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深建字〔2005〕18号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和资格证书、地下管线查询结果、计划批文、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二次装饰工程当装饰装修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不改变已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可提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注册建筑师签章认可的证明文件及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否则应提供装饰装修工程许可文件;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6.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技术资料:
(1)相关专业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可提供纸质文件,也可扫描进电子文件);
(3)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1份);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在深办公地址及电话;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6)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7)施工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且基坑深度或边坡高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完整的深基坑(高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总平面蓝图,支护结构强度、基坑土体稳定和变形计算书,地下管线、邻近道路、建筑物地下设施分布图,施工、检测、监测要求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3人以上岩土工程专家会审意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主要设计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提供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复印件1份)。
7.保证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已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拟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提供电子文件1套,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应扫描进电子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工程分包情况(原件1套,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3)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费用标准和各阶段划拨比例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1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提供确定工程性质的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四)办理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原件各1份);
3.如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4.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七)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总监任命书和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应提供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增建部分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4.增建部分的已缴费清单(原件);
5.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建设单位须提供补充协议;如未变更,建设单位须书面承诺(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四)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五)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2000年12月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证明和已备案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六)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或我局办理资料(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和缴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
(四)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在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临时施工许可证》自换领之日起无效。因故不能按期换领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临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 / 栋;高层: 层 / 栋;多层: 层 / 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 / 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米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
工程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发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是 □否
申请事项 : □ 1 .施工许可; □ 2 .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 :(请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基坑支护工程
□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室外环境工程
□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 网架 □ 索膜结构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电梯: 部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
□幕墙: 平方米
消防工程
□
屋面及防水工程
□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给排水工程
□
市政管道工程
□ 米
建筑电气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其他
□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 1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2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3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4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 .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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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9〕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初审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被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2007〕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