3、 次氯酸钙(Calcium hypochlorite)
漂粉精是白色粉末,比漂白粉易溶于水且稳定,成分为次氯酸钙,含杂质少,有效氯含量80-85%。使用方法范围、中毒表现和处理见漂白粉。
4、活性炭防毒口罩
在处理尸体是工作人员应佩戴活性炭过滤性防毒口罩,减低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比如可选用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联系人:陈梅红,电话:0755-25841785 25841795,传真:0755-25841786,地址:福田区八卦岭先科机电大厦619号




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


饮用水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生物慢滤水处理技术 本项目成果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领域。 运行前需要7-15天的启动时间,使滤料表面形成生物粘膜,以便更好的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殷芳010-68786421010-68781886
纳滤膜装置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的示范应用 纳滤膜装置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处理中,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 ★手动方式:①完全开启调压阀,启动原水泵,待高压泵进水压力达到设计值后启动高压泵。②运行3~5min后,缓慢关闭调压阀,系统加压,直至淡水流量计有流量显示。③检查膜组件等连接口有无漏现象,若一切正常则可缓慢加压至设计操作压力(即产水量达到设计产水量)。注:产水量与环境温度有关,当环境温度低于标准温度时,产水量略低于标准产水量是正常的。④检查化学药剂的添加量,如酸、阻垢剂和偏亚硫酸钠(如选用时),测定进水的pH值。⑤设备运转正常后,应开始记录有关参数。建议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⑥停机时,首先缓慢开启调压阀,系统泄压,直至调压阀完全开启,此状态下设备运行3~5 min后,依次关闭高压泵、原水泵。★自动运行方式:详见《纳滤设备电气说明书》。 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 吕建国0931-46802670931-4680503
小直径、大功率、高扬程井用潜水电泵 用于灌溉及饮用水提取 直径250毫米的井用潜水电泵,流量20立方米/小时,扬程450米,电机功率50千瓦,效率55.44%,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3600小时。与国家标准对比,单级扬程、最高扬程和最大电机容量均有提高。该泵的使用可显著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所 米志峰0351-7123846
农村饮用水污染末端控制器(水岛技术) 水岛技术(WaterLand Tech.)产品已成功地开发应用于多种饮用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包括:①高氟水、②有机污染水、③重金属污染水、④高砷水、⑤高铁锰水、⑥微生物污染水、⑦硝酸盐超标水、⑧劣质水等的处理。可长期广泛应用于农村家庭分散式饮用水的处理,以及灾后短期或长期(寿命大于五年)饮水水质安全保障。具有大通量、高智能、无干扰、低成本等产品特性。 1、跟据水质状况选择对应型号(共8个系列);2、将设备置于天然水体(水塘、水洼)、储水容器(水缸、塑料缸、水柜等)上部即可,将自动工作与自动控制。 西安永丰集团 西安永丰集团水岛事业部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电话:029-88341561传真:029-88451157手机:13119186738E-mail: jianchaolee@snnu.edu.cn

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理技术及产品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系列疫苗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 无母源抗体或低母源抗体的雏鸡,出生后用弱毒疫苗或用1/2~1/3中等毒力疫苗进行免疫,滴鼻、点眼两滴(约0.05毫升);肌肉注射0.2毫升;饮水按需要量稀释,2~3周时,用中等毒力疫苗加强免疫。有母源抗体的雏鸡,14~21日龄用弱毒疫茵或中等毒力疫苗首次免疫,必要时2~3周后加强免疫一次。商品鸡用上述程序免疫即可。种鸡则在10~12周龄用中等毒力疫苗免疫一次,18~20周龄用灭活苗注射免疫。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王笑梅0451-85935047
禽流感(H5、H9亚型)二价灭活疫苗 用于禽流感病预防。 一般2-5周龄鸡每羽0.3毫升;5周龄以上鸡每羽0.5毫升;2-5周龄鸭、鹅0.5毫升;5周龄以上鸭1.0毫升;5周龄以上鹅1.5毫升。接种后14天开始产生免疫力。免疫保护期鸡6个月,鸭、鹅首免后3周应加强免疫一次,保护期为4个月。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孙健0532-85664397
鸭瘟-鸭病毒性肝炎二联弱毒活疫苗 用于预防成鸭鸭瘟并为子代雏鸭提供鸭病毒性肝炎母源抗体保护。 4周龄鸭首次免疫,22-23龄鸭加强免疫一次,对鸭瘟免疫期9个月,为下一代雏鸭提供5个月的母源抗体免疫保护。 四川农业大学 刘扬0835-288312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亚型抗原快速诊断试剂盒 用于快速诊断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中的禽流感病毒。主要用于兽医管理部门对禽流感防控中的快速诊断,禽流感检疫,养禽业对禽流感检测,口岸检疫部门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 发现临床症状疑似病例时,取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按产品说明书处理标本,进行检测,3-5分钟出结果。注意此结果只能做初筛,确诊还需国家实验室诊断,初筛结果可作为主要防检分析的考核依据。 兰州雅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克生0931-8812203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试纸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的特异快速检测,从而快速诊断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用法:取待检鸡法氏囊,剪碎(或匀浆),用生理盐水或干净的自来水作1:5稀释,静置5分钟。将试纸条的测试端插入已稀释的囊组织液中10~20秒,取出后平放1~5分钟,然后判定结果。判定: 试纸条出现两条棕红色线(检测线和对照线)时判为阳性,即该鸡感染IBD病毒;试纸条只出现一条对照线时判为阴性。注意事项 (1) 试纸条只能使用1次,并切忌受潮。(2) 检测时试纸条不显示任何棕红色线时,表明操作有误或试纸条失效。(3) 用过的试纸条、器械和被检验样品应作煮沸处理。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肖治军0371-65756562
禽用系列灭活疫苗 用于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疾病的预防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病症系列疫苗,使用方法有点眼、滴鼻、饮水、气雾以及颈部皮下注射等。 扬州威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吴林芝0514-85106505
禽巴氏杆菌B26—T1200弱毒冻干疫苗 用于预防2月龄以上的鸡、1月龄以上鸭的多杀性巴氏杆菌病。免疫期为4个月。 皮下或肌肉注射。按瓶签明的羽份用氢氧化钠稀释液稀释为每羽份0.5ml,每羽份接种0.5ml。用于鸡的疫苗每羽份活菌不少于3×107CFU;用于鸭的每羽份活菌不少于9×107CFU。病禽、体弱和使用抗生素后未超过5天者,不宜接种本品;疫苗稀释后应在4小时内用完;在疫苗区接种前应做小群试验,无重反应时,再扩大使用;接种时应执行常规无菌操作;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何玉友0432-3056300
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用于预防猪乙型脑炎,对仔猪的免疫期为6个月,对母猪的免疫期为9个月 按瓶签注明头份,用本品专用的稀释液,稀释后肌肉注射。仔猪、母猪和公猪均注射1头份。注意事项:疫苗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高温、消毒剂和阳光照射;被免疫的猪必须健康,体质弱、有病、食欲不振者均不能用;疫苗稀释后应在2小时内用完;免疫所用器具必须先消毒,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每注射一头猪必须更换一次消毒过的针头。 华中农业大学 方六荣027-87286884


废弃物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污水膜生物反应器深度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MBR反应器是一种与活性污泥法相结合的新型高效污水处理工艺,该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高浓度的污水达标排放、中水再利用。其工艺特点是污染物去除效率高,处理出水水质好,污泥浓度高,容积负荷大,占地面积小,有利于高效微生物的截留,提高系统的消化效果和处理能力,经处理后的排放水SS和浊度接近于零,可实现回用。 1、过滤系统要定期灭菌。需要定期对周转环境及过滤系统进行定期灭菌。灭菌药品可用500~1000mg/L次氯酸钠溶液或1%过氧化氢水溶液循环流或浸泡约半小时即可。2、过滤系统所用组件数量是根据设计总透水量而定的。而每根组件所标称的每小时产水量是指纯水透水速率(测试温度25℃,测试压力为0.1MPa)。一般情况下,稳定值只是初透水速率的60%左右。当透水量低于初始的40%(或压力高于该膜的设计压力),需要对膜进行清洗,清洗方法可以采用背压反冲洗法(冲洗时间30~60秒即可)、等压水力冲洗法和化学清洗法(酸类、碱类、氧化剂、杀菌剂、表面活性剂以及加酶洗涤剂)。3、超滤组件要轻拿轻放,安装时要小心,要轻拿轻放。组件若停用,要先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加0.5%甲醛水溶液进行消毒灭菌,并密封好。冬天组件还要进行防冻处理,否则组件可能报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董红敏010-6891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