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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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党组发[2008]5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2008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农业部党组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大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总的看,当前农业部的反腐倡廉建设既取得明显成效,又面临和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持之以恒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根据反腐倡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三农”工作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任务,扎实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纠正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农业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重点建立起四个工作体系:一是建立领导有力、组织有序、形式多样、教育有效的拒腐防变教育体系;二是建立措施配套、运行规范、易于操作、管理有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三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体系;四是建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作风规范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建设、管理和改革之中,做到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防体系逐步完善。

  2.坚持整体推进、惩防并举。紧密结合“三农”工作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力量,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整体推进,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果。

  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抓住农业部系统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取得实效。

  4.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农业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巩固已有成果,破解工作难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使反腐倡廉建设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更加富有成效。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突出教育重点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带头宣讲辅导,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反腐倡廉理论作为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党课要把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反腐倡廉教育要定期作专题分析。(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二)丰富教育内容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法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尤其要切实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开展党的作风教育。以党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教育为重点,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和廉政意识,促进机关和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对新任用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谈话时增加廉政教育的内容。对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要加强经常性教育,特别是在干部考察、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出差、出国(境)、开展工作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之前,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发展计划司、财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三)改进教育方法

  倡导复合式教育。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上党课和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既重视集中式教育,又注重自我教育,不断探索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教育途径。部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推进廉政教育进课堂。在干部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并保证不少于半天的课时量。组织编写符合农业部干部教育培训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材。(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开展电子化教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局域网设立廉政专栏、举报信箱,在电子屏幕宣传廉政内容等,使廉政教育由虚变实。(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信息中心、各单位党组织)

  (四)建立教育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相关制度,使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在领导、组织、时间、经费上得到切实保障。建立教育活动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检验教育效果,提高教育质量。反腐倡廉教育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体规划,纳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做到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牵头单位,明确部门责任,整合教育资源;做到经常对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五)抓好典型教育

  结合部内“两优一先”等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发现身边勤政廉政典型,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踏实做事、勤政廉洁。注意运用发生在部系统违纪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和实地参观等活动,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三农”工作实际,根据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确立教育主题,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提高思想和党性修养,切实解决思想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继续推进文明司局(单位)创建工作。推出一批“廉政文化精品”,出版一批廉政文化建设优秀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组织廉政文化专项活动,开设“廉政文化”专栏。以建廉政书屋等文化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科技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

  三、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上而下签订责任书,做好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根据工作实际修订农业部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农业部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关指标体系。(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2、制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履行监督职责的办法。建立司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

  3、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规章,修订制定我部《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出台的《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研究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

  5、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源头防治领域的制度建设

  1、研究制定《农业部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进行规范。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和审后通报制度。研究制定《农业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制定返聘干部联系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财务司、离退休干部局)

  2、建立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农业部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农业部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直属单位财政运转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单位:财务司)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业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分类制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四类管理制度,构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制定《农业部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农业部房产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对房地产处置开发行为实施监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制定《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所办实体监管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清理、改制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构建事业单位办企业全程监管体系。(负责单位:财务司)

  4、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审计检查工作细则》。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修改现行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惩治措施。(负责单位:财务司)

  5、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近年来的管理实践,研究修订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

  6、建立支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办法,将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化;探索建立项目执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及时准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反馈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

  (三)加强纠风、执法领域的制度建设

  1、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规定,配合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法》出台。(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渔业局、畜牧业司)

  3、完善农资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认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等办法和制度。(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5、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制定《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教育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单位:国际合作司)

  (四)坚持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检查清理,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部分内容不适合形势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环节,进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加大对已有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办公厅、各单位)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照检查的内容。严肃查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及各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编造谣言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不断推动完善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建立目标清晰、稳定增长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责任明确、规范高效的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落实机制。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探索建立农业财政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司、发展计划司、直属机关党委、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领导、群众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修订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健全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农业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向党员大会、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6、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追究力度。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把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畅通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反映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问题的核查工作,在干部提拔任用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再作是否任免的决定。(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办结、回复等各环节的监控力度。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健全网上投诉举报信息受理、办理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许可方面的专项检查。(负责单位: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办法和配置标准,积极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严格履行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批手续,推行单位民主决策,建立科学的论证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制定新的考核办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成农业部国有资产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从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查询、分析一直到决策支持等资产全过程管理。实行重大投资论证制度、重大投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司、各有关单位)

  4、加强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方案的批复。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严格评标资格认定。认真做好招标投标举报受理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对采购结果的财务把关,加大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各单位)

  5、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抓好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工作,以及农机监理和草原监理等执法工作。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执法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和参加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各有关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 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作用

  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级党组织)

  2、加强群众和民主监督。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定期向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批评和建议。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开展信息公开督查,对应公开未公开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坚持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网上信访的处理。(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3、加强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机关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人事劳动司、财务司)

  4、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拓宽巡视工作信息渠道,适时跟进回访。对巡视中发现的诸如干部选拔任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整改措施要责成有关部门抓落实。运用好巡视工作成果。(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稳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重点加强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要岗位干部的交流。推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采取届中、届末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探索将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纳入综合办公。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过程公开延伸。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加快政务运转速率,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单位: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三)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和鼓励部属单位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我部部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各项工作进程,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逐步探索将预算分配原则、标准、办法和结果向部属预算单位公布,并通报预算安排和测算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负责单位: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逐步实现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全部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五)推进公务消费制度改革

  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农业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公务卡试点改革,强化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民主监督和财务监督。把领导干部公务消费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推进公务通讯、会议管理、公务用餐和公务用车等后勤管理制度改革。(负责单位:财务司、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机关服务局、各单位)

  (六)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和性质,理顺职能,优化结构布局,结合人事、分配、投入、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出台,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有关单位)

  (七)推进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加强对对外投资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构建对外投资评审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对所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切实规范事企资产关系,规范事企资金往来。对于事业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六、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等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加强对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修订完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继续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继续做好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垦局、渔业局、乡镇企业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管。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督促和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维护渔民水域滩涂使用权,完善养殖权制度,协调督促各地妥善解决在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和征占用中侵害渔民合法权益问题。加强对重大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畜牧业司、渔业局、办公厅)

  3、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对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肃查处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化农资监管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管。(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控,加强食用农产品污染物监控,开展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强化对认证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应急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应对和严肃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

  5、对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问题,在坚决纠正的同时,要对不正之风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腐败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并进行公开曝光。(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有关业务司局)

  (二)进一步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监管机制,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督查督办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强化对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配合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严格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查站设立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站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建立检查站考核评价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单位:兽医局、种植业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村级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试点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推进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4、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种植业管理司、兽医局、渔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科技教育司、畜牧业司)

  5、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等活动。严格审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规范审批程序、标准、范围,严格审批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行为。(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风行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业部机关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深入开展建文明窗口、树行业新风等活动。积极宣传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及基层站所的作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单位:办公厅、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农业12316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箱、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继续督促地方农业部门把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负责单位: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各业务司局)

  七、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严厉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农业投资项目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结合各单位实际,重点查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图书发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推动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直属机关纪委)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2、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健全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办理规定,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完善信访督办机制,建立信访重要案件线索统一排查制度,加强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核查的交办、督办工作,发挥信访举报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3、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纪检监察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与机关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四)继续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发生在部系统的典型案例,深刻总结教训,查找制度漏洞,促进建章立制。利用典型案例,通过编发通报、制作专题片、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八、建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办法作为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的领导机构,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本单位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规划》及本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一把手要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全面领导《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抓《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负责范围内的《工作规划》贯彻落实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任务落实。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负责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要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还要进行进一步分解,按照协助部门的职责落实相应的任务。协助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部党组把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情况纳入每年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导工作。要注意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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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2年1月14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关系我市国计民生、社会发展,对我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侨务等方面工作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为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我市政治、经济、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和年度计划主要预期目标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和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预计需要调减的方案;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调增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方案;
(五)本级决算草案;
(六)未纳入当年本级预算,财政性资金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的项目;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八)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十)本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的方案;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中山市荣(名)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本级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六)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情况;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环境保护资金征集使用情况;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和矿产、森林、水资源等环境保护情况;
(九)水、电、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调升10%以上的方案;
(十)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在颁布时或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合并的方案;镇、区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的建议书或者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书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提请机关应提前一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议案或建议书。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提请机关应按下列的时限要求报告:
(一)第(一)、(二)、(三)、(四)项,应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二)第(五)、(六)项,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三)第(九)项,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第(十二)项,应在事件发生后五天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初步报告,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作详细报告;
(五)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的期限,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或建议书,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当作出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暂缓审议、不审议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将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转送提请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如违反本规定,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30日中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李庄幸免与否,律师当高歌猛进---兼谈法曹三界律师业     

张生贵


  李庄案件的法律关系及证据内容并不复杂,明显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所以渝方司法从侦到审仅有了半个月时间,但李庄案件又显得十分复杂,如何落罪,如何采证的问题真够头痛的,此案现已审结待判。李庄案个可否如同DYJ案一样能找到一个免予处罚的台阶,此案即便画上句号,也不能停息学界们的强烈争论。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司法回归独立的原点和公正的原点,偶看这次审判是非常普遍的,但其实不然,这是一次标志性的审判。本案“开创”了刑事被告人立功免死或立功减刑的“新局面”,为刑事被告人立功证据找到一个“合理”的素材,给本处于“寒冬季节”的辩护律师布满更具风险的雷区,使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披上了一层“神奇”面纱和诡异色彩。

  一方面这是一个刺激的令公众十分好奇又倍受关注的案件,可以从中揣摸出司法对待辩护职责及委托人行为和动机的最佳案例,尤以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普遍看法,对从业律师或将要从事律师的有志之士而言,有机会通过本案的侦诉审会更加深入地了解重庆司法界怎样想怎样做的,这会对人们看律师辩护是一次很现实的考验。

  从远角看,法律生活对公众而言是很枯燥的,透过李庄案看,法律对律师又是很危险的,律师职业者的每一天都面临着同样的日子,这不是律师想要的,当然也不会是民主法治制度想要的,而是某些利益外界的多种因素强加的,如果再靠近一点观察,律师的这般生活由此充满无尽“活力”,甚至是了不起的。律师的权利来自委托人授权,如桥梁纽带媒介一般,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提携平衡,而现在的情况却是纽带即将被折断或处于危险,委托人的权利回归委托人,等于病人脱离医师自己救助一样。“龚刚模们”说我不需要医生救治,我要自己治病,由此引伸委托人的生活和律师的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如果都面临这样的局面,无论你是高官或是普通百姓,也无认你享有知识分子还是城乡居民,处境无不堪忧。

  李庄案件进入审判,本身仅仅是个外在表象,案件背后有着难以述清的问题。此案应是当今社会司法现状和律师职业对冲矛盾的活教材,最终控诉的并不是李庄这个人,是处于这个时代的司法体制及法治理念的风向标,让笔者带大家看个究竟,李庄案件的审理为了实现什么?又能实现什么?李庄辜免与否 律师当高歌猛进。

  面对中青报核心首发报道,有人听信了,也有人不大相信,有的人寄托于司法公审看结果,也有的人连司法程序一并打入怀疑之例,实践中能否带给我们准确答案,其码的问题是审理中用作重要控证则无一到庭,风口浪尖上的本案令人关注着每一下环节,本案的审理完全靠证人证言,证言又是最易变化多端且不能稳定的证据。2009年12月13日重庆警方认为手头有了所谓的证言,进京直捕李庄,接下来是不是进入具有现代意义的审判,公众在试目以待中发觉庭审中没有了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又反复提出申请,法庭一一驳回,直入实体审理,也许直接判决也在此中。可怜的被告提出的异地侦办、异地起诉、异地审理的要求未被重视,渝方自家人审自家人办的案子,程序上的问题尤如被告人反咬辩护人一样地痛心。我国虽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但现代刑事诉讼以程序尤为关键,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伪证罪,此罪往往涉及到承办机关与被查利害案件形成同侦、同诉、同判,应予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才是防止游戏规则被游戏良方。

  西方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是如此令人记忆深刻,法官允许证人来到这里,为查明案件并要传唤更多的证人,从交叉询问中发现矛盾的证言并加以排除,还原案件真实或本来面目,不可轻信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但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顺行“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与我国实行“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确有不一,如此一来,重庆的审理尚可不能说成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说到这里不由让我想起一案,某君为追要无借条的借款,曾多次在众人面前大说特说被告借款,后某君将此案诉向法院,某君找来二十多名证人证明曾听该君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之事实,一审据众证词判令被告偿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君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没有书面借据,众证人的证词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民事案件有如此精明之判,何况刑事案件,我们能否对百人以上的证人证明某君杀人而未查到尸首的案件判处死刑呢?答案应当是简单的。法律的规定算规定,实践中会有那么多的例外出现,不由让法律工作者对此案的审理提出许许多多的为什么?有很多业界认定李庄的命运体现的是法律的不公正,但笔者想说这种关于不公正的看法是否就公正。律师这个在我国颇有争议的职业说起,人们历来对律师褒贬不一。有许多人认为:律师是救无辜出于水火的正义使者,从一个又一个复杂各异的案例中催生鲜活而有生机的法律及法律制度,维护了社会正义秩序,供人们享受自由和遵从权利,社会才显得更加富有生气,达到自然界与人类的逐步和谐,人与人的逐步和谐,经济发展、政府权力与法治进程的逐步和谐。记录显示律师所接受的工作中有三分之一到一半都是奉献给那些付不起钱的委托人。大律师相马说:天塌下来也要把正义坚持到底,他用十多年的时间免费代理松尾政夫再审请求案件,洗雪了历时三十多年的冤案,当再审宣判时,委托人松尾政夫已经在半年前故去了。也有人认为律师是挑词架讼唯金钱为目的的极端拜金主义者,百年前西方作家狄更斯在他的作品中这样抱怨:律师的生活是由许许多多吵嘴争斗编织成的,他们考虑如何斗嘴,研究如何争吵,除了介入各种各样的纠纷之外,似乎再也没有其他嗜好感兴趣了。乔纳森斯威夫特则猛烈抨击到:律师是属于这样的一个阶层,年轻时就受到畸形的教育,根据人们给付钱币的多少决定自己的观点,或者把黑说成白或把白说成黑,为了挣到钱不惜连篇累牍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笔者在此将公众对律师职业不同看法这个命题,认为是再不需要做探讨的问题,原因在于,不论律师是为金钱辩护,还是为正义辩护,他们都是在为当事人辩护,这一点已经足够了。律师同其他职业一样,当然有着维系生存收费的一面,面临经济危机及就业难的现状,放展司法资格考试让更多人进入律师队伍,意味着就业指数越来越高,同时也意味着律师的门槛越来越低,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职业一词往往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工作,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为谋生手段,但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在美国律师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的专家,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大众服务的精神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但他们之间却存在着一种同盟,那就是高悬于他们心中的法律之剑。无论任何国家的任何个体,相对于国家机器的法庭、监狱、警察,不可质疑地都成为弱者。

  律师是这样一个阶层,似乎对正义比什么都感兴趣,他们的出发点是代表法律行使职责。现实生活中,许多检察官都期望予刑事被告人受到重责处罚,并将此视为检察官的正义,他们把胜诉等同于个人的胜利,同时为自己的努力使政府体味到胜利而感到沾沾自喜,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就要面临不应加之于他的危险,一旦被带上了法庭,他的命运已经不由他决定了。那么法官呢,法官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案件认为都没有和自身的利害关系,法官原则上当然可以超然之外,不偏不倚,但是现实中我们不能不看到,法官也是人,法官都有着常人所拥有的情感和爱憎,虽然他们对正义是十分关注,对理智是十分敬重,但是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整个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司法监督权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法官更希望罪犯被认定并被投进监狱,而且他们希望这个认定是唯一正确的,虽然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把上级法院对原判的否定看成是对个人的不良评价,看成是事业上的失败,因此,法官极尽谨慎地维护法治和正义的同时,又难免因为对结果和个人前途的关注而忽视这个职责的本意。现代抗辩制度的司法体制造就了律师职业,正是因为律师职业群体的存在,司法才大都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少有无辜的被告定罪,真正的罪犯也逃脱不了惩罚,原因就在于存在着有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人与被告委托人的对抗,如同汽车的左轮右轮,缺了哪个汽车都不能前行,这种程序允许双方充分表达,这种表达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某一次结果也许不是最准确的,最公正的,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也许坏人被放纵,好人受冤屈,但总体上公平得到了保障,这是司法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功能所在。这一点不同于中青报所言律师辩护成功率百分之五与不成功百分之九十五的关系,司法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的理念即在于此,这同时也是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的荣誉的真正来源。

  律师对通往胜诉的道路做着破釜沉舟的决心,报以披荆斩棘的勇气,使出呼风唤雨的本领,持以谨小慎微之细心,无论如何在法庭这个战场上永远重复着这个规律,律师知道获胜的总是强者,总是那些一往无前,律师以大智大勇沉着冷静在法庭上倾诉法律和事实。当然和其他任何职业一样,律师队伍里也有莨莠不齐,最好的律师是决战家,懂得如何冲锋陷阵,如何纵横捭阖,如何占领对手的营盘,最好的律师又心细如发,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的专家。律师帮助着一个近似公平的法庭获得健全的判决,律师的终极任务是建立发展和阐明数世纪内管制人类行为的法规,并推行各种人权原则及影响力,借以支配未来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假如法院工作中没有了律师的推进,司法现状如果施以律师辩护过程的险象丛生和危机四伏,那将是怎样一幅可怕的景象。律师只所以是律师,在成为一名律师之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或者说已经走过了很长的一段心路历程。律师身份往往标志着拥有更多的法律技能,现在的青年人心里总会萦绕着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成功的律师,律师是怎样练成的,答案很简单,要做的就是找到适合案例教育的老师教授你辩护之道,接下来的日子将会在紧张和焦虑的气氛中度过,不论进食、呼吸、饮水、抑或睡眠时都不能摆脱对法律的研修,要知道天下并没有不经历苦涩而成熟的果子。还要不厌其烦地深入了解法律制度中如何产生有律师、法院和立法机关解决问题所要经历的程序,学会如何处理法律的立法理由,不断地把法律理论与具体事件联系起来,把事实和理论结合起来,透过理论观察社会政策或实际执法中的基本问题。可以想象如此训练的人通常是不易屈服,不肯轻信,讲求实际和富于智谋的。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不顾风险,不惜牺牲,律师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不排除其中辩论技巧的培养,因为,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患病需要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神圣的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袒护,并不等于开脱罪责。只要我决定接受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再次去杀人,我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者感到内疚,因为,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过。我不敢说真的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做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者的,这是大律师德肖微茨的看法,这个可以说是颠扑不破的道理。英国律师享利在1802年说,辩护律师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必须用一切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会给别人带来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苛责以及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下,有一架天平,一端是自己的委托人,一边是政府或另一方,律师就是放在委托人盘中的砝码,使这个天平尽可能地平衡,而不论这个盘子里是黄金还是腐肉。

  当然,律师要对是否接案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坚持自己一贯而行之的准则,对于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案件,律师绝不可因为面子或出于经济方面考虑就滥竽充数,勉强充当辩护人,这是律师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表现,假如一位精通地产方面的律师,对离婚诉讼不甚了解,却热心帮助办理离婚,恐怕就不适当了。

  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罪行轻重的差异,而他们一旦成为被告,无不惊恐沮丧,此际因为关注自己的生命和自由都变得象绵羊一般地胆怯,隐瞒真相成为最常用的本能手法,这种情况不仅针对检察官、法官,对辩护律师也是如此炮制,但是,他的冰清玉洁的自述根本不能让法庭上的人动心,相反,律师会因无法摸到那些真正对他有利的东西而迷惑不解,庭上一旦控方拿出有力的证据,便会使他用谎言沙石构筑的华丽大厦轰然倒塌,被告和律师就得一同体味谎言和轻信杂交出的苦果。刑事诉讼被告甚至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自然不信任是经常的。

  对于委托人,律师是举足轻重的,但律师必须想到自己是因为委托人才拥有律师的荣誉,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他唯一所能做的是解放自己,也就是毫不隐讳地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感受,这也就解放了自己的委托人,至少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诚然,大多数律师对自己的委托人是否确定有罪的问题采取不说便不问的原则,但是,如果对自己的委托人了解的还没有对方多的话,无论如何都不会有太好的结果,好的律师应尽量踩着法律的边沿走,偶尔也越过他。

  从李庄案件以及此前判决过的不少律师身上看到,律师四面出击因而他的敌人可谓众多,许多人选择了“对手”这个温和一点的词语来代替“敌人”,但温和并不意味着妥贴,更谈不上精确,律师与检察官、与对方律师、甚至与法官及陪审员做着最直接的对垒,看谁更坚决,谁更自信,谁更能讲出道理,此时,说服自己并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说服拥有裁判权的法官,说服那些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如果一个律师让检察官或对手总是面带微笑,恐怕这个律师或者是天才以至于让检察官或对手忘记自己的身份,或者他是蠢的只等那个沮丧的委托人突然醒过来一脚把他踢开。


张生贵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