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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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第178号



  《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余慈区域规划管理,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余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余慈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和修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余慈区域,是指《统筹余慈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包括余姚市行政区域和慈溪市行政区域。

  余慈区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和修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余慈区域规划是统筹余慈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区域规划。

  余姚市和慈溪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利用保护等规划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姚北工业园区、周巷镇、泗门镇、观海卫镇等区域专项规划的制定、修编,应当以余慈区域规划为依据,符合余慈区域规划的发展战略和强制约束性内容。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余慈区域规划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突出区域生态特色和人文特色,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森林、绿地、水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余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整合区域土地资源、优化区域土地资源的原则。

  编制和实施余慈区域交通规划应当遵循有机整合余慈区域内各类资源,加强区域内中心城区、卫星城市和重要功能区块之间的联系的原则。

  编制和实施余慈区域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遵循整合区域内水资源,统筹安排水利设施建设和优化水资源的配置为原则。

  第六条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负责余慈区域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余慈区域规划,编制、调整本市的市域规划;

  (二)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进行日常管理;

  (三)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等具体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余慈区域规划协调监督机构确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余慈区域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姚北周巷联合开发建设管理机构、泗门镇人民政府、观海卫镇人民政府负责余慈区域规划在管辖区域的实施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余慈区域规划,负责编制、调整本管辖区域的各项专项规划;

  (二)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监管;

  (四)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余慈区域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市余慈区域规划协调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余慈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和修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修编余慈区域规划;

  (二)协调确定余慈区域内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统筹、协调余慈区域空间开发与布局;

  (四)协调余慈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协商重大设施建设、要素市场培育、产业联动发展、环境保护治理、区域科技和信息化合作等内容;

  (六)办理与余慈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监管和修编相关的其他组织、协调事项。

  第九条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经济、交通、环境

保护、监察、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余慈区域规划编制余慈区域各类专项规划,并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鼓励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建立余慈区域性行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进一步加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余慈区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余慈区域规划协调监督机构按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

  余慈区域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技术认证。

  余慈区域规划协调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将拟订的余慈区域规划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余慈区域内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需要对余慈区域规划修编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修编。

  第十三条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导致余慈区域总体空间结构或者重要设施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余慈区域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余慈区域规划协调监督机构按照相关程序提出调整方案。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余慈区域规划,划定余慈区域内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具体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管理要求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责任主体、控制要求和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对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余姚市和慈溪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余慈区域规划,对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联合审批,并事先征求市余慈区域规划协调监督机构的意见。

  余姚市、慈溪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余慈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余慈区域土地调控和土地计划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余姚市和慈溪市的基础项目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禁止许可不符合余慈区域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内不得进行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文化展示和必要的基础性公益设施、旅游设施以外的项目建设,不得兴建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以外的建筑物,不得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限制开发区域范围内应当发展绿色无污染产业,不得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村庄建设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等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十九条确定余慈区域内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征询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余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实施余慈区域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实施情况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立余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市人民政府报告余慈区域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建立余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跟踪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余慈区域规划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余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建立余慈区域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

  余姚市、慈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分解余慈区域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追究违反余慈区域规划实施的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并通报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改等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余慈区域规划实施情况;

  (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等区域空间管理情况;

  (三)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与选址情况;

  (四)余慈区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五)余慈区域规划其他实施情况。

  依据前款规定实施的监督,发现违法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范围或者不按照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管理要求制定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余慈区域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在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文化展示和必要的公益设施和旅游设施以外的项目建设的;

  (二)在禁止开发区域内兴建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以外的建筑物的;

  (三)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兴建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村庄建设和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等项目以外的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余慈区域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余姚市、慈溪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余慈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对余慈区域人文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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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办质[2004]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批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独特,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相继建设。有的工程设计突破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难度增大,建筑工程技术风险增大。为了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严禁超越资质承包,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承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的单位,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具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经验。

  四、高度重视设计方案比选和评审,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对设计方案要进行科学评审和优化,在考虑建筑造型要求时,要把技术可靠性放在首位。建筑方案评审应吸收结构设计方面专家。对于异型结构、大跨度及大跨悬挑结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结构设计方案仔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的结构设计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工程重要结构部位的质量状况。

  五、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须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要时,应采用不同的结构计算软件进行校核分析。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用于施工。

  六、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的,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七、施工单位要针对深基础支护、地下空间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注、预应力、钢结构的制作与焊接、大型构件设备安装等特殊工序做出专项技术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重要部位及技术难度较大部位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八、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对大型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派驻驻厂监理。

  九、加强工程施工试验与检测管理。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必要时应取得实验室国家认可。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约定中提高见证取样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范围,对影响结构安全的材料可以采取100%见证取样。对于不合格检测试验项目,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大型公共建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质量监督方案,安排业务素质较高的监督人员,加强对技术复杂工程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巡回和定点相结合的监督抽查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及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主要建材、工程试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新技术的审查程序。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大型公共建筑参建各方要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确保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可追溯性。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于近期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在建和已竣工的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院、会展中心、地铁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将检查情况于7月15日前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80号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14分钱、浙江省2.12分钱、江苏省2.08分钱、安徽省1.2分钱、福建省2.3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368元、浙江省0.4407元、江苏省0.4108元、安徽省0.383元、福建省0.402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68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在不推动有关省(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6分钱、0.5分钱、0.2分钱、0.4分钱和0.4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分钱、浙江省3.21分钱、江苏省3.01分钱、安徽省2.7分钱、福建省2.9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及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上海市工业、非工经营用电价格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江苏省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浙江省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安徽省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东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