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政办发〔2007〕1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办法,切实做好节能考核工作。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渭南市节能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GDP能耗下降20%目标的实现,根据中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每年对县、市、区政府,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节能工作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指标
11个县、市、区政府和渭南高新区单位GDP能耗比上年的下降幅度;省市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分县、市、区进行考核)。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考核办法
1、实行百分量化考核,按县、市、区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排名,第一名为100分。
2、以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最大的县、市、区为基数,计算其他县、市、区得分。具体计算公式是:
某县(市区)节能得分=(该县年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单位GDP能耗下降幅度最大县的下降幅度)×100
3、完不成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分。
4、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企业所在县、市、区节能得分中扣分,1户企业扣5分。
三、奖惩措施
1、把节能降耗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县、市、区实行节能降耗考核“一票否决”。
2、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指标的县、市、区,按照得分排名,并进行物质奖励;对完成年度降耗指标好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奖励10-15户企业。
四、组织领导
节能降耗考核工作在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定期公布全市节能状况,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通过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和报告会,介绍各自文化。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第三条 塞方将派两名艺术家访华。
第四条 中方一九九六年在塞内加尔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五条 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两名。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期刊资料。中方视可能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第八条 为相互交流经验,塞内加尔出版及版权机构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互派一个二至三人出版版权代表团。
二、教育
第九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塞双方相互提供培训、进修和研究奖学金,奖学金名额数目和留学生选派标准由双方协议决定。
第十条 双方加强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校际间交换教学、研究计划、资料和互派教员及讲学人员。
三、通讯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塞内加尔电台、电视台和中国电台、电视台交换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研究互邀记者互访的可能性。
四、青年、体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加强青年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双方为发展乒乓球运动和体操运动交换技术人员。为此,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员,为塞内加尔国家男、女乒乓球队进行培训,塞方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员,培训塞内加尔体操教练,为期一个月。
派遣教练员有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塞方提供一批体育器材。
五、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所需费用安排如下:
1.关于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关于展览: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展品运输和保险以及组织展览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中方负担塞内加尔大学在职大学教师赴华进修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中方负担赴塞内加尔任教的中国农艺学教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及津贴费,塞方负担其住房、家具配置、医疗及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增添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拟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忠德 锡亚姆夫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