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5:50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二、在第二条后增加一条:“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全市体育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场地管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区、县政府应根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体育场地。乡村体育活动设施,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和社会集资兴建体育设施。”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体委所属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应承担训练、竞赛任务外,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体育场地因建设需要而被临时占用,必须经市体委和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先征得市体委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和区、县体委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恢复原有用途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场地损坏的,
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七、将第十五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体育场地及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
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全市体育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场地管理。
第四条 体育场地是发展体育运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必须统筹安排,逐步发展。
第五条 新建中、小学校体育场地的面积,应根据原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及城市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尽力予以保证。
第六条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有条件建设体育场地的,应将体育场地列入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的体育场地建设,应按照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布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并逐步实施。
第八条 区、县政府,应根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体育场地。乡村体育活动设施,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和社会集资兴建体育设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体委所属的公共体育设施,除应承担训练、竞赛任务外,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体育场地的日常管理,确保用于体育事业。
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定期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公共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或区、县体委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凡经批准临时移作他用的公共体育场地,应按期归还。逾期不归还的,市或区、县体委有权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场地占用者支付。在占用期间损坏场地的,占用者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地因建设需要而被临时占用,必须经市体委和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先征得市体委的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体委对管理体育场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和区、县体委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恢复原有用途并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场地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按
价赔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促进我市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将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决定建立市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一、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资金;
(四)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愿捐赠;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其它资金。
二、资金主要用途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治理;
(二)安全生产示范、试点单位经费补助;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及应急救援开支;
(四)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的奖励;
(五)治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习活动开支;
(六)其他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的必要开支。
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资金管理专户,建立资金财务,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按季向财政报送报表,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二)资金使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的报告,组织专家实地调查研究,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提出使用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对安排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不挪作它用。
(二)对不按规定使用、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车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车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产业[2001]251号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自《关于受理车辆新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产业[2001]98号)发布以来,车辆新产品的申报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为提高车辆生产企业新产品申报的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工作,现就车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8月1日起,各车辆生产企业在报送车辆新产品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资料。各车辆生产企业可从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网址为www.setc.gov.cn)下载制作电子版资料所需的软件。

  二、从2001年8月1日起,摩托车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时,除报送《关于受理车辆新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产业[2001]98号)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需报送所申报新产品的有关图样(图样清单见附件)。各检验机构在检验样车时,必须审核样车有关图样。凡未报送新产品图样或图样不符合要求的,我司不受理其产品申报。

  三、同意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从2001年5月9日起,承担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和转向锁止防盗装置两个项目的检验工作。

  附件:摩托车新产品图样清单

  

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上报软件)

摩托车新产品图样清单

1.典型车辆的照片和整车外形图(含整车外形尺寸)

2.车架总成图

3.气缸头零件图

4.活塞零件图

5.活塞环零件图

6.气缸体零件图(含缸套)

7.二冲程机气缸套上气口和配气相位图

8.无线电干扰抑制设备图

9.进气管或进气歧管图

10.*二冲程机进气簧片阀或旋转阀图

11.空气滤清器组件图(表示出内部结构)

12.*进气消声器组件图

13.发动机及排气消声系统外形总图

14.排气消声器剖面图

15.*排气净化装置图

16.消声系统在车辆上的位置图

17.曲轴箱气体再循环装置图

18.变速系统图(注明各齿轮、链轮的齿数)

19.前叉总成图

20.后悬挂布置图

21.制动系统总图

22.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位置图

23.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及其图形符号布置图

24.车架(或底盘)号图(带尺寸)

25.声响报警装置在车辆上的位置及安装方法图

26.表示车身前部形状的外形图(踏板车注明材料,示出声响报警装置所处位置)

27.后视镜位置图(说明相关尺寸及镜面中心至车辆纵向中心平面距离)

28.后视镜固定方法图(含安装后视镜的车辆结构部分)

29.防盗装置与车辆零部件的相关位置图

30.防盗装置在车辆上的安装方法图

 

注:*表示新产品如采用该装置时,需提供图样。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军工集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