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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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

(2012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做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统称书面意见)办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表依法享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书面意见的权利。本市各机关、组织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第三条代表的书面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条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交书面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和交办。

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通过本市代表书面意见网上办理系统交办。

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归口负责机关办理。

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代表对本市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交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第六条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一)代表一人提出书面意见后要求撤回的;

(二)代表数人联名提出书面意见后,一致要求撤回的。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书面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书面意见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提出。

第八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

在研究办理书面意见的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沟通,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书面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书面意见,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书面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及时告知代表。

第十条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的书面答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有关机关、组织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

有关机关、组织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应当对代表书面意见进行跟踪办理,落实办理结果。答复承诺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告知代表;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

第十一条代表在收到有关机关、组织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后,可以填写《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对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归口负责机关或者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归口负责机关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再次办理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的代表,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书面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的代表,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书面意见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对有关机关、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归口负责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办理和跟踪办理代表书面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在每年年中和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不作为书面意见处理,并及时告知代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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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标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1号)、《关于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在市政府办公厅组建市政府政务督办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成立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外贸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目标复核、初评工作。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是共性工作任务,主要是承办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等。
2、区县政府考核内容: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定量和定性目标任务;二是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各区县政府办理的事项,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单位按照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由市年终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1)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6)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各单位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
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70分。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市长、副市长分别对各单位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4分;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4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4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4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满分为4分。凡没有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行政审批等工作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均得承办单位的平均分。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次。考核得分排序居前8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后3名的单位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二)区县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交2002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公正性、权威性,市直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市目标办提供下列情况:
(1)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府量化指标数据的复核情况,同时提供对各区县2002年度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1月18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区县工作评议的情况、各区县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各区县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区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市计委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市外贸局负责提供各区县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
(6)市综治办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7)市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市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市农委负责提供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区县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
3、全面考核及结果审定
以各区县政府提交的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市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区县,考核位次上升一位。
市目标办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考核得分排序居前3名,且未列入“一票否决”的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排序居末位且有某项工作列入“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
四、奖惩办法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8名的市直单位和位居前3名的区县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2、对年度考核居后3名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居末位的县(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发生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的目标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选资格并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6、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2002年全市目标责任单位
2、中央、省属驻屯单位名单

 


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


2001-06-13

教高[2001]2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发展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加快培养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部决定,在“十五”期间,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简称受援高校)的学科特点和意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3所高校被指定为支援高校(见附件)。支援高校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对受援高校的支援和全方位合作。

  二、实施“对口支援计划”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争取用五年的时间,使受援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为受援高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接本通知后,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应抓紧启动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尽快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并报我部审批。对口高校都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对口支援计划”的顺利实施,其中,以支援高校为主的支援与合作项目,所需经费由支援高校从各条渠道筹集的资金中统筹安排。受援高校内部基本建设和派出教师进修、攻读学位等费用,主要从西部重点建设高校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


  四、我部将在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分配、教学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给予倾斜政策。支援高校要积极主动地与受援高校保持联系。鼓励支援高校围绕受援高校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研究,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五、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要加强对“对口支援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主管这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在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对口支援协议的顺利执行。实施“对口支援计划”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培养急需的各类人才是关键。我部所属各高等学校都有支援西部高教事业发展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积极承担西部高校教师的培训和教学任务,努力完成我部下达的支援西部高校建设的任务。


  实施“对口支援计划”,是我部为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整体提高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

支援高校
主管部门
受援高校
主管部门

北京大学
教育部
石河子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清华大学
教育部
青海大学
青海省

中国农业大学
教育部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部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省

复旦大学
教育部
云南大学
云南省

上海交通大学
教育部
宁夏大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

南京大学
教育部
西北大学
陕西省

浙江大学
教育部
贵州大学
贵州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

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部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市

华南理工大学
教育部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南交通大学
教育部
西藏大学
西藏自治区

西安交通大学
教育部
新疆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