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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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项目信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做到既防范信贷风险,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开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和《黄冈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信贷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以合同管理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原则,贯彻以开发性金融理论推动信用建设的战略思想,注重对信贷风险的监控与化解,确保贷款本息回收。
  (二)市合作办作为开行信贷管理的延伸机构,对于项目贷款的信贷管理职责主要为:负责合同谈判和文本草本的拟定;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的审查;信贷合同变更的受理、变更方案的拟定及变更协议草本的拟定;承担贷后监管、资产质量分类、信贷档案整理归档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贷管理职责
  (一)信贷合同谈判与签订
  1、市合作办负责根据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委员会审议结论及相关评审、评估报告、四项审批的批复情况,协助开行跟踪检查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填制《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附件1)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贷款条件变更和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合作办负责与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进行有关合同谈判工作,并拟定合同文本草本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2、参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与用款人转贷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收集归档。
  (二)贷款发放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日前,市合作办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提款条件及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凭证对贷款发放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填制《贷款发放申请表》(附件2)与借款凭证一起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三)贷款资金支付
  1、市合作办按照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每月(季)末5日内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下月(季)辖区内项目用款计划。当借款人需要支付资金时,向市合作办提出资金支付需求,按照资金支付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市合作办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对于符合资金支付条件的填制《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3)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
  2、在资金支付后,市合作办根据开行资金支付情况,监管资金流向,掌握借款人、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在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附件4)向开行客户处报送上季度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贷款本息回收
  1、市合作办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40日内和结息日前1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并收取回执,同时抄送担保平台。对于统贷项目,融资平台在收到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单3日内转送至用款人,并收取回执后交市合作办。
  2、市合作办负责督促借款人在本息到期日前15日,将资金存入其开行偿债资金专户。同时,对于融资平台项目,市合作办应积极协调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督促政府安排财政预算,并落实补贴还款资金。
  3、当贷款出现逾期时,市合作办应填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取得回执,同时每隔三个月发送一次。
  4、对于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借(用)款人,市合作办应及时报告开行和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并到现场调研、催收,提请政府加大协调力度,采取补贴还款机制等方式尽快回收拖欠本息。
  (五)信贷合同变更管理
  1、信贷合同变更管理是指在项目信贷合同签订后,对包括借款人和担保平台变更、抵(质)押变更、提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提前还款、贷款金额变更、贷款用途变更等变更事项所进行的管理。
  2、市合作办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变更工作,在受理借款人的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调查,确保信息真实,落实合同变更的债权债务及贷款担保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债权悬空,并拟定变更方案。对于抵(质)押变更提交贷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客户处备案,其他变更需填制相应的变更方案审批表后(调增贷款需市合作办审议小组审议)报开行客户处审查。
  3、市合作办在变更方案审批通过后,完成变更合同(协议)草本的拟订并提交开行客户处审查,在变更合同(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收集归档。

第三章 贷后风险动态监控

  (一)市合作办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对项目信贷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主要内容包括:
  1、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3、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标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4、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动态情况,获取关联客户信息,全面评估客户资信状况。
  若出现用款人发生重组、重大资产出售、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涉诉等影响开行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市合作办必须以《重大事项专题报告》报开行,并按照开行的要求,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二)监管要求:对借款人、担保平台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季,用款人现场监管和索取基本经营资料频度的最低要求为1次/半年;按要求对借款人、用款人、担保平台及项目进行监管,及时形成《信贷工作记录》;季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支付与项目建设动态监控表》;每半年按贷款项目(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形成监管专户报告。同时,市合作办负责项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工作,按月、季开展资产质量分类分析工作,并填制《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底稿》、《资产质量认定表》及《资产质量分类分析汇总表》,对分类依据、分类过程、分类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资产质量分类建议经市合作办审议会通过后报开行。
  (三)市合作办每年年底向开行提交《贷款管理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全年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本息回收、贷款余额、贷款资产质量状况、贷后监管,一年来对贷款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是否有贷款出现不良的趋势、不良贷款化解措施、贷款担保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信贷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四章 信贷档案管理

  (一)市合作办负责对直贷项目按项目建立信贷档案,统贷项目按用款人建立信贷档案。凡是在项目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要求存入档案,以连续、全面、完整地记载和反映业务决策、操作、管理的全过程。贷款管理卷档案的归档范围见《贷款管理档案资料清单》。
  (二)归档时间要求。贷款管理档案按季整理,按年度归档,每年形成的档案于次年1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三)档案的整理操作
  1、文件分类及排序。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同一类范围内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编制件号。信贷档案以件为单位装订(如资金支付等可按实际情况以月或一定时间为单位装订,以减轻整理的工作量),每盒信贷档案内的归档文件按照归档范围及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自阿拉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
  3、编制页码。每件文件材料都应在有效(文字、图表)张页正面的右下角和背面的左下角用铅笔编写文件页号。每份文件页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
  4、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一一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
  5、填写备考表,置于卷尾。
  6、打印封面、盒脊粘贴到档案盒上。
  7、移交。遇有机构变动、人员调整要做好信贷档案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目录一式3份,1份存入信贷档案,其余2份由交接双方各执1份,以备日后查证。
  (四)保管与利用
  1、档案部门应妥善保管信贷档案,明确专人,设置专用库房,专柜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
  2、要建立信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并完整地保留相关记录。




附件1:
合同签订前贷款条件变更与落实再确认工作表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贷委会承诺日期 承诺贷款额度:
序号 对贷款条件落实与变更情况 结果确认
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项目核准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土地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规划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环境评价批复 填写批文号(尚未完成的填报批情况)
内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借款人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资本金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信用结构条件落实情况 填写是否落实或是否发生变更
贷款条件的变更情况 一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二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和总行批准文件号)
三类变更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其中A:变化…. 填写是否(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后的处理结果)
市合作办经办人意见: 日期:
市合作办负责人意见: 日期:


附件2: 贷款发放申请表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借款金额 本次发放金额 累计发放金额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借款法人结构治理完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正常,没有不利于开发银行贷款安全的因素发生;

●借款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环评、土地、建设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变化或变更的建设内容经过审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贷款发放条件已经满足;
●没有发现新的信贷风险因素。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附件3:
贷款资金支付申请表
单位:万元
借款人
企业申请日期 申请支付金额 申请支付日期
付款方式 □支票 □信汇 □电汇 □汇票
付款用途
收 款 人 汇入行名称 账号*
借款合同编号 年度提款计划
审核要点 审核内容 审核结果
用于生产经营 采购合同、商务合同是否属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
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客户生产经营所需
其他:……
用于项目建设 用途是否与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一致
用途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为项目建设所需
其他……
是否可能流入股市和其他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
付款凭证上的名称、账号、金额、日期是否准确,印鉴是否真实清楚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 市合作办
经办人 市合作办
负责人
备注


填表说明:
1.审核要点中符合要求打√,不符合要求打×,不存在条款打-。
2.对于同城结算的项目,如果使用同城转账支票可不填账号。

附件4: 贷款资金支付动态监控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人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贷款总额 贷款余额

项目建设内容

监控事项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按借款合同要求到位;
◆ 贷款用途是否改变,资金支付是否流人股市、房地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 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
◆ 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 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 项目监理是否认真履行责任;
◆贷款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市合作办
经办人 日期
市合作办
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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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9]15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核 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建设 厅。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测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测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测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章 从业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
  (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2008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



潍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 潍政发[199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模型、布幅、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城建、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具体设置地点,分别有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广告张贴栏,具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市容市貌标准的要求,每年定期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维修、保养、刷新,做到政企、安全、美观。破损的要随时修复。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是政工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挥亭、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转盘等交通安全设施。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市、县(市、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和区域。

第十一条 从事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证照后,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在自有场地内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户外广告,存留10天以上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广告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一)审批定点。根据设置地点归属,分别向规划、城建、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广告设置地点审批手续;

(二)设置广告需建彩门、立塔、立柱、标志物、匾牌等构筑物,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三)审查登记。向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据广告法律法规和城区户外广告规划要求,对广告内容、媒体质量、规格形式等项目进行审查、登记。

第十五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证明;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文件;

(七)广告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事前审查的,应提交审查机关出具审查证明。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备齐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等级地点、刑事、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发布,但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备齐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广告设置竣工后十日内将实样照片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并加盖专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第二十二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济沟过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广告,应交而未交广告使用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以应交使用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核准发布期限内,为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否则,广告主有权拒绝执行,并依法追偿民事责任。

应城市建设、市容整顿等特殊情况,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登记费、公共广告栏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户外广告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