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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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三、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准备情况等,并提交《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获批投资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投资需要,在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许可的相关境外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两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减。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
五、证券经营机构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外汇资金,也可募集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境内投资者不得以外币现钞形式投资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
六、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其中,以外汇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募集的,需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和境内外汇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人应为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下不同币种的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境内托管人应在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和托管协议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境内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
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的收支范围见附表二。
七、证券经营机构募集境内投资者外汇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为产品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和外汇清算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需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境内投资者外汇资金的,还应开立产品的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
上述各账户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开立,各账户收支范围见附表二。
八、境内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应由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经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划至境内个人投资者本人外汇账户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原外汇账户。
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经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代为结汇后支付。
九、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只产品成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产品的实际募集规模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格式见附表三)。
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汇总数据(格式见附表四)。
境内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所托管证券经营机构的境外证券投资相关数据(格式见附表五、附表六)。
十、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内托管人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十一、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内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境内托管人,外汇局可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更换境内托管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证券经营机构,外汇局可取消其投资额度。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同时废止。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


附表
一、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
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相关账户收支范围
三、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产品募集备案表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月报表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
六、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附表一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4327616.doc

附件二:附表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4340135.doc

附件三:附表三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4348888.doc

附件四:附表四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4356676.doc

附件五:附表五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4405605.doc

附件六:附表六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44141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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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修改《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 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内修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异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二、辽宁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1. 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和由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的代征、代收、代扣单位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3. 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规定在外地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4. 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在城乡市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按市场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 第七条修改为: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受托方,必须依照规定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如违反规定、流失税款,由受托方负责补缴,并追究直接办税人员的责任。
  6. 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期限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逾期不纳者,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 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必须据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税务机关应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酌情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第十四条修改为: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归还贷款的,不予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免税产品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城乡市场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受托方代扣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除错征的以外,均不办理免税和退税。
  10. 删除第十五条。
  11. 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除本细则有明确规定者外,均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以上免税、减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 、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四、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修正案
  1.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2.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发表新闻公报

中国 英国


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发表新闻公报(全文)


新华社伦敦5月11日电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11日在伦敦举行,发表了新闻公报,介绍对话政策成果。

公报全文如下:

一、支持经济增长和福利

1、双方认识到在经济增长放缓时期保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双方重申致力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方赞赏英方承诺提前完成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中英双方将通过各自渠道分别为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双方确认支持将多边开发银行的贷款规模增加至少1000亿美元,包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并将确保所有多边开发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

2、双方认为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国际金融组织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为落实伦敦峰会达成的共识,双方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增资,同时重申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治理结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以反映世界经济比重的变化,并为此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以实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11年1月之前完成下一次份额审查和世界银行在2010年春季会议前就发言权和代表性改革达成一致的目标。

3、英方将与中方就英国国际发展部关于发展问题的政策交换意见。

4、作为二十国集团英国轮值主席年的一项活动,中国和南非将共同承办G20(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框架下的发展融资研讨会。

5、双方同意共同起草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英国就业和养老金部之间新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金融稳定和资本市场发展

6、双方重申将根据伦敦峰会达成的有关共识,按照强化透明度和责任、增强有效监管、促进金融市场诚信和加强国际合作的原则,致力于继续推动金融监管改革。

7、双方同意两国金融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局,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强监管交流与合作,包括相关机构就中国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后的下一步工作加强沟通。

8、英国金融服务局和中国保监会互换双边合作协议。

9、双方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国公司以不同方式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合作推动这一进程尽快向前发展。

10、双方同意充实由王岐山副总理和达林财政大臣在首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上共同批准的金融部门技术合作和交流项目的内容,具体如下:(1)金融稳定问题,包括国际金融部门标准;(2)资本市场发展,包括股权和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3)中小企业融资;(4)投资者教育;(5)保险和私人年金;(6)资产管理;(7)中方相关机构与总部位于英国的国际金融监管中心探讨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11、中方同意按照相关审慎监管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司(包括英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形式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通过双边能源和环境合作支持绿色增长

12、双方承诺在《中国商务部和英商业、企业和制度改革部关于可持续城市合作倡议谅解备忘录》框架内,以武汉、重庆等城市为试点,深化双方可持续城市方面的合作。

13、双方同意在核能、海上风电开发、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同意就经济部门和相关机构在促进绿色增长所发挥的作用方面交流经验。

四、贸易与投资

15、双方同意落实伦敦峰会关于支持贸易融资的承诺,支持国际金融公司建立全球贸易流动性资金库。英方已承诺向该倡议第一阶段提供3亿英镑资金。中方已购买国际金融公司15亿美元债券以支持其贸易融资计划。

16、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扩大重点在航空、环保、生物技术、医药、电子和先进工程等领域的双边贸易。

17、英方重申支持欧盟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将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18、双方充分认识到维持自由贸易和多边贸易体系的益处,积极落实伦敦峰会关于抵制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的共识,不设立新的投资或贸易壁垒,促进经济繁荣。双方承诺继续紧密合作,锁定多哈回合到目前为止已取得的共识和成果,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全面、均衡的成果,通过共同努力促进全球繁荣和实现发展目标,向国际社会传递积极的信号。

19、双方承认主权财富基金在稳定世界经济、拉动全球需求方面能够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继续致力于开放包括对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投资市场。

20、双方将充分发挥中英经贸联委会机制的作用,积极探讨实现贸易发展目标的有效途径,不断丰富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成果。

21、双方将积极落实《中国商务部和英国商业、企业和制度改革部关于在中国区域城市发展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包括在中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展合作,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