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1:07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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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湘教基字〔20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委(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特殊教育暂行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特殊教育暂行规程》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OO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湖南省特殊教育暂行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教育机构让残疾儿童、少年随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都是当前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我省特殊教育发展坚持“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方针。

第二章 特殊教育学校

一、学校设置

第五条 特殊教育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七条 特殊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地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二、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序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额。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参照普通学校规定执行。

三、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

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应坚持全面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昨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实际情况写出评语。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巩固知识、发展技能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全面的审美要求。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要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做到内容落实、师资落实、场地落实。

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好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以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把学生的身心健康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序,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三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我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做到内容落实、指导教师落实、活动场地落实;要与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联系,组织开展有益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学校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

学校每学年要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要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1-6年级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确定成绩;7-9年级学生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它学科通过考查评定成绩。学期末考试由学校命题,考试方法要多样,试题的难易程度和数量要适度。

视力和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办法及命题权限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智力残疾学生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考查科目、办法由学校确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毕业年级集中生产实习每天不超过6小时,并要严格控制劳动强度。

四、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按编制设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校长由学校举办者或举办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或学校举办者聘任。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要熟悉特殊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条件、职责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其他人员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自学、所教学科和所从事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 教师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科学考核教师和其他人员工作,注重工作表现和实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

五、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规模,内设分管校长、教务、教研、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招收两类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确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校长要依靠党的学校(地方)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学生、教育教学和其它档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应与社区、家庭密切配合。

第四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安全的原则设置教学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八条 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24小时监护制度。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并经常与班主任教师保持联系。

六、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做好预防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活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危险情况下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校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和教学、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注重保护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饮食管理。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注意学生饮食营养合理搭配。要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七、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应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仪器设备、专用检测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第五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特殊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搞好校园的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要及时对校舍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保持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完好率,提高使用率。

第五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书籍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及办法执行。

各级政府应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第五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

第六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有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学校、社会与家庭

第六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同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使家长了解学校工作,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特别加强与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需求,征求毕业生接收单位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六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当地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随班就读

一、目的和任务

第六十六条 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省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既有利于普通儿童少年理解、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又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环境中得到应有的发展,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互相渗透、共同提高。

第六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规划、有领导、有检查、逐步健全与完善工作规范,并保障随班就读教学经费。

第六十八条 随班就读的对象是残疾儿童少年,对他们的教育既要有与普通教育相一致的基本要求,又要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计划,包括康复训练、矫正补偿等特殊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实施随班就读的目的是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在适合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学到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并使德、智、体、美、劳诸多方面得到和谐发展,为他们今后能真正自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二、管理

第七十条 随班就读的管理,实施市、区县政府分级管理,以区、县负责为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第七十一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要将随班就读工作与研究本地区残疾人学习、康复、就业、解困等问题结合起来统一规范、实施。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随班就读工作必要的经费来源。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切实解决。

第七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每年的教育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在对机构人员编制的核编、专用设备的配置以及资源辅导教室的设置、教师工作量计算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培训师资,提供情报信息和特殊教育专用资源,切实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三、入学

第七十四条 凡是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都可以纳入随班就读范围。

第七十五条 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规范的检测和鉴定: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应由指定的医疗单位或由教育、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残疾儿童少年鉴定组进行检测和鉴定。

第七十六条 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就近入学。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相对集中的同类型残疾儿童可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

第七十七条 随班就读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七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第七十九条 安排各类残疾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申请或同意,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

第八十条 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残疾学生学习,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使学校形成适合这部分学生健康发展的良好的氛围。学校可成立由分管领导、有关专家(巡回教师)、班主任、学生家长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研究随班就读生的合理安置及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具体管理。

四、学籍管理

第八十一条 对随班就读生实行双学籍卡管理,即:一张与普通学生相同的学籍卡;另一张为随班就读生学籍卡,该卡一式两份,一份专供学校采取特殊的教育措施、制定个别教学计划,另一份由市、区、县教育部门存档。对随班就读生的学籍卡要注意保密。随班就读生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已能跟上班级正常的学习进度,且考试成绩合格,经家长申请或同意,可取消其随班就读学籍,视为普通生。

第八十二条 随班就读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随班就读生,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相应的毕业证书;凡是难以达到要求的,给予受完相应教育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年限的证明。

五、学制

第八十三条 随班就读的学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在保证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适当向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延伸。有以下几种学制可作参考:

1、随班完成六年小学、三年初中学业的学生(除部分可继续升入高中学习的学生外),可由市、区、县为他们再提供一定年限的职业教育或一定技术要求的职业培训。
2、对于学习文化知识确有困难,且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而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随班就读生,可由市、区、县为他们提供一定年限的职业教育或一定技术要求的职前培训。
3、可采用一定时间随普通班学习文化知识,一定时间集中进行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以及劳动技能训练、职业教育的方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再继续进行一定年限的职业教育或一定技术要求的职前培训。

六、辅助服务

第八十四条 作好随班就读工作,必须坚持相互渗透、相互合作的原则。普通教育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条件,尽力满足随班就读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特殊教育要发挥协作性,为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诊断、个别教学计划制定、咨询、矫治、康复、训练等提供方便与技术指导。特殊教育辅助服务,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作参考:

1、设立巡回指导教师。

市、州特殊教育学校成立巡回指导教研中心。巡回指导老师定期赴基层学校,对专职辅导教师或班主任进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2、设立专门的资源辅导教室。

随班就读学生相对集中的学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资源辅导教室,配备专职教师。专职辅导教师每天定时间、定内容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个别辅导、矫治、康复、训练等服务。

七、教师工作量认定

第八十五条 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任务的教师,经考核确定符合随班就读工作规程及教学要求,而且有工作实效的,必须给予工作量的认定,增加津贴。

八、表彰与奖励

第八十六条 对随班就读工作成绩显著的班主任及有关任课教师,学校应给予及时表彰、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优秀教师表彰、奖励时应予以优先。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随班就读”对象界定

一、低视力: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3的儿童少年。
二、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为41分贝-70分贝以及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但经过听力语言训练,已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儿童少年。
三、轻度智力障碍: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商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的儿童少年。
四、肢体残疾:四肢或躯干出现运动机能障碍,3-4级肢体残疾的儿童,能够部分或基本上实现上学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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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发[2007]85号


各旗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9日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新世纪人才工程” 人选的培养、管理工作,把人选安排到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并组织他们参加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课题的科研开发工作,具备条件要担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科技部门要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和鼓励他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加研修、学术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第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管理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三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届满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优秀专家者,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终身享受此荣誉。距三年管理期满半年内进行新一轮“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申报、选拔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与“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调动、离职、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在政治上、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取消其“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分别颁发《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三年管理周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优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技术津贴,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技术津贴,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技术津贴,被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者,每人每月300元技术津贴终身发放。所需经费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管理周期内安排一次半个月时间的学术休假;

(三)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四)“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包括晋升后首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快中西部地区人才创业首选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在职优秀人才;包括外地受聘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包括包头市杰出专家、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和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五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第七条 包头市优秀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是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一等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五)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得国家二等以上“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自治区一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推广示范农牧业科研成果及生产实用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或“全国农牧业优秀科技人员”称号。

(六)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研成果,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特级教师)和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八)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自治区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省部级学科带头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的主创、主演、主编(导)奖项,或省部级成果奖多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上述条件中,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计算(下同)。

拔尖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工农牧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是获得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的主创人员,是省部级二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或多项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较大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重要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省部级表彰;获得自治区二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农牧业优秀科技人才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和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并且在自治区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1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全国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在其他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 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效明显,是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二)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要的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六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效明显,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是自治区三等 “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我市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明显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和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多项市(厅)级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八)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九)在其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表彰程序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六支人才队伍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厅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及职责分工,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服务,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快步走向市场,开拓经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照资金运动的规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运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独立的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
性、职能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正确组织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处理各项财务关系,挖潜增效,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合理组织经济核算,加强基础工作,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内部财务
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物资供销企业。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
(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在铁路内部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取得规定的投资回报,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
(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部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审查、汇总并向国家提报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报告。
(三)参与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四)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检查总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六)考核总公司的财务指标,对总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七)规划、指导对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及对适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的推广和应用。
(八)需要由铁道部财务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在本系统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总公司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所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二)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保证按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监督所属企业资本金的使用,统筹管好用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资金,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审核、汇总、上报各类财务报告。
(四)监督检查所属物资供销企业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财经法规情况,对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五)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和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六)规划、组织、指导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财会电算化等现代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七)需要由总公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公司及以下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的原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及其它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铁道部、总公司赋予企业财务管理权责,综合使用各项资产,负责本企业资金的筹集、供应、运用、回收,并对其运动全过程实施全面管理。保证资产的
保值增值,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营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定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定期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按期提供财务报告,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上交税金,保证提供投资回报,自觉接受国家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要将已确定的年度财务指标逐层分解到有关科室(经营部)、材料厂并考核各部门的经营成果。
(四)科室(经营部)、材料厂要根据公司目标成本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分解后的财务指标落实到班组,并进行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
(五)根据本办法及总公司的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水平。
第八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分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的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全权负责人。要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经济责任制,对生产经营结果承担责任。
(二)全面落实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要求,根据企业经营目标,组织和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审定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计划,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
(四)支持并保障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总经济师、副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二、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总经济师、副经理)的职责
(一)企业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总经济师、副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代理人,在财务上对企业负有经济责任。
(二)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制度和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组织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审批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组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监督企业财务部门下达落实各项财务考核指标,组织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和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组织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六)负责审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责任。
(七)负责对财会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定期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八)组织运用和推广现代化财会管理技术和手段。
(九)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新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审查工程概预算、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参与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等,并检查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十)负责协调好财务部门与企业外部相关部门,以及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关系。
三、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执行财务收支计划,遵守各项收入制度,严格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保证完成财政上交任务。
(二)负责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控制制度,组织指导科室(经营部)、材料厂等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监督协调基层单位的财务工作及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收发、计量和检验工作。
(三)参与企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工时定额和材料消耗定额等的制定。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负责成本费用核算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参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决策,合理调度资金,负责资金全过程管理,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依法计算交纳税金和国有资产收益;正确分配利润,按期向有关部门提报各类财务报告。
(七)负责对材料厂等部门财务机构的业务监督和定期考核,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八)落实和运用现代化财会管理技术和手段。
四、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计划统计部门:
负责编制和落实各单位提报的生产供应计划,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维修计划,做好综合平衡,保证完成企业效益指标;制定和管理物资储备定额及材料消耗定额;健全统计台账;提供有关资料和各项计划实施情况及数据分析资料。
(二)业务部门:
根据生产供应计划,负责企业商品销售合同的签订、商品的采购、供应,以及物资价格制定、销售货款回笼,以降低采购成本,合理储备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并提供有关定货和供应合同等资料。
(三)储运部门:
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正确计量、收发、利用、管理和定期盘点库存商品与库存包装物等物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修旧利废和回收,压缩仓储作业费用;及时办理商品入库、发运手续;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四)人事劳资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定、管理和执行劳动定额、用工计划、工资计划、职工教育计划、奖惩方案及劳动保险;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提供劳动生产率指标和有关工资统计资料。
(五)设备部门:
按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设备购置和维修计划,合理调配企业内部机械,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负责制定、管理、执行设备利用定额和能源消耗定额;负责机械设备的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转,减少维修和养护费用;负责机械设备的验收、报废和清理;提供有关设备管理的资
料及统计指标。
(六)基本建设部门:
负责企业基本建设管理,工程概算、预算;办理工程合同、协议的签订;做好预算成本费用项目分析,负责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按期提供工程验工计价,未完工程盘点和工程竣工资料;负责企业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
(七)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成本费用计划,严格控制企业自用材料的采购;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正确计量、检验、收发、领用和定期盘点,做好修旧利废和回收工作,压缩费用指标;负责企业低值易耗品的发放和管理,保证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准确、完整。
(八)其他部门:
根据企业的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增收节支,挖潜提效,并配合财务部门压缩有关成本费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各级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职能部门可根据企业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
一、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
按照国有资产产权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的原则,铁道部经国务院授权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管理监督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力,承担所有者义务。行使所有者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派监事会或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要求投资回报,维护所有者权益;监督企业经营成果,审批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如承包、租赁、股份制转让、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向个人私营企业或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等。
企业则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为享有正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责任。
二、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企业按规定经批准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向本单位集体经济企业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主要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投资不改变投资产权的属性。对投资必须坚持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对股权投资在财务核算上按规定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必须保证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企业与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
(一)企业负责出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并与所属企业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二)企业与其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和劳务,遵循等价交换,以货币形式进行内部结算。
(三)企业根据资金分级管理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可制定内部银行或资金调度中心管理制度,对内部往来实行有偿占用,发生利息列财务费用。
(四)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种上交款项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汇总上交。
(五)企业与以国有资产为主兴办的多经企业,要明确财务关系,占用物资公司的资金作为短期借款或长期投资,经营中临时相互垫付的款项,通过内部往来及时结算。上述多经企业的财务报告,按财政隶属纳入企业财务报告。
四、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配合协作,完成企业的各项指标与任务,针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办法。
五、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
职工作为经营生产的工作者为经营生产提供活劳动,企业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和职工进行结算,这种结算要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劳动法》的规定原则进行。职工工资的提高,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相适应。

第三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财务预测、财务管理、计划分析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健全财务核算资料,要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一、要统一规范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要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记录名称(如发票、收据等);
(二)填制时间;
(三)接受单位名称(台头);
(四)经济内容;
(五)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六)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
(七)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要严格规定原始记录的填制要求
必须制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收发、质量、工时、作业量、设备利用、自用料消耗、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报废、毁损等各环节原始数据的记录工作。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填报及时。
三、要加强原始记录的保管
(一)对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原始记录,要随同记账凭证装订保存。
(二)数量过多的原始记录如工资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封面上要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要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记录名称和编号。
(三)各种经济合同、存储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是资金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尺度,也是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的直接依据。各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体系。
一、要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一般应包括物资储备定额、磅差率、损耗率、自用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等。
二、要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和提高管理水平,要考虑主客观因素,如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人员素质、技术水平、设备状况等,要明确牵头的组织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
三、要加强定额管理工作。首先,对定额的执行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各项定额的组织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办法给予奖惩;其次,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要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修订时间原则上应一
至二年修订一次,但最长不得超高三年。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计量验收制度
一、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计量设备,并做好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日常维修、校正工作,保证准确无误。
二、对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内部转移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计量验收,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管理制度。
三、建立物资采购、保管中的超合理损耗审批办法。
四、制定必要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存货管理制度和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物资清查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制度
一、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资产分析、成本费用分析、收入分析和利润分析等。
(一)资金、资产分析:这是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首先,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计算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金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商品流通费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指标
,分别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次,各单位还必须从内部管理和决策需要出发,建立一些必要的补充分析指标。
(二)成本费用分析:此部分内容见《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三)收入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商品的数量;
2.销售商品的价格;
3.商品销售税金方面;
4.商品销售直接成本费用方面;
5.其他业务收入方面。
(四)利润分析:利润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利润构成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利润构成指标,分析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成绩。
2.企业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通过计算利润增减额和增减率,分析、评价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3.利润变动因素分析:影响利润变动的因素主要有工作量、毛利和期间费用。为此,要建立工作量变动、毛利变动以及期间费用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等指标,分别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4.营业外收支分析:对营业外收入分析,重点是检查是否按正当途径取得,以及有无漏列项目;对营业外支出分析,重点是检查遵守国家规定情况,有无扩大开支范围。
5.利润率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销售利润率、销售毛利率和资金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分析方法: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三种。
(一)趋势分析法:趋势分析是将企业连续几个会计年度的相同项目进行比较,观察这些项目的变化情况,以反映这些项目在各会计期间增减变化的性质和趋势,判断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和财务状况的优劣。
(二)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是通过计算同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上相关项目之间的比率,分析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上某一方面的情况。这些相关项目,可以是同一张财务报告上的不同项目,也可以是两张不同财务报告上的相关项目。
(三)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是将各个影响指标的因素通过连续依次替换,计算确定各因素对指标完成结果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分析的内容而定,必要时,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三、分析时间: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
四、基本要求:
(一)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相结合;
(四)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状况分析相结合;
(五)经济因素分析和非经济因素分析相结合;
(六)企业内在因素分析和外在因素分析相结合。
五、组织程序:财务分析涉及面很广,所需的资料来自各有关方面,因此,各单位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组织程序。首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务分析的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次,各部门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必须保证时间和质量;第三,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原始资料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计算依据,并保证分析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负债的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资金筹集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企业外部或从企业内部筹措和集中所需资金的财务活动。
一、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并强化资金的管理,以做到合理筹集,有效使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奖金从来源上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所有者权益,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及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未分配利润等;二是企业负债,包括:借入资金以及应付未付款项等。
第十七条 企业资金的筹集
一、筹集资金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筹资政策、法规;
(二)筹集资金必须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结构的合理,正确运用负债经营;
(三)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
二、要建立资金需求量的预测制度,内容为
(一)根据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和挖潜增效的要求,测算当年在经营周转方面所需资金。
(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确定当年需投资项目,编制投资预算,确定扩大再生产方向。
(三)按照企业当年经营目标的需要,测算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根据企业管理的层次及国家与行业的资金政策,预测各种资金来源的可能数额。
(五)根据量入为出、资金平衡的原则,反复研究,确定资金需求的合理目标数量。
三、要进行资金成本分析
(一)资金成本是企业为取得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资金使用费和筹资费用两部分。
1.资金使用费是指企业有偿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银行贷款利息等。
2.筹资费用是指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证券的注册费和代理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咨询费等。
(二)资金成本分析可采用资金成本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率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资金使用费+资金筹集费
资金成本率=-----------×100%
筹资总额
综合资金 Σ第n种资金来源 第n种资金来源的
= ×
成本率 占全部资金的比重 资金成本率
通过筹资成本与预期利润的比较,辅助筹资决策。
四、除发行股票外必须有明确的还款计划
(一)为取得周转资金而筹资的,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二)企业筹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要对该项目的市场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的基础上作出还款计划。
(三)由于其他方面的需求而筹资的,也应制订相应的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
企业要根据国家宏观指导计划和市场需求,按照“以销定购,以购定资,兼顾其他”的原则,合理地分配使用资金:
(一)要优先保证物资供应的采购,特别是铁路重点物资所需的资金。
(二)注意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和资产结构,合理安排扩大再生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二、资金的管理
(一)要逐步改变分户头、多账号、分散管理资金的状况,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二)要加强采购供应环节资金的管理与考核,严格按合同控制商品的采购与供应,对计划外的商品,要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操作。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各种措施压缩在途商品资金。
(四)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储备定额,合理的安排物资储备,尽可能地减少储备资金的不合理占用。
(五)要在销售环节上建立健全收取货款责任制,认真清理债权,减少结算资金的占用。
(六)要根据管理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资金周转指标和其他有关资金的考核指标,落实到各个部门,并明确对资金管理的责任,实施有关奖惩办法,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和有关责任人重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七)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分析制度,定期进行资金状况分析,找出资金管理中的问题,挖掘资金运用的潜力,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资本金的筹集
一、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但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权及已租赁的出资。
二、投入企业资本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价,并在有关合同、协议、章程中明确约定。
三、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企业筹集到的资本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对筹集到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并负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本金。
二、企业必须坚持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的原则,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减少。铁路不同行业企业单位的资产要实行有偿调拨。调拨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出单位按对外投资核算,调入单位按实收资本核算。铁路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相互无偿调拨资产的,可
以调整资本金,但要保持总量不变。
第二十一条 现有铁路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应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界定产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并经铁道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要相应调整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国家资本。
第二十二条 现有铁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全部净资产折价作股,每股的票面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作为股本入账,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在季、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资本金的变动情况做具体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法定财产评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一、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
二、法定财产评估增值,是指企业因产权变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而进行资产评估时,其评估资产价值与原账面资产净值的差额。
三、资本金汇兑收益,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缴付出资时,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收益。
四、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是指捐赠人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同时不因其出资行为而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向企业的投资。
五、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及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其资产评估净值原则上要全部记入“实收资本”。因合资各方共同协商,同意按注册资本中各自投资的比例将各方的部分出资作为“资本公积”时,记入“资本公积”的投资净值不得超过记入“实收资本”投资部分的30%。
第二十六条 法定财产评估的计算方法
企业正常持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财产评估时,按照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四种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接受现金捐赠时,应以受赠现金直接入账。
二、接受实物捐赠时,一般应以实物发票、账单所记金额入账。
三、接受没有发票、账单的实物捐赠时,参照同类实物国内或国外市场价格并参考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后确定的价值入账。
四、当捐赠实物为旧固定资产时,要按原值扣除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
第二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
一、企业普通股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要求。
二、企业资本公积金累计价值额达到公司实收资本30%以上时,超过部分要转增资本金。
三、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办理增资手续后,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金。
四、转增股本时,要按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增加股份或增加每股面值的方法,同比例增加各个股东的股本。
五、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积金权益,在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得增加优先股股东的股本。
第二十九条 资本公积金减少的规定: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
二、投资者以外币投资时,因汇率差形成汇兑损失时,要按入账时的汇率折算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三、企业折价发行股票,要按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减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少资本公积。
第三十条 企业负债是指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一般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一条 流动负债的管理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其他应交款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是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或抵偿某项债务而借入的资金。
(一)短期借款一般应有相应的商品作为物质保证。企业必须制定信贷计划,定期进行预测,遵守信贷合同协议,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二)企业对借入的短期借款,除归还借入的本金外,还要按规定支付利息,作为筹资费用,列入损益,列入财务费用。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可以采用预提的方法,按月记入当期损益。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二、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而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一)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要以所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承受劳务发生为标志。
1.在货物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货物验收入库后,才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
2.在物资和发票账单不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待货物验收入库后,取得发票账单的,按发票账单入账,否则,在月终按估价入账,下月冲回。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按规定办理结算,认真核对账目,及时进行清理,防止拖欠,并按规定向财务主管及财务负责人提供应付账款的动态变化情况。
(三)应付账款一般应在较短期限内支付。由于债权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使企业无法支付应付款时,该应付账款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四)对于应付账款的现金折扣,财务处理上可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
三、预收账款是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在商品销售尚未发生,劳务尚未付出时,由购方先支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要用以后的商品、劳务等偿付。企业预收账款后,要按合同承诺履行义务,否则,应及时退还预收账款。
四、应付票据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而开出、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三)企业要设置“应代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应付票据的种类、号码、签发日期、付款日期、票面金额、合同交易编号、收款人、实际付款日期及金额等资料,以便反映签发和到期承兑情况。
五、应付工资是企业对职工个人的一种负债。
(一)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核准。
(二)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三)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
(四)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并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企业应当每年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按规定提取不低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六)企业按规定计划外雇佣人员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总额。
六、应付福利费是企业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一)职工福利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的1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其中8%用于医药卫生费,6%用于福利费,按规定据实列支。
(二)企业要编制应付福利费收支计划,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做到合理安排,量入为出。
(三)企业对大笔的福利支出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项目按《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应交税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某一经济活动要向政府交纳的各种税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完税。
八、应付利润是指企业按规定依法纳税后实现的净收益,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章程等规定,需要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反映企业应付给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回报。
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台账,登记支付各出资者利润情况,以保证出资者的利益。
九、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尚未支付的费用,包括预提租金、保险金、借款利息和预提修理费等。
(一)企业要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提尚未支付的费用,包括预提租金、保险金、借款利息和预提修理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受益期可以确定的,按照受益期预提。
(三)实际支付的金额与预计数额有差异的,应当及时调整计提标准,差异在终期调整成本费用,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它是企业向债权人筹集的可供长期使用的一种资金来源。
一、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技术改造借款、更新改造借款、小额设备借款、网点建设借款、科技和新产品开发借款、基建借款等。
(一)申请借款必须符合“择优选择、区别对待、以销定贷、按期归还”的原则。
(二)企业的长期借款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三)长期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借款合同。
(四)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并按期归还本息。
(五)企业要定期提供有关计划、财务报告等资料。
(六)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1.长期借款利息一般按年计息,也可按季或月计息,到期还本付息。
2.使用长期借款购建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大修理工程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与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应记入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
(2)与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有关的,属于外币借款的,在固定资产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外币损益记入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
(3)在固定资产竣工验收以后发生的利息及外币损益记入当期损益。
(4)筹建期间发生的,记入开办费用。
二、债券是企业为筹资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债务凭证,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
(一)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方案,并做出决议;公司制企业必须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二)企业要按规定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企业可按规定自办发行,或委托发行债券。
(三)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净额的40%,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四)企业要按规定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发行债券的种类、期限,确定发行价格,但不准折价发行债券。
(五)企业要按规定计提利息和摊销溢价数额,进行账务处理,记列损益。
(六)企业必须履行发行债券的有关合同协议,按规定还本付息。
三、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与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的应付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一)应付引进设备款
1.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时,要按设备的外币数额和规定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实际发生额记账。
2.设备外币金额包括:设备及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等。
3.补偿贸易中用于归还外商借款的是企业的商品,而不是相当于税利部分的商品。
(二)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由于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长期应付款。
2.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按该项租赁活动实际发生时的实际金额记账,包括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租赁手续费、利息等。
3.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视同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租赁期满后,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归企业的,转为企业固定资产。
4.在租赁期内,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其折旧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货币资金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货币奖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货币资金日常管理权限
一、企业货币资金收支管理的权限
(一)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具有自主支配使用企业货币资金的权利。
(二)铁道部和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的使用具有检查、监督权。
(三)企业货币资金收支必须由企业财会部门具体管理,并组织日常收支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企业货币资金的一般日常收支由企业财会部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的收支需按内部管理规定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二、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财会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坚持货币资金钱、账分管的原则,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二)企业要正确、及时地反映货币资金的收支动态与结存情况,财会部门各结算账户分管人员要及时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收支要及时记账、登账、坚持日清月结,做好货币资金的核算工作。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财会主管或指定人员审核签章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四)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出纳工作要选择安全场所,配备专用保险柜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信息反馈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信息反馈制度,随时掌握企业货币资金的动态,合理组织、调度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
(二)企业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货币资金运用的信息:
1.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日报,托收日报制度,及时反映货币资金当日和当月累计的收支与结存情况。
2.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结算动态表,定期反映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的债权债务情况,特别是银行结算中的人欠与欠人的款项,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债权债务,要单独列示发生日期、对应单位、往来业务内容、金额和挂账原因等,按规定归类汇总,以供领导决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清
算。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资金平衡会议,总结和分析资金运用情况,对各部门的资金进行平衡安排,提出改进资金使用的有关措施,解决、清理结算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现金管理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一、严格按规定提取、存放和使用现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是企业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由开户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情况下为企业3~5天的日常需用款。
企业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送存银行。
三、企业必须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出纳人员收入现金时,要将签章后的收据交给交款人,支付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或原始凭证)上签章。
(三)不准挪用、套取或坐支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有账外现金和公款私存,不准单位之间违反规定借用现金。
(四)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要报告财会主管,对浮多或短少款项做出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财会主管要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出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必须遵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不论何种款源的资金,都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在账外管理,不许有账外存款。
(二)不得签发空头及远期支票。
(三)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和没有收款单位、签发日期和用途的转账支票。
(四)禁止出租出借账户,或将账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要尽量减少在银行开设的其他辅助账户或专用账户;在几家银行开设账户时,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六)财会部门要设立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按规定对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等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支票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银行票据由指定人员填写,按规定办理银行票据的作废手续,银行留存印鉴要分别保管与使用。
(二)银行存款的各项收付业务,要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银行收付款凭证,经财会主管或指定人员审核后,据以登账。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是记录和登记经济业务中不使用现金而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账簿,企业要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四)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一次。属于银行对账单或本单位记账错误的要立即按规定更正,在此基础上,将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之间不符的未达账项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平衡,使之相符。
三、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各项银行存款收支结算,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动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种银行存款资金。
(二)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以便于银行存款的结算和管理,防止企业资金的分散和流失。
(三)对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办理结算。
(四)定期对银行存款各账户的收支及结算进行检查和分析,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与违反会计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的款项,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存款结算是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以存款账户为条件,用银行信用收支代替现金流通,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现行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具体结算的规定,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8〕391号)、《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银发〔1994〕256号)、《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部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的通知》(银
发〔1994〕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存放地点及使用用途不同,但仍属于货币资金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一样,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现金与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财会部门要由出纳人员或另设专人负责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监督,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占用情况及时核对和清理,防止其他货币资金的流失和不合理占用。
(三)要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填制各种凭证。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一)企业对内部单位或个人挂支其他货币资金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应视业务需要和用途,经有关领导批准,财会部门审查后,方可办理。
(二)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所挂支其他货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企业财会部门要按制度的要求设置账簿及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挂支的其他货币资金,要及时与财会部门进行清算,挂支一个月无动态或事后一个月内不清算的,企业财会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将款项收回。
(五)企业对信用卡的办理要从严掌握,如确因工作需要与业务需要办理时,要经企业领导和财会主管同意,方能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要制订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范围,持卡人的责任、权限,监督和审批办法等制度并按照各专业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企业的外币业务,不仅包括实际发生的外币收支业务,还包括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
一、企业对外币的管理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严格执行国家对外汇管理的规定,不准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以外进行外汇买卖,不准以任何形式套汇及在境内市场上流通、使用和计价。
(三)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并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所需外汇支出由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要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建立外币资金的登记和保管制度,保证外币资金的安全。有进出口业务和外汇收入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外币结算账户。
(五)认真编制和执行外币收支计划,保证进出口等业务外币资金的需要。
(六)加强避免外币风险的管理,增加收入,减少损失。
二、外币业务的核算
(一)有外币业务的企业,要在外币业务明细科目,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独进行外币业务核算,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二)外汇汇率可按规定自行选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三)有关外币的账簿要反映外币种类、金额、选用的汇率及折合本位币金额等内容。
(四)必须按规定在期末将选用的记账汇率调整为规定汇率,汇兑损益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应收款是指企业应该收取而尚未收到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的管理
(一)要按照资金管理的结算制度,做好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强化资金效益观念,注重货币的时间价值,认真执行国家的结算制度,及时办理和清算各种应收款项。
(二)要按规定对应收款进行分户明细核算。要求能反映原始发生日期、责任人及余额的构成情况,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辅助账。
(三)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财会部门除了每月进行的内部对账外,还要定期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保证应收款账面记载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四)要实行谁经手谁清理的责任制。财会部门要定期反映与督促,及时处理,以控制应收款的限额和收回时间,避免资金被其他单位占用。
(五)要建立应收款项定期会审制度。要由有关领导、业务、财会人员参加的会审检查小组,定期对应收款情况进行会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催收,以减少资金占用,防止呆账损失。
二、应收款的核对与清理
企业要定期对各账户进行核对与清理。主要内容:
(一)各账户余额是否与总账一致,明细项目余额是否与该账户一致;是否有错记、漏记、重记等差错。
(二)各账户中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同一单位在应收、应付款账户中同时挂账的情况。
(三)各账户中的挂账金额要及时与对方单独或个人进行核对,所挂余额是否与对方一致;如不符,应尽快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各账户的余额在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后,每季末应列出明细清单,随同财务报告一同上报;年末除核对清理列出清单外,还应取得对方单位或个人的签认证明。
第四十一条 备用金是企业付给内部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备作零星采购、零星开支、售货找零或差旅费等使用的款项。
一、借支备用金的数额要根据用途和出差时间、路途远近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合理确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借支备用金一般应在每次办完事后三日内到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和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不允许过期占用。财会部门要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过期占用一个月以上者,要及时催交或在工资中予以扣回。
三、备用金必须按规定用途支用,不得挪用。财会部门要经常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采取措施将借款收回。
四、对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性保持备用金的部门与个人,经有关领导同意,财会主管审查批准,可以借支定额备用金,但要及时报销,补充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一般一年审批一次,所借款额年底之前要全部交回财会部门,次年再重新审批借支。财会部门要监督检查定额备用金的使用情
况,对不应继续保留的,要及时予以收回。
第四十二条 预付货款是指企业购买商品、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预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如预付商品采购款,企业按合同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账款和定金等。
一、要建立健全预付款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预付款。在需要预付款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审查,由企业领导“一支笔”审批。
二、申请预付款要写明预付单位、款项用途、预计清理时间等,必须持有签订的购货合同,并且对方企业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可靠的物资保证。
三、预付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
四、使用部门要及时反映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负责清理;财会部门必须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监督和检查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定期核对账目,及时督促清理。对同一经办人向同一单位的预付款,要贯彻前款不清后款不办的原则。发现违反规定的,要向有关领导反映,坚决按有关制
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收票据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持有的尚未兑现的各种票据,主要有银行本票、汇票、商业汇票等。
一、企业要确定专人,按照有价证券的管理要求,对持有的票据进行保管。
二、要设立应收票据备查簿,对持有的每张票据要逐笔登记其结算内容、票据种类、编号、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码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期、贴现利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