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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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6号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 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 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 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 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须知;

(三) 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 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 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 投标文件格式;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投标书;

(二) 授权书;

(三)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 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 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 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 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 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 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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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5]2号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使高校招生制度建设继续取得进展,使招生考试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设计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二、狠抓考试安全,确保万无一失。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各地要在巩固2004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安全措施全部达标;加强对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使高考违规率进一步下降。

  三、严密组织,高标准完成高考分省命题任务。有关省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在机构、人员、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对命题教师的遴选和组织管理,完善命题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发挥命题的积极导向作用,推进素质教育。

  四、认真做好外语听力测试实施工作。从2005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在高考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播放设备运转正常,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各类偶发事件。

  五、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试点高校要坚持报考条件明确化、工作程序规范化、选拔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狠抓各个环节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情况的跟踪研究,不断改进有关工作。对被举报有违规招生的高等学校,一经核实,坚决清退考生、处理相关责任人,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严格各种特殊形式招生管理。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语非通用语种、保送生、艺术特长生、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以及定向就业、民族预科等招生形式,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管,公示备选资格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不得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乱收费。

  七、积极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将招生宣传作为重要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根据招生进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对突发问题的处理过程、结果及宣传要系统研究,一并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严格规范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申办高等学校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在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未经省级招办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级招办核准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九、建立并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招生和教育的良好形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高等学校。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作出具体规定。考生志愿表(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设计,应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志愿等。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报考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填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6.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7.省级招办应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1.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或高等学校承办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1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15.省、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本省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7.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1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19.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类)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21.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由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24.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寄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汇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27.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8.部分高等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29.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30.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学校拟跨省安排的招生计划,应由高等学校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2.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汇总、核定本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按时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以及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迳送的面向本地招生的分学校分专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八、录取

  3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7.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原则上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等学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等学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8.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9.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级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0.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应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6.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4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9.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7月31日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3.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等学校的办法。

  5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办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5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各有关省级招办须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56.单独组织招生考试以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单考及保送生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各省级招办须在8月25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

  57.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率较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8.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招生管理职责

  59.教育部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3)确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0.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1.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它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2.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招生经费

  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4.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5.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二、附则

  69.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号

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务部第4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
http://tf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4900014532.xls
序号 制定机关 规 章 名 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 号
1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9月13日 [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 1993年9月25日 [1993]外经贸台发第285号
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1月5日 1993年11月5日 [1993]外经贸合发第582号
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29日 1994年12月29日 档发字[1994]23号
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1995年3月15日 1995年7月1日 [1995]外经贸管发第99号
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11日 1995年4月11日 [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
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 1996年9月5日 [1996]外经贸合发第605号
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3日 1997年1月1日 [1996]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9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汽车报废标准 1997年7月15日 1997年7月15日 国经贸经[1997]456号
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8月25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8月25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8月25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13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17日 1998年1月1日 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
1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4日 1998年1月24日 [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15 国内贸易部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 1998年2月27日 内贸消费字[1998]第23号
16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1998年3月9日 1998年3月9日 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
1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3月13日 1998年3月13日 [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
1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 1998年8月3日 1998年8月3日 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1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1998年10月9日 1998年10月1日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
20 国内贸易局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8年10月15日 1998年10月15日 国内贸易局[1998]第1号令
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月30日 1999年1月30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2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5日 1999年2月25日 [1999]外经贸技发第103号
2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1999年7月9日 1999年7月23日 国经贸贸易[1999]706号
2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年9月23日 1999年11月1日(2001年11月22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8号修订) [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
2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26日 2000年1月1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
2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4日 2000年5月1日 [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
2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9日 2000年12月2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9号
2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2001年4月28日 2001年5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1号
2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26日 2001年10月26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6号
3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7日 2002年1月1日(2003年8月21日商务部令2003年第2号修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7号
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
3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2号
3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3号
3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1日 2002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3号
3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1月16日 2002年1月2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号
3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4日 2002年2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号
3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2002年2月4日 2002年2月4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8号
3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2年2月8日 2002年2月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4号
3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8号
4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9号
4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
4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号
4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2002年2月10日 2002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2号
4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2年3月12日 2002年4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号
4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3号
4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4号
4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5号
48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
4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7号
5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8号
5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9号
5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0号
5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1号
5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2号
5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 2002年3月13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3号
5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2年4月9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6号
5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2002年7月18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7号
58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3日 2002年10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3号
5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2002年10月18日 2002年11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3号
6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31日 2003年1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2号
6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2日 2002年11月1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
6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 2003年1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7号
6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2002年12月13日 2003年1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8号
6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2002年12月13日 2003年1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4号
6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3年1月30日 2003年3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年第2号
66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7日 2003年9月27日 商务部令2003年第4号
67 商务部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03年10月1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
68 商务部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03年10月1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
69 商务部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2003年10月1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
70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7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3年第3号
71 商务部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2004年1月13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72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29日 2004年3月29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5号
73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6日 2004年6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74 商务部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4年5月20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7号
75 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25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76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 公布后30日起 商务部令2004年第3号
77 商务部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2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4年第18号
78 商务部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79 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80 商务部、海关总署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6号
81 商务部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 2005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
82 商务部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1月7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号
83 商务部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2005年2月2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4号
84 商务部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2005年2月3日 2005年3月5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85 商务部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2005年2月6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86 商务部、公安部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2月9日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87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2005年2月21日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0号
88 商务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2005年3月2日 2005年4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89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2005年8月1日 2005年9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
90 商务部 汽车贸易政策 2005年8月10日 2005年8月10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
91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5年8月15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14号
92 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2005年8月23日 2005年9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7号
93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9日 2005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
94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2号
95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3号
96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4号
97 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7日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98 商务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22日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
99 商务部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23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
100 商务部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日 2005年12月1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101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发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102 商务部、海关总署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29号
103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06年1月9日 2006年1月9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104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 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 商务部令2005年第26号
105 商务部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 2006年7月14日 2006年8月14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106 商务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6号
107 商务部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 2006年8月4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19号
108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8月16日 2006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
109 商务部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2006年8月16日 2006年8月16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
110 商务部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2006年9月1日 2006年10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
111 商务部、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8号
112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2日 2006年10月15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113 商务部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2006年9月18日 2006年9月18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114 商务部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115 商务部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1日 2006年10月20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116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0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6年第9号
117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 2006年11月15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118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2006年11月6日 2006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119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 2007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120 商务部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4日 2007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121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7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122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1日 2007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
123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 2007年6月27日 2007年8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4号
124 商务部、财政部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2007年8月13日 2007年9月15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9号
125 商务部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2007年10月23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
126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2007年11月5日 2007年11月5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127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号
128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 2008年8月20日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
129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 2008年5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
130 商务部、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2008年4月7日 2008年5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131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 2008年5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132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5日 2008年6月1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 2008年第8号
133 商务部、财政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08年7月9日 2008年8月1日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134 商务部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6月24日 2008年8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135 商务部、科技部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08年9月16日 2008年11月1日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136 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7月28日 2008年8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137 商务部 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管理适用的规定 2008年8月5日 2008年8月5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138 商务部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0月20日 2008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139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
140 商务部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
141 商务部、科技部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0日 2009年5月20日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
142 商务部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2009年2月1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
143 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2009年2月5日 2009年2月5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144 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6日 2009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145 商务部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9年6月22日 2009年6月22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146 商务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8号
147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8日 2009年11月1日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148 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2009年7月15日 公布之日起30日后 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9年第10号
149 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2009年11月21日 2010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150 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2009年11月24日 2010年1月1日 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151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28日 2010年2月1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3号
152 商务部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10年1月26日 2010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10年第1号
153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06年1月13日 2006年1月10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1号
154 商务部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8年6月7日 2008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15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年7月25日 2000年9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6号
15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0日 1995年1月1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
157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 1997年5月28日 1997年5月28日 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
158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4年11月17日 2004年12月17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159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6年5月26日 2006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
160 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 2007年4月30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
161 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007年4月30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
162 商务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9日 2007年5月1日 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163 商务部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暂行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 日 2003年11月3日 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
164 外经贸部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年2月13日 1995年2月13日 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165 外经贸部 关于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1日 1996年8月21日 外经贸运发[1996]第461号
166 外经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1998年1月26日 1998年1月26日 外经贸运发[1998]第20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修订
167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2002年2月26日 2002年4月1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
168 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6日 1998年12月1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725号
169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月15日 2002年2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7号
170 外经贸部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2日 1998年9月22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325号
17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 1996年4月1日 [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
172 外经贸部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2001年12月20日 2002年1月1日 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9号
173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3月29日 1996年4月1日 国经贸机〔1996〕201号
174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1日 2004年12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175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2005年2月5日 2005年3月1日 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176 外经贸部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7日 1999年6月1日 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
177 外经贸部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7日 1999年6月1日 外经贸管发〔1999〕315号
178 商务部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7日 2006年9月1日 商务部令2006年第5号
179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5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180 商务部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5月15日 2004年7月1日 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18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日 1998年12月1日 经贸台发[1998]792号
18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4日 2000年1月1日 外经贸配字[1999]89号
18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6日 1999年12月6日 外经贸配字[1999]87号

     2.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
http://tf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1/1294900025118.xls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实施)目录(502件)
序号 文件名称(含文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 外经贸部 1994年1月16日 1994年1月16日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 外经贸部、工商总局 1995年5月25日 1995年5月25日
3 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年10月22日 1996年10月22日
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 外经贸部 1998年4月20日 1998年4月20日
5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 2002年12月30日 2002年12月30日
6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 商务部 2004年7月15日 2004年7月15日
7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 商务部 2004年11月11日 2004年11月11日
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3月18日 2005年3月18日
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6年3月18日 2006年3月18日
10 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 商务部 2008年5月5日 2008年5月5日
11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6年5月19日 1986年5月19日
1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6年10月31日 1996年10月31日
13 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优惠贷款贴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690号) 外经贸部、财政部 2002年1月24日 2002年1月1日
1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商财字[2008]65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6月30日 2008年6月30日
1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9月1日 2008年9月1日
1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12月5日 2008年12月5日
17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10]19号) 商务部 2010年1月20日 2010年4月1日
18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通知(商秩发[2009]620号) 商务部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
19 商务部关于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0〕191号) 商务部 2010年6月1日 2010年6月1日
20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 商务部 2009年5月9日 2009年5月9日
21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2009年3月3日 2009年3月3日
22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 商务部 2009年3月18日 2009年3月18日
23 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162号) 商务部 2009年4月9日 2009年4月9日
24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 商务部 2009年5月18日 2009年5月18日
25 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7号) 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9年8月25日 2009年8月25日
26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9年11月25日 2009年11月25日
2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商秩字〔2009〕10号) 商务部 2009年5月31日 2009年5月31日
28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 商务部 2008年12月17日 2008年12月17日
29 全国整规办、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 全国整规办、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2007年1月15日 2007年1月15日
30 全国整规办、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6〕12号) 全国整规办、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 2006年4月20日
31 全国整规办、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5〕29号) 全国整规办、国资委 2005年11月25日 2005年11月25日
32 《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商信用发[2007]254号) 商务部 2007年7月5日 2007年10月1日
33 冷库管理规范(商业部[1989]商副食字第153号) 商业部 1989年12月21日 1990年1月1日
34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 1998年7月7日 1998年7月7日
35 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126号) 国内贸易局 1999年7月26日 1999年7月26日
36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0年12月18日 2000年12月18日
37 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1年3月13日 2001年3月13日
38 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7月1日 2001年7月1日
39 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 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2001年9月5日 2001年9月5日
40 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9月17日 2001年9月17日
41 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 国家经贸委 2002年3月5日 2002年4月1日
42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446号)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2002年6月24日 2002年6月24日
43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 2002年11月5日 2002年11月5日
44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2月31日 2003年2月1日
4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2月21日 2003年2月21日
46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商务部 2003年11月25日 2003年11月25日
47 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 商务部、建设部 2004年1月15日 2004年1月15日
48 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商建发[2004]92号)  商务部 2004年2月27日 2004年2月27日
49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4]180号) 商务部 2004年4月13日 2004年4月13日
50 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297号) 商务部 2004年6月28日 2004年6月28日
51 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规字〔2004〕88号) 商务部 2004年8月9日 2004年8月9日
5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第5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22日 2004年10月22日
5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管理的通知(商建字[2005]6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2月24日 2005年2月24日
54 商务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旧货行业推行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商建发[2005]73号) 商务部、劳动保障部 2005年3月7日 2005年3月7日
55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第30号)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 2005年4月30日 2005年4月30日
56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 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5月17日 2005年5月17日
5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28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5月30日 2005年5月30日
58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 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 2005年9月19日 2005年9月19日
59 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商务部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60 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5号) 商务部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6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 2005年11月14日
6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未经允许不得举办与直销有关的各项活动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6年2月24日 2006年2月24日
63 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商务部 2006年3月24日 2006年3月24日
64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4月12日 2006年4月12日
65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商务部 2006年8月8日 2006年8月8日
66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 商务部 2006年9月26日 2006年9月26日
6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3月26日 2007年3月26日
68 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 商务部 2007年3月27日 2007年3月27日
6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60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5月16日 2007年5月16日
7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68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6月8日 2007年6月8日
7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83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8月1日 2007年8月1日
72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7〕384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07年9月27日 2007年12月1日
7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11月12日 2008年11月12日
7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7]109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28日 2007年11月28日
75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零售企业促销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建字[2008]95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9月5日 2008年9月5日
7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8]120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11月7日 2008年11月7日
7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促销扩大消费的通知(商建字[2008]131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12月26日 2008年12月26日
78 商务部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商建发[2009]100号) 商务部 2009年3月9日 2009年3月9日
79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2009]144号)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 2009年3月30日 2009年3月30日
80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04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09年4月28日 2009年4月28日
81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3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9年7月17日 2009年7月17日
82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4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9年7月17日 2009年7月17日
8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日 2009年7月17日
8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80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9年7月24日 2009年7月24日
85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流通产品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9年8月19日 2009年8月19日
8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 商务部 2009年8月24日 2009年8月24日
87 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 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 2009年11月26日 2009年11月26日
88 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的通知(商建函[2009]52号) 商务部 2009年12月4日 2009年12月4日
8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108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10年1月22日 2010年1月22日
9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95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10年1月27日 2010年1月27日
9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382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10年4月6日 2010年4月6日
92 商务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函[2009]28号) 商务部 2009年7月21日 2009年7月21日
93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建发[2009]98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09年3月9日 2009年3月9日
9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4月1日 2008年4月1日
95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 商务部 2005年10月13日 2005年10月13日
96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柴油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商改字[2008]21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4月23日 2008年4月23日
97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抗灾减灾及节日期间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商改发[2008]30号) 商务部 2008年2月2日 2008年2月2日
98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办改函[2007]108号 ) 商务部办公厅 2007年12月5日 2007年12月5日
9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印制与发放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4]7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31日 2004年12月31日
10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商改字[2004]59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4年9月13日 2004年9月13日
101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8号) 商务部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10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6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9年4月1日 2009年4月1日
1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31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日 2009年12月1日
104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 商务部 2007年12月1日 2007年12月1日
105 商务部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188号) 商务部 2008年5月1日 2008年5月1日
106 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 商务部 2009年11月1日 2009年11月1日
107 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 商务部 2006年4月10日 2006年4月10日
108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6]554号 )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 2006年10月26日 2006年10月26日
109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 ) 商务部 2007年4月13日 2007年4月13日
110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329号 )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 2007年8月13日 2007年8月13日
111 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意见 (商改发[2007]358号) 商务部 2007年9月14日 2007年9月14日
112 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 2008年3月31日 2008年3月31日
113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52号 )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9年5月25日 2009年5月25日
114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2009年6月8日 2009年6月8日
115 商务部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92号) 商务部 2010年3月22日 2010年3月22日
116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95号) 商务部 2010年3月26日 2010年3月26日
117 关于加强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司函[2010]43号) 商务部 2010年5月6日 2010年5月6日
118 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10]165号 ) 商务部 2010年5月18日 2010年5月18日
119 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20号)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0年6月17日 2010年6月17日
120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42号) 商务部 2010年6月25日 2010年6月25日
121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2003年10月16日 2003年12月31日
122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1日
123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7月20日 2009年7月20日
124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办改函[2005]223号) 商务部 2005年4月28日 2005年4月28日
125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商改发[2006]243号) 商务部 2006年5月15日 2006年5月15日
126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 商务部 2009年3月16日 2009年3月16日
127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日用工业品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15号) 商务部 2009年10月15日 2009年10月15日
128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53号) 商务部 2008年3月4日 2008年3月4日
129 "商务部关于完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商商贸发
[2010]115号)" 商务部 2010年4月13日 2010年4月13日
13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462号) 商务部 2010年4月23日 2010年4月23日
131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 商务部 2010年6月24日 2010年6月24日
132 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41号) 商务部 2010年2月11日 2010年2月11日
13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发展洗染业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371号) 商务部 2010年9月13日 2010年9月13日
134 《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 商务部 2006年2月8日 2006年2月8日
135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 商务部 2010年5月28日 2010年5月28日
136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0年6月21日 2010年6月21日
137 2009年—2011年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商运字[2010]17号) 商务部 2010年2月9日 2010年3月1日
138 2009年—2011年度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商运函[2009]48号) 商务部 2009年12月1日 2009年12月1日
139 应急商品数据监测报表制度(商运发[2009]311号) 商务部 2009年6月30日 2009年6月30日
140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商运字[2008]43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4月23日 2008年4月23日
141 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商运字[2006]122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6年12月8日 2006年12月8日
142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市运函[2008]320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8年12月25日 2008年12月25日
143 临时存储乳粉管理规定(商运发[2009]358号)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9年7月17日 2009年7月17日
144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04]277号) 商务部 2004年6月2日 2004年6月2日
145 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运发[2004]198号)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2004年4月29日 2004年4月29日
146 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商务部 2006年1月24日 2006年1月24日
147 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6]102号) 商务部 2006年3月6日 2006年3月6日
148 关于印发《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第626号) 外经贸部 2001年11月8日 2002年1月1日
149 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白银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 外经贸部 1999年12月26日 2000年1月1日
150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0]第649号) 外经贸部 2000年12月4日 2001年1月1日
151 关于将锡制品纳入出口配额管理的通知(外经贸贸工函[2001]892号) 外经贸部 2001年12月2日 2002年1月1日
15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年6月11日 2007年6月18日
153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2号(关于磷矿石出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商务部 2008年11月10日 2009年1月1日
15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天然砂出口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6年12月14日 2007年3月1日
155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 2007年3月12日 2007年3月25日
15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年6月5日 2007年6月15日
157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4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 2007年12月11日 2007年12月11日
158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8年3月7日 2008年3月10日
159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30号《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2009年4月24日 2009年4月24日
16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4号《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补充申领程序及相关事项》 商务部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5月13日
161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6号《铁合金、柠檬酸出口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公告》 商务部 2008年8月21日 2008年9月1日
162 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 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税务总局 2009年4月2日 2009年4月2日
163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商贸发[2005]332号) 商务部、中信保公司 2005年6月24日 2005年6月24日
164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通知(商贸发[2006]410号) 商务部、中信保公司 2006年8月16日 2006年8月16日
165 关于肉鸡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20号)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2001年1月24日 2001年1月24日
166 关于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商务部 2005年12月8日 2006年1月1日
167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进口有关规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号) 商务部 2006年4月20日 2006年4月20日
168 关于固态棕榈硬脂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8号) 商务部 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1月1日
169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起酥油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8号) 商务部 2008年6月17日 2008年6月17日
170 《实行进口报告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6号) 商务部 2008年6月24日 2008年8月1日
171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0号) 商务部 2009年7月10日 2009年8月1日
172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商贸发[2004]491号)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0月11日 2004年10月11日
173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港活猪出口代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 (商贸函[2007]65号) 商务部 2007年7月21日 2007年7月21日
17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供港活大猪月度配额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8]37号) 商务部办公厅 2008年3月26日 2008年3月26日
175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71号) 商务部、质检总局 2007年8月3日 2007年8月3日
176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规发[2005]507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5年10月20日 2005年10月20日
177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商规发[2004]274号) 商务部、财政部 2004年6月7日 2004年7月1日
178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商贸函[2006]80号)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6年8月7日 2006年8月7日
17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12月3日 2001年12月3日
180 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 商务部 2008年4月1日 2008年4月1日
181 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 商务部 2008年9月19日 2008年9月19日
182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5〕32号) 商务部、工商总局 2005年2月1日 2005年2月1日
183 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 商务部 2008年1月10日 2008年1月10日
184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5号) 商务部 2009年1月23日 2009年1月23日
185 商务部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9〕33号) 商务部 2009年5月22日 2009年5月22日
186 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2005年502号) 商务部 2005年9月16日 2005年9月16日
187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9年12月4日 2009年12月9日
188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誉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7]第385号)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2007年9月29日 2007年9月29日
189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19号) 外经贸部 2002年8月15日 2002年8月15日
190 商务部关于申请2008年供港活猪出口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7]105号) 商务部 2007年11月9日 2007年11月9日
191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 商务部 2008年1月19日 2008年1月19日
192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9]584号) 商务部、科技部 2009年12月7日 2009年12月7日
193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6]13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 2006年7月14日 2006年7月14日
194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商技发[2005]139号 商务部、科技部 2005年11月29日 2005年11月29日
195 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 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2002年2月20日 2002年3月1日
196 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发[2007]464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