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8:12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商秩字[201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3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克服困难,认真组织开展审核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审核换证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执行不严格、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集中度依然较低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审核换证工作,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审核换证工作责任意识

  肉类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专门就加强屠宰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并对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环保部门加强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及加工监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6个规范为审核换证工作明确了具体标准和依据。《条例》、《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以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加强,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是,行业散、小、差问题依然突出,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

  通过审核换证,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将审核换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审核换证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总负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审核换证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有关处室和个人要着力推动,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定点资格审批、审核换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审核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核换证关,做到定点资格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审核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符、审核程序与工作要求相符。

  (一)严格审核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重点审核:一是企业设立、厂址选择、空间布局、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屠宰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检验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配备及按要求使用情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尤其是证章使用管理、生猪入场检查登记和肉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四是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方式方法规范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

  (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换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换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换发牌证;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则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牌证;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严防以将屠宰厂(场)转换为屠宰厂点的方式规避此次审核换证。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审核换证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审核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开展审核换证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上一级对下一级审核换证工作的考核评价,特别要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换证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为确保工作质量与实际效果,此次审核换证工作期限延至2011年3月底。商务部将在各地审核换证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成立检查组进行跨省检查。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将审核换证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刘 骁 吴凤武
  电 话:010-85093363 85093359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180858497.doc
     2、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180888144.xls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光荣使命。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和医药职工的共同努力,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不仅基本保证了全国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数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价,减轻了人民负担,为医疗、防疫、救灾、计划生育、反侵略战争和发展畜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和工作中长期“左”的错误影响,致使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和药政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加强了医药管理,但多方插手,乱办药厂,滥制药品,多头经营,抢购倒卖紧缺贵重药材,一些游医药贩乘机制售假
药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因使用伪劣药品而引起的中毒和伤亡事故屡有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国家计划,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破坏了药源,影响了社会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必须确保医药产品质量
1.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生产,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份、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3.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商品入库检验、在库养护、出库检查制度,积极改善运输、仓储设备条件。
4.中药材,家种的要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发展质量好的地道药材;野生的要有计划地组织适时采集。要按等级规格收购和销售,按中药炮制规范加工,保证质量。
5.医疗器械要建立产品检测和设计机构,其生产所需的优质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保证优先供应。
切实整顿医药企业和产品
6.所有药厂必须符合《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整顿药厂规定的条件,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生产。
7.任何单位生产药品,都必须按《药政管理条例》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或卫生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品种,不准生产、收购、销售和使用。
8.各级医疗单位,不准开办药厂。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只限配制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的药物制剂、经检验质量合格方准使用。此种药物制剂不得进入市场。
9.对产品质量差、消耗大、成本高的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收效不大的,要关、停、并、转。
严格药政管理,健全药事法制
10.药政管理机构是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令、条例、规定的部门,药品检验所是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的专业机构,有权对违反药政管理的行为和伪劣药品据情处理。药政、药检人员有权对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抽
样检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药政、药检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执法犯法,否则从严惩处。
11.对违反药政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药厂和制药单位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分以至法律制裁。
12.药品生产、供应和医疗单位的质量检验科(组),有权向药政药检部门反映药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并接受药检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对药品质量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当地药检所或上级药检所仲裁。单位领导要尊重质量检验人员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
1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偷工减料、乱改乱代、以伪充真、掺杂使假、制售伪劣药品、出售过期失效变质药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必须坚决取缔骗取钱材坑害人命的游医药贩。
14.进口的药品、药材,列为法定检验。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者,方准进口使用。违者,由组织进口单位和接货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医药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15.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供销、人财物,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目前,先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统一管起来。地(市)、县现有药厂,符合条件的,由省、市、自
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上收统一管理,适当照顾所在地方的经济利益;不合条件的,关、停、并、转。需要上收统一管理的药厂,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企业的人员、财产、资金、物资、设备均一律冻结,抓紧办理交接。
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
非医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实行计划归口管理。
16.国家对医药行业在保证生产和集体福利的条件下,逐步实行“微利”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物价总局、财政部商定。从1982年起,按省、市、自治区医药系统实行利润包干制。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和提高,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
17.加强计划管理。医药产品只能按需生产、按需供应,不得向企业压产值、压产量、压利润。二类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按计划生产,按计划收购,按计划调拨,生产企业不准自销;三类产品,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供应;关系战
备、防疫、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服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调配。新建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医药产品的生产布点,按品种管理范围,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要以生产名牌、优质、低
耗产品的工厂为中心,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企业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18.避孕药具或生产、供应、发放,要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生产点要相对集中,生产条件要加速改造。要努力研究、试制、生产更为安全有效、使用携带方便的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做好避孕药具的研究、生产、供应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农村的供应。
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认真保护药源
19.办好中药材生产基地,基地的产品要向国家药材部门交售。提倡科学种药,提高单产和质量。禁止使用影响药材疗效的农药、化肥。
20.注意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动物药材要有计划地捕猎、饲养、严禁乱打乱捕;野生植物药材要采育结合,制止乱采乱挖。木本药材要纳入林业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


21.二类和贵重的中药材,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可以代购外,其他一切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插手。
做好医药商品供应,加强市场管理
22.医药商品的收购、调拨、批发和零售业务,由各级医药经营机构负责;无医药经营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经营医药商品。
药材贸易货栈主要业务是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药材业务,也可以按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营少量三类中药材。其他贸易货栈不准经营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
23.要按经济区划组织医药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保证市场供应,增设城乡经营网点,加强和扩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供应。医药经营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商。
24.医药商品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化学药品、中成药、二类中药材、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进行管理;三类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可适当放宽。部分品种价格可逐步作适当调整,有升有
降,也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浮动。价格变动,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5.坚决制止医药经营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哄抬药价,抢购套购紧缺名贵药材、药品,破坏药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对“奖钱奖物”、请客送礼、搞畅滞商品搭配,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努力发展医药科研、情报和教育
26.为了改变医药科研力量分散薄弱、课题重复、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的状况,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机构,仍按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规定,分级划归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科研计划、规划,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要抓紧建立中国药物科学院,形成国家中西药研究中心,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医药研究机构。科研必须与生产紧密结合,解决生产中重大问题,搞好成果应用。要重视技术和经济情报工作。
27.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药学院、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及其他高等院校的中西药学、医疗器械专业,有计划地发展中药和经济管理等新的院校和专业。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和发展中等医药教育,加强各级干部和职工教育,搞好全员培训。要注意合理使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
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医药管理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健全医药统一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医药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技措费用以及交通运输等条件,要给予优先照顾。要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
的贯彻执行。
各级医药部门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把基层的生产经营工作搞活,提高经济效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对人民健康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我国的医药事业一定会在调整中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为我国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1981年5月22日

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一些经营者以有奖游戏为幌子,大肆进行赌博活动,有的经营者甚至在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赌台、赌桌,公开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发展。因此,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游戏机搞赌博或变相赌博。对奖钱、奖物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同时要对其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
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自1996年11月1日起至年底,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这次整顿工作做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 ぷ骼醋ィ坏梅笱芰耸隆R笆狈⑾趾徒饩鑫侍猓芙峋椋慕ぷ鳎换幕谐 ? 二、取缔奖钱、奖物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各地要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清理取缔以任何形式进行的奖钱、奖物、奖励内部消费(包括分卡、数字游戏卡)等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要动员业主限期自行拆除各类有奖电子游戏设施。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 薪本疃模宦砂炊牟┗疃筛骷段幕⒐病⒐ど绦姓芾聿棵旁诟髯缘闹霸鸱段冢婪ㄓ枰圆榇Α6砸抵鳌⒕甙淳壑诙牟┮婪ú榇Α? 三、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拚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
并负责监督销毁。
四、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一律不得设置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中奖功能的游戏
机。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暂停审批登记新的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自整顿之日起,对现有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文化、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统一检查清理整顿情况,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失职查处。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分别报文化部市场局、公安部治
安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