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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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工作框架协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深圳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办法的要求,为规范深圳市在甘肃地震灾区对口支援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管理,确保各项经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现结合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援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援建资金是根据年度援建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从对口援建资金专户拨入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项目建设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组)对口援建资金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援建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审批
第三条 恢复重建项目的申请、批准、立项和投资计划下达按照《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鉴于2008年恢复重建项目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按照抗震救灾“特事特办”的原则,项目建设组经市领导批准先行组织实施的援建项目,其工程发包、勘察、造价、监理、设计、施工等具体工作,由前方指挥部按照《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同补签。
第三章 援建资金管理
第五条 援建资金账户设在前方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援建工程的概算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其他费用支付及结算等一切与援建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援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援建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等与援建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援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开支日常行政经费和其他与援建工程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前方指挥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援建资金账户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年度恢复重建项目经费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分析,并根据有关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援建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前方指挥部根据年度恢复重建工程总概算和实际工程进度提出资金申请,提交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将援建资金请款报告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各类工程款拨付程序如下:
(一)工程预付款的拨付: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合同预付款的拨付。按合同约定总价的20%,经前方指挥部审批后拨付至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账户;
2.施工合同预付款的拨付。恢复重建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预付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前方指挥部审批并拨付至施工单位账户;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不高于合同总价的30%;
3.预付款拨付的程序:各承建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报前方指挥部审批。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合同进度款的拨付。按合同约定,在各项工作完成到一定的进度时,各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前方指挥部审批。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一定额度时(在合同支付条款明确),应按比例扣回预付款,累计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应停止拨付(含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并完成审计后,再结清剩余款项;
2.施工合同进度款的拨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项目代表审核后,提交前方指挥部审批。审批后,按实际工程量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一定额度时(在合同支付条款明确),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累计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应停止拨付(含预付款),待工程竣工并完成审计后,再付清全部价款;
3.进度款拨付的工作程序:各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复核,项目代表初审,报前方指挥部审批。
(三)工程结算款的拨付: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合同结算款的拨付。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各承建单位递交结算报告,完成审计后再结清剩余款项;
2.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合同结算款拨付的工作程序:各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报前方指挥部审批;
3.施工合同结算款的拨付。
工程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核实,造价咨询单位复核,报项目代表初审,前方指挥部审批,报政府投资审计部门审定后办理结算;
(2)因特殊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完成合同以外的签证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接受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项目代表提出施工签证,经前方指挥部审批,政府投资审计机关认可后方可施工。涉及费用纳入竣工结算。
4.施工合同结算款拨付的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核实,咨询单位复核,项目代表审核,报前方指挥部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条 前方指挥部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各项建设资金,确保恢复重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月向监察审计组抄送收支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向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报送援建资金收支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参建单位应确保到账款项的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情况发生,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工作人员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援建资金,在援建资金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铺张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前方指挥部监察审计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援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援建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施行,至深圳市对口援建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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