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1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足);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州(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州(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州(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入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及信贷审批。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行政职务;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予以降级,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环保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最高处以l00万元罚款;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要研究制定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9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9]78号
1999-04-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年全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1999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1)。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2);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当于7月1日前准备完毕;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加强登记管理;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品尺寸:40cm×29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电化铝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品尺寸:23.5cm×16.3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与国家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与地方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cm×17.5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板2块,尺寸:17cm×12cm。
(三)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cm×17.5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四)中间透明翻页: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正页规格:24.5cm×17cm,侧页规格:17cm×10cm,厚度:18丝。
(五)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徽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字体:楷体。
四、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印有制作厂家的名称。
附件2: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3: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内资企业)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银行账号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范围
主 营
兼 营
所属主管单位
发照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名称
营业执照名称
营业执照字号
发 照 日 期
年 月 日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币 种
是否缴税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
从业人数
经营方式
登记注册
类 型
行 业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
注册资本
投资方名称
投资金额
投资币种
与 美 元
汇率比价
所占投资
比 例
分配比例
会计报表种类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
折旧方式
所属
非独
立核
算的
分支
机构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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