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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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有序、规范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保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周期为5年。2011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
  第四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已被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自评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经所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3.获得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推荐遵循择优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工作,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推荐材料包括:
  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见附件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 本辖区国家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复印件);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情况、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4.所推荐县(市、区)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出具受理复核报告,并报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同时负责复核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复核工作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复核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应急领域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次从专家组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对受理复核的推荐县(市、区)开展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单位、现场考评、综合评分、反馈意见等。复核工作组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复核表》进行现场考评,得出综合评分,并将初步复核结果及复核意见向当地进行反馈。现场复核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工作组应当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等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交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议名单及复核工作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确定采取公示制度。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名单,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集中公示。
  对有争议的县(市、区),由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第九条 卫生部对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申报县(市、区)予以命名,并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标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年向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通报命名结果并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巩固推广。
  获得命名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要加强自身管理,并不断巩固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批准撤销其示范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抽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示范效应。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模式。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3/13/content_2090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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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法字〔2006〕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2004年11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鲁教法字〔2004〕3号),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为使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实际,分别制定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 0531-86161888—10707,10705。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市级(高校)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四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推荐、评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对已获得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每2年进行1次复查。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符合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高等学校申请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应该符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高等学校中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第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命名,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其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决定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候选学校,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
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
第八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3至5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高等学校申报自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学校、申报参评的高等学校进行综合审查,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省教育厅将进行调查、核实。凡异议成立的,省教育厅取消其入选资格。
入选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申报等工作进行监督。
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学校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学校入选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指导,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本地区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六条 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复查工作以学校对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为基础,中等以下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估,形成复查报告,省教育厅进行抽查;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经省教育厅同意,继续保留“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第十七条 获得“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教育厅调查属实的,取消“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犯罪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六)有其他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相符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参加“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的学校从“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2. 山东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附件1:

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评估方式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
10.5
1.学校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在学校决策、管理中贯彻法治理念
1.5
(1)学校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学校领导形成依法规范和行使权力,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权益,依法实施改革措施、审查管理活动的治校理念和工作方式

(3)学校领导班子定期研究解决学校依法治校问题
0.5

0.5



0.5
查阅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座谈

2.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有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并得到落实
9
(1)学校有专门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2)法制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在学校决策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其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考评办法明确

(3)学校有明确的依法治校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4)有依法治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各部门形成依法治校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规定任务得到落实

(6)学校出台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有从法律方面的评估、论证和审核的环节
2

1



2

2

1

1
查阅学校文件、工作制度、计划、方案、会议记录、人员聘书等相关资料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10.5
1.有依法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学校章程
3
(1)依法制定了内容比较完善的学校章程

(2)学校章程已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学校章程的修改符合规定程序

(4)学校章程向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的办学活动围绕章程进行
1

1

0.5

0.5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察看公示栏、公示文件或网页,座谈

2.有完善的与章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5
(1)依法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制度

(2)依法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

(3)依法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依法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

(5)依法建立完善的师资管理制度

(6)依法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制度

(7)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8)依法建立学校管理的其他制度,如各种办事程序制度,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9)各项管理制度公开,建立相应档案、汇编,便于查阅
0.5

0.5

0.5

0.5

0.5

0.5

0.5

1



0.5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有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性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明确、规范
2.5
(1)学校的主要规章制度,均按照法制统一和法律保留的原则进行过审查、清理,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层次合理、简洁明确

(2)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实施前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

(3)学校没有因为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符合法制统一原则而被提起诉讼
1





1



0.5
查阅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座谈


自主办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
23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
4
(1)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学校办学活动以育人为本,能够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3)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发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学校章程相一致

(4)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经过科学、民主的论证,必要的事务以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5)学校严格依法招生,招生活动规范、公开、透明,选拔机制与程序公平、公正,无违规操作

(6)学校收费合法、规范

(7)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发生

(8)实行校企分离,学校参与举办的各种经济组织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清楚,管理规范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查阅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学生家长座谈或随机调查

2.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质量高
5
(1)教育教学效果突出、质量优良,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社会声誉良好

(2)学校为学生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3)课程设置、教材选择等环节合法规范,教学计划完善、秩序良好

(4)依法设置的各种学术评价机构能够独立开展活动,行使职能,学术评价的过程和标准公开、公平、公正

(5)学校内部的各种评优、选拔机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6)有完善的教学工作评估方案、标准、程序和办法,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和反馈机制

(7)定期进行教学研究,教研内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8)对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开展的培训、补课等活动,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

(9)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档案完善

(10)教学过程中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符合法定要求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察看,与学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3.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民主、规范
7.5
(1)法定的各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并能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2)普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校长能依法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建立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议事规则健全,能够按期开会履行职责

(3)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种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职责与权限清楚,分工明确、合理

(4)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有效

(5)各岗位人员聘用程序和办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6)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开支

(7)学校分配制度科学合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

1





2



1



1.5

0.5

0.5
查阅相关制度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4.学校无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园秩序良好
6.5
(1)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2)学校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无责任事故

(3)按照要求建立了应对突发事件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预案,并得到有效落实

(4)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有专人负责,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安全
1.5

2

2



1
查阅相关资料,座谈,查看相关设施


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11.5
1.教职工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并得到落实
3
(1)依法聘任教职工,建立规范的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度,依法明确学校与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在教职工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依法建立明确的制度规范

(3)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无教职工因合法权利受到学校侵害而提起的申诉和诉讼案件
1



1



0.5

0.5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2.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学生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8.5
(1)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体现公平公正和教育为本的价值理念,学生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并能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相关的管理活动

(2)无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现象发生,对辍学学生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复学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

(4)对学生进行的奖惩行为,规则明确、程序正当、重视证据、公平公正,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得到相应保障

(5)学校没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侮辱歧视学生等现象,没有违法违规向学生乱收费用等情况

(6)对受过处分的学生不歧视,处分的期限与后果明确,给予相应的教育悔改机会

(7)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没有发生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卓有成效,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各项权利

(9)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提供方便
0.5





0.5

0.5

1.5



1.5



1



1.5



0.5



1
查阅相关资料,与师生座谈或随机调查


校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12
1.依法设立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机制健全,运转正常,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6
(1)有健全的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2)有健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教职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3)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工会充分发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2

2



1



1
查阅组织制度、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等,与教职工座谈

2.积极推行校务公开,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
3
(1)有健全的校务公开组织、工作方案,坚持按制度落实校务公开工作

(2)有明确的向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的项目和公开栏设置

(3)有明确的向社会、学生家长公开的项目和公开栏设置
1

1

1
查阅相关材料,与师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3.建立校内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职工对学校管理决策、教育教学活动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行政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
3
(1)建有家长学校或家长委员会,并坚持开展活动,建立与社区、家长的稳定、规范的联系制度

(2)有健全的校内监督机制,监督方式明确有效

(3)设有意见箱或校长信箱,有听取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工作意见的组织机构、人员等,对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反馈

(4)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政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视察
0.5



1

1



0.5
查阅相关材料,与师生和学生家长座谈


建立公平、公正的校内争议解决机制
6
1.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职务评聘复核等相关制度,使在教职工职务评聘、待遇、奖惩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2.5
(1)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2)有处理相应问题的机构和人员

(3)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公正、公开,无推诿或打击报复申诉教职工现象
1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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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85号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会机关财务行为,明确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管理标准,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招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机关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各部门业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保监会机关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第三条保监会机关财务管理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金融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保监会机关财务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内控制度,保证各项支出的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保监会机关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在会领导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财务会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各项经费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保监会机关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八条人员经费指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等。

  (一)工资指在职职工(含聘用制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二)社会保险缴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

  (三)离退休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医疗费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药、治疗、住院等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贴;

  (五)住房补贴指按国家规定由单位开支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由人事教育部和办公厅根据国家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日常公用经费指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监管工作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固定资产购建、其他费用等。

  (一)办公费指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清洁卫生用品等的购置费等。

  办公用品的开支按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书报杂志的订阅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每年度人均不超过200元(主要限于党报、经济类、金融类、保险类报刊);清洁卫生用品等的购置,根据实际需要开支;

  (二)印刷费指许可证、资格证、信纸、信封、账表、规章制度及业务资料等的印刷费用;

  (三)水电费指办公场所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

  (四)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五)取暖费指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取暖费支出。

  办公场所的取暖费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宿舍取暖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费指单位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年检年审费、安全奖励费及班车费等。公用车辆费用在预算内据实列支;班车费根据人事教育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七)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国内外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调动干部派遣费等。

  差旅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会议住宿费、伙食费、租赁费、交通费、医药费、文件资料费等。会议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培训费指国内业务培训发生的有关支出,包括培训学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购置费、调研经费以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培训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招待费指为工作需要所支付的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含外宾接待)。招待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招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福利费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二)物业管理费指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支出。

  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开支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宿舍物业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维修费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和机具及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维修费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维修计划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十四)固定资产购建指办公设备、家具、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图书等的购置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根据年初制定的购建计划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十五)其他费用指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税费、诉讼费、行政赔偿费及上述科目未反映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的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十条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大型购建项目支出、大型修缮项目支出、稽查办案项目支出、租赁费项目支出、考试费项目支出等。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办公用房购建项目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办公用房购建项目包括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的项目;

  (二)大型购建项目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大批量购置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和网络建设等;

  (三)大型修缮项目指按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进行大规模修缮或修理的房屋和专业设备等;

  (四)租赁费项目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等。

  基本建设类项目、大型购建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租赁费项目的支出根据财政部专项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开支;

  (五)稽查办案项目指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大型非经常性、专题性现场检查、稽查、取证及办案等,包括伙食补助、住宿、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支付中介机构的办案费等。伙食补助、住宿、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中介机构的办案费根据批准的费用开支;

  (六)考试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精算师等四项资格考试发生的出题、考试软件开发和维护、题库建设、公告、报名管理、试卷印刷、运送、租用考场、监考、阅卷、资格证印制、发放等各种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费用。考试费的各项支出控制在收费标准以内列支。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的审批

  (一)职工的工资支出,由人事教育部根据核定的年度人员工资预算审批;

  (二)其他各种补贴性支出,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会部会签后,送主管财务的副主席、主席审批;

  (三)医疗费支出经医务人员审核,办公厅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坚持预算管理、节约经费、提高效益、控制开支的原则。

  (一)办公用品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费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于年底前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次年部门工作计划和支出预算,财务会计部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在编实有人员数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内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要专项报批;

  (二)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年度出国、培训计划和费用预算由国际部编制,年底前报送财务会计部审核,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会议费和培训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批;

  (四)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由办公厅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保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采购实施方案,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后执行,特殊购置需经主席办公会批准。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归口办公厅统一办理。

  (六)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规定。

  (七)稽查办案费、考试费、出国费用等开支由主办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

  

  第四章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时,经办人需根据开支的不同用途,按照要求分别填写下列凭证:

  (一)借现金或转账支票:使用“支款凭证”(三联式)或“支票借款单”;

  (二)报销差旅费:使用“外地差旅费报销单”(单联式);

  (三)报销医药费:使用“医药费报销单”(单联式)

  (四)报销其他费用:使用“财务报销单”(单联式)。

  第十四条填制完整的报销凭证上需经部门主任级领导签字批准,并附原始发票,方可报销。特殊事项报销须有财务会计部主管主任签字。

  各项购置需主办部门办理购置物品验收手续,填写“验收单”(三联式),经本部门主任级领导、处长及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为加强现金的管理,除差旅费借款或特殊原因外,超过5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六条为避免长期占用公款现象发生,保证会计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项借款要及时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在出差任务完成或款项支付后1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原因延期不办经提醒无效的,将从其工资中抵扣借款。借款应本着“一次一清,结清再借”的原则,未结清借款者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十七条借款和报销经办人对各项单据填写应金额准确、字迹清晰、无涂改,单据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应粘贴整齐、平展。

  第十八条凡虚开票据、使用虚假票据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律不予报销,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暂行规定》(保监发〔199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