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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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发〔2009〕1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公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各项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行政公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行政公署由下列人员组成: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五、行政公署实行盟长负责制,盟长领导行政公署的工作。副盟长协助盟长工作。
  六、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 副盟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盟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行政公署进行外事活动。盟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盟长主持工作。
  八、行政公署秘书长在盟长领导下,协助处理行政公署日常工作。
  九、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行政公署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盟长,并定期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盟长报告。

  第三章 行政公署职能

  十、 行政公署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行政公署决策

  十五、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要社会管理事务、行政公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行政公署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行政公署各部门提请行政公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行政公署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行政公署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政公署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行政公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提请行政公署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有关部门按计划组织起草,经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行政公署法制部门负责。
  二十三、以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行政公署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公署的决定和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行政公署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行政公署;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行政公署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行政公署备案,由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行政公署报告。
  二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五、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六、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公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阿拉善盟政府门户网站、《阿拉善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八、行政公署要自觉接受盟人大工委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盟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行政公署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行政公署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旗(开发区)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十二、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行政公署报告。
  三十三、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四、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六、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盟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行政公署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行政公署全体会议由盟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行政公署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行政公署副秘书长、旗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盟委、盟人大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行政公署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行政公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三十九、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由盟长或盟长委托常务副盟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以上。行政公署常务会议由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组成。行政公署副秘书长、行政公署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旗(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盟本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以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行政公署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行政公署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四十、 盟长办公会议由盟长或盟长委托常务副盟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盟长办公会议由盟长、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行政公署相关副秘书长及有关旗(开发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盟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区性会议精神、重要访问和考察情况;听取旗(开发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研究提交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研究盟长或常务副盟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行政公署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行政公署专题会议一般由副盟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行政公署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十二、提请行政公署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行政公署常务会议或盟长确定;提请行政公署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盟长确定,或由分管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盟长确定。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纪要由行政公署秘书长审定,报请常务副盟长或盟长签发。行政公署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定,报请副盟长签发。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行政公署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行政公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行政公署相关副秘书长审核,行政公署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盟长或常务副盟长审定签发。
  四十三、行政公署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盟长办公会议,需向盟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盟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行政公署秘书长请假。行政公署办公厅定期通报各类会议的参加和请假情况。
  四十四、行政公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盟性专业工作会议,不得以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行政公署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并根据需要由行政公署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盟长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提请以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行政公署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盟长审核、行政公署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行政公署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分管副盟长审核后,报盟长签发;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分管副盟长审核后,报盟长签发,盟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盟长签发。以行政公署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副盟长或行政公署秘书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盟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盟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盟长审核后,由盟长或常务副盟长签发。
  四十七、以行政公署办公厅名义发文,经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后, 行政公署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行政公署秘书长委托行政公署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盟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四十八、各旗(开发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的公文,由各旗(开发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行政公署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行政公署的公文,统一由行政公署办公厅签收、登记,按行政公署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九、各旗(开发区)、各部门向行政公署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行政公署办公厅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商请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行政公署审批的事项, 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五十、各旗(开发区)、各部门代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厅拟制的文稿, 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 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 提出办理建议,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行政公署研究决定。
  五十一、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和行政公署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行政公署办公厅将予以通报。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五十二、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行政公署批转或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确需行政公署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行政公署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行政公署及行政公署办公厅一般不转发自治区委、办、厅、局和自治区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各旗(开发区)、各部门报送行政公署或行政公署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五十三、行政公署对国家、自治区和盟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公署各部门对行政公署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公署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五十四、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政公署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和盟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五、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以行政公署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行政公署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行政公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行政公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行政公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行政公署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行政公署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行政公署同意。
  五十八、行政公署各部门发布涉及行政公署主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政公署报告。
  五十九、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行政公署及各部门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盟长、副盟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六十二、行政公署各部门要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行政公署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六十三、行政公署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行政公署副盟长、行政公署秘书长离开巴彦浩特出访、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须事先报告盟长,由行政公署办公厅通报行政公署其他领导同志。行政公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巴彦浩特,应事先向行政公署办公厅报告,由行政公署办公厅向行政公署领导同志报告。
  行政公署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办事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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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
——兼论“辩诉交易” 与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排斥性

张洪茂 丁珂

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是我国的一项创新,是在借鉴了国外的设立理念后结合我国的实际产生的,最近关于“辩诉交易”论谈较多,关于“辩诉交易”能与我国简易程序的相结合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观点,那么这种理论是否成立?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又到底该与“辩诉交易”保持多少的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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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设想(Word2000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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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张洪茂
联系方式:中国人民大学红楼三_317 邮编:100872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991712 丁珂 邮编:210094 )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广东深圳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5日) 深发〔1998〕22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深圳市境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对社会稳
定、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我市的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深圳市与处置
突发事件有关的组织和单位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发生性,并在较
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事
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按其大小和程度分为三类:
(一)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两个职能部
门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二)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
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事件。
(三)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
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
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按突发事件的三个类型,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分为三个层面。各
层面的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处置三个类型的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重大突
发事件,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
为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等协调指挥机
构负责处置。特大突发事件,由设立的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处置。
第六条 深圳市设立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为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最
高层面。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
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事件;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
作;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自行制订的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
置工作;
(五)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
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职能
部门领导及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
领导兼任,副总指挥由其他市领导兼任,副总指挥有权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
会下设的各专项工作组下达指令,并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市处置突发事
件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相关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秘
书长、深圳警备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市政府总
值班室。
第八条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机构除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
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
外,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可视需要设立新的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一些重
大突发事件。对于尚未设立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处置
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置。
第九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市民防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为处
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负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
案,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及处
置情况;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根据需要参与特大
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力量处置有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场所安全
管理方面(不包括治安事件)的重大突发事件。它由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
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民防委员会负责处置全市人民防空、核电事故应急、防震抗震方
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市
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处置洪水、台风、干旱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
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市三防指挥部办公
室。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
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业局。
(五)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负责处置有关海难事故、海水污染方面的重
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
水上安全监察局。
(六)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置除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
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为有效地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设立九个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组,作为参与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
后,各工作组在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
(一)部队民兵组。由深圳警备区、深圳驻军、各区政府等有关领导及有
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警备区作战值班室。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
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
构的要求,在深圳警备区的统一协调下,部署和组织部队民兵救援力量,在处
置突发性事件中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治安、消防与交通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
消防局)、武警深圳指挥部、市环保局、市港务局、交通部水上安全监察局、
市口岸办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指挥
中心,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在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
构的要求,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以及
一切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负责组织力量对火灾、
毒气和化学品爆炸等特种事故、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倒塌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
作;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海上、陆
地的交通通畅,保证口岸、港口的通畅;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市贸发局、经发局、运输局、财政局、
计划局、各区政府、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贸发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
贮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
的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质的运送;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各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单
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医疗急救
队、卫生防疫队进入事件现场及灾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供事件发生地或灾区使
用;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程抢险组。由市建设局、城管办、水务局、规划国土局、运输
局、公路局、各区政府及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
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
工力量,对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设施等进行抢修和维护;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灾民安置及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农业局、各区政府等有关领
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组
织预案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灾情调查、救济
款物的管理与发放、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基本生活
问题,协助和配合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运送并火化死难者,督促责任单位及
时处理善后工作;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公司设施保障组。由市经发局、水务局、建设局、供电局、邮电
局、自来水集团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
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发局,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事件具体实施预案,负责预
案的实施及演练;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建立应急通讯和
供电系统,保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
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信息上报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各区委区府办、本委员会所辖各
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所在单位等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日常办事机构设在
市委办公厅。职责是:
1、收集整理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编辑情况简况,报市委、市
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参考;
2、负责依据中央、省等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批
后,以书面报告或图像形式向上述党政领导机关报告事件及处置情况,并指导
各职能部门依法按章向对口上级职能部门报送情况;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宣传报道组。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外
事办等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委宣传部,其
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编写具体实施方案;
2、根据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的要求,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有
关信息及时通过传媒传播给公众,及时报道党、政、军和市民处置突发事件的
进程和事迹,及时录制事件的资料,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应答境内外记者的
提问,协调管理境外记者的入境采访工作;
3、负责办理由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负责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根
据自身的职责和本部门的工作预案,积极开展处置工作。需其它部门协助时,
由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启动和实施
第十二条 发生危害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
时,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执勤警员和与事件相关的基层单位在积极参与的同
时,要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有110接警台)、市公安消防局指挥
中心(设有119火警台)、市公安交管局指挥中心(设有122交通事故报
警台)、市急救中心(设有120急救台)、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民
防委员会办公室、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海上搜寻救助
分中心值班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各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是受理突发事件报
告的主要部门。各受理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要做好记录,弄清事件发
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类型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确定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来确定。其具体数量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法规、规定拟定,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弹性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下一层面的机构提出建
议,本级机构负责人作出是否属于该类型突发事件的判断。
第十五条 当收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首先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递给第
一层面的各相应机构,由各机构按工作职责和其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开展处置工
作。
第一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向第二层面的机构报
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第二层面的建议。第二层面机构收到信息后,立即组织
力量对事件涉及本机构工作范围的情况予以了解查实,并提出是否启动本机构
的建议,报告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根据本机构工作任务及处置突发事件预
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启动决定作出后,即按该机构预案程序予以实施。
第二层面的机构认为突发事件为特大突发事件时,应向深圳市处置突发事
件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建议。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根
据报告的情况和制定的预案,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 负责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机构启动以后,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
召开该机构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
(一)通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情况,研究抢险拯救方案;
(二)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上报情况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三)根据情况需要,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
(四)根据有关预案,部署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六)根据具体情况和预案的规定,作出是否建议启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
员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总指挥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
决定后,即召开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应急机构向委员会报告本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作出启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组的决定,部署各工作组的工作;
(三)视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公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四)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突发事件情况,视需要提出救援申请;
(五)建立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立指挥长。
第十八条 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挥部设在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信息上
报组及有关应急机构派出人员到指挥部临时参与工作。指挥部实行24小时工
作制,其职责是:
(一)与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
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二)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将委员会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传递给有关单位;
(三)代表委员会协调各应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需要的情况下调遣其它
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四)研究委员会关于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报告,研究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公告、
通报,代表市委市政府草拟致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干部群众的慰问电,编辑处
理突发事件工作简报;
(五)视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委员会领导到事件现场视察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需要由负责机构建立处
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部由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负责单位牵头建立,指挥
部可设在现场的指挥车上或现场附近的建筑物内,该指挥部要有显著标志供人
辨认。指挥部设立后即向上级机构报告所设立的位置、通讯联络方式及指挥部
成员名单。各现场工作组也要在现场设立指挥组,指挥组设立后要将其位置、
通讯方式及联络人名单报告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二)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救工作情况
及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将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通知准确记录下来并迅速传达下去;
(四)组织好指挥部工作会议和市领导汇报会议;
(五)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抢救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指挥长由现场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单
位领导担任,各辅助单位现场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
制。指挥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参与现场工作的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明确各单位在突发事
件中承担的工作;
(二)根据事件的需要,提出设立现场工作组的建议,由各处置突发事件
工作组组织实施。各现场小组建立后,其职责及工作程序按各机构的预案执
行;
(三)组织划定事件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封锁;
(四)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抢救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
援和轮换;
(五)掌握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向
上级机构申请支援。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机构的主
要领导要到事件现场。其到现场的工作职责有:
(一)听取指挥部的汇报,掌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检查抢救方案的实施情况、伤员救护情况;
(三)对现场需要的人力、物力支援问题进行协调;
(四)对抢救现场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交叉问题进行分工;
(五)掌握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探望伤病员、死者家属,慰问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
(七)对信息上报工作、新闻工作及其它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与事件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由负责处置突发事
件的机构组成或指定调查小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件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
结案。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事
件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有力,奋力抢险,
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三)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
间,成效显著者;
(四)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五)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
延误处置的;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
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四)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全市加强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工作所需的软件和硬件的建设,
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它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要根
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依照本预案,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预期
需要本单位参与辅助处理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具体行动方案。具体行动
方案制定后,报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每年根据本单位的预案,
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
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