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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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9]8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及历年来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保持荣誉人员的待遇、管理工作。国家、省对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卫生、民政、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比例控制在全市人口万分之一以内。
对在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市政府及时命名表彰,具体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予以严格控制。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勤奋劳动,无私奉献,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每次评选的具体标准在评选前专门制定。
第七条 评选市劳动模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上报。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初审。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审议、确定,再向市评选办公室推荐。行业主管部门不在本市的由市评选办按照行业名额分配数进行评选。
(三)考核。对推荐的人选,市评选办公室组织专门考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定。
(五)公示。市评选办公室对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确认的候选人进行公示。
(六)报批。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以一次性奖励为主。
第九条 经批准的工人、农民人选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劳动模范享有以下待遇:
(一)对有学习要求的劳动模范,单位支持其参加脱产或业余学习、培训。
(二)劳动模范每年体检一次,在职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属县区工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
(三)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市总工会每年组织部分劳模开展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费用上给予定额补助。
(四)对低收入的市级劳动模范、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给予低收入补助和特困帮扶,具体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补助标准应随工资及物价水平变动及时调整。
(五)符合城市廉租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可优先安排,逐年解决。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并根据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实行其他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政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检查落实,统筹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职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业、地区、单位的各级工会负责;退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社区、街道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有: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劳动模范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从劳动模范中,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选;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劳动模范参与社会活动,发挥劳动模范的社会示范作用;
(五)维护劳动模范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六)教育和引导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努力工作,做出新贡献。
(七)建立劳模档案,动态掌握所辖范围内劳动模范基本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伪造主要先进事迹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二)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处分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第十六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劳动模范被取消荣誉称号,即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需作进一步明确的,由市总工会会商有关部门作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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