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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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金昌市城乡规划审查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二)永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在报送审批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报批之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四)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城乡规划设计的审议审查及评审工作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负责组织。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协调、议事机构,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金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所有规划事项;
  (2)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4)审议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5)审议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
  (6)审议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相关工作计划,监督规划实施;
  5.审议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6.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1.论证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2.评审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
  3.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控制性要求;
  (5)是否具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条件;
  (6)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
  (7)是否符合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
  (8)是否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
  (9)是否规范使用了城建坐标系统、高程系统等;
  (10)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的规定;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用地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后退距离、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建筑立面、建筑风格、色彩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建设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合理设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等要求;
  (13)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
  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三)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申请单位提出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事项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批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城乡规划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按承诺时间办理。资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限期补报,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项目申请和报批资料退回。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规划条件、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
  2.不按规定填制规划许可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等手续的;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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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管理,确保运行规范有序,保障行车的畅通和货物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作。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拟定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好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运营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到发站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铁路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信号等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的专业队伍负责养护,也可以委托行业专业队伍负责养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的设施、设备委托他人维护的,要与具备维修资格的单位签订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合同。

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从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申请和封锁线路手续。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通知行车调度,并设置好防护。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铁道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应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坚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与城市道路平交部分除外)。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绿化隔离区外20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应在绿化隔离区内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用地范围内排污、乱倒垃圾、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条 禁止各种车辆随意跨越线路或沿着线路、路基并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职工有权制止。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为维护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做出贡献,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行业检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质量达到优良的产权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输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采取封闭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部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实施。




全体国民集体休假,买路费再高也解决不了拥堵





于伏海



面对假期道路拥堵的状况,有的人又提出老办法,那就是涨价,就好比以前有的人提议过年涨火车票价一样,票价涨了不少,可是照样还是人满为患,为什么,不用多说,因为绝大多数不在家乡的人即使票价再高,也要回家过年。



过年涨火车票价不能解决买票难的问题,那过中秋节涨过路费过桥费景区费的办法也绝对不能解决道路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



不过,不同于春节的是,中秋长假(鄙人不想提国庆)期间,人们不是一股脑地往父母所在地或者老家跑,而是一股脑地往景区跑,通往景区的道路往往更堵,不管是高速路还是普通路,都是一样,等到了景区一看,黑压压全是人,再加上路上拥堵累个半死,看风景的心情也就消减了许多,当然,人们出发前其实是预料得到这种状况的,但是,他们还是义无返顾地踏上那拥堵的不归路,冲向那拥挤的景区,为什么“明知山有虎还偏向虎山行”呢?



那是因为人们只能选择这几天外出观光,过了这几天,又要天天上班,别的日子是无从出去旅游的。所以,即使道路再拥堵,即使买路钱再离谱,即使景区再人满为患,想旅游的人也只能一窝蜂地在一个固定的时间集体上路,集体堵路,集体摩肩擦踵在大大小小的景区里。



因此,要想缓减拥堵,只能从控制外出游玩的队伍上做文章,如何控制,那就得修整目前不合理的休假制度,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弹性的休假制度,可以规定劳动者每年有一周的外出观光的假期,这个假期跟过年和过中秋没有关系,就是观光的时间,每个人可以自己选择什么时候观光,比如,有的员工想出去看春光,那他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让单位在阳春三月时放他一个礼拜;有的员工想看夏景,那单位可以让他在六七月份出行,等等,这样做,就可以有效避免无数的人和无数的车集体上路的窘境,道理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也可以大大缓减。当然,有的人愿意这一周的时间呆在家里不动,那也是没问题的。



另外,类似的办法还可以有效缓减工作日期间的道路拥堵,那就是双休日不一定非得周六周日休息,一个单位里,张三可以选择周一周二休息,李四可以选择周三周四,王五选择周五周六,赵六可以选择周日周一休息,如此类推,每个单位都这样做,那人们工作日的时间也不完全集中在周一到周五,这样,每天势必有两到四成的职工不用起早探黑去挤地铁挤公交挤马路,那么,公交地铁马路上势必会轻松很多,畅快很多。



还有,像北京这样的大中城市,一定得想办法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交通不能导致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要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那就得保证公共交通不至于比“私有交通”差太多太多。如何做到?



第一,公共交通路线要做到合理安排,如果路线不够方便,那人们也无法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第二,城市主干道,包括设置红绿灯的道路和没有设置红绿灯的快速路或者环路,都要上下行划出两条公交专用道来,公交专用道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在早五点到晚十一点这段时间通行(消防、救护和出勤的警车例外)。

第三,解决了道路问题后,还要解决车辆的问题。等车时间太长是人们对公共交通的最大埋怨,因此,就需要预备好足够多的公交车,早晚高峰时段,争取能达到等车时间不超过三分钟的目标。当人们看到公共交通如此便捷时,那会有许多人选择乘坐公共交通的,当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那占用道路很多载人很少的小车车会越来越少;因为有专用的公交通道,那载人多的公交车也就会越来越多地通畅地奔驰在城市的马路上!



第四,公交车的内部设置要改进。拿北京来说吧,北京有一种型号的公交车,车体很长,但是车里面却设置的一点都不好,最大的问题是座位少,座位之外的地方还没有太多的扶手。因此,希望以后的公交车能尽量多安装几个座,在预计等车不用三分钟的状况下,人们看到一辆车上已经没有了座位,那他可以选择等下一辆,这样,公交车超载的状况也就得到缓减,这可以减少恶性事故发生时死伤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