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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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规范宽松的劳动就业环境,规范和加强劳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兵团劳动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劳动监督检查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和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劳动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二)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
(四)支付工资情况;
(五)少数民族职工的培训和招聘情况;
(六)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执行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八)社会职业介绍中介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年度审查、随时抽查和专门检查等方式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录制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进行,着装整齐,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依据;
(三)应当依法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督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用人单位接到《劳动监督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第十五条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影响重大的劳动监督检查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监督检查案件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下级劳动行政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聘用区外劳动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或者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补办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处以用人单位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逾期不参加、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前款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关规定,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
下罚款。
前款有关职业培训的事项,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侮辱、体罚、殴打或者以非法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的;以招工、培训为名骗取劳动者钱财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督检查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案情和举报人姓名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督检查人员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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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2009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78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43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等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针对资源、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跟踪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的78户企业中包括上市公司40户;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检查涉及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家。

  检查表明,大部分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内控体系,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明显有所提升,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较高,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比较真实完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执业质量较高。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等违规问题;二是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力,通过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计或少计成本等手段,在不同年度之间调节利润;三是少数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虚增资产和收入规模;四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五是部分企业为了少缴或迟缴税款,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甚至欠缴巨额税款;六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准则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同时,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审计中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合规等问题较为严重,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上述检查结果,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分别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处理处罚。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神火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60户企业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对33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对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的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警告,对其他存在一定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管关注函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008年少计收入5791万元、少计成本5192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以不合规票据列支销售费用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末未对应付佣金及预提押汇利息的期末余额进行汇兑损益调整,少计汇兑收益612万元;该公司所属大连易和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度少计“易和紫园”项目销售收入1000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存在2007年度、2008年度重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正常损失和维修领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1136万元未转出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2774万元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对41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在进行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时,已抽取到企业跨期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但仍做出未发现跨期确认收入的审计结论。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给予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3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贷款利息473万元资本化,所属山东鲁润宏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虚增在建工程3514万元,部分资金业务未纳入财务收支统一核算。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公司处以40000元罚款,并对该公司5名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了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将5名相关责任人全部调离会计岗位。相关罚款已缴纳。

  

  2.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已发生的费用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虚增2008年利润285万元;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1393万元,少计固定资产折旧99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关注监管部门已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履行存货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指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对该事务所下达整改通知书。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应计入2007年度的投资收益3960万元计入2008年度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2.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会计基础及会计核算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检查也发现个别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应付福利费存在余额的情况下,继续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中2007年多计提3062万元,2008年多计提160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核算差错造成多计2008年度利润1382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支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滞纳金1074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付未付世茂商城塔楼项目土地出让金1353万美元及相应滞纳金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5.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升海勘察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008年度长江口水下地形测量收入1591万元计入2009年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6.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拟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对该事务所下达监管关注函。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收入3768万元在往来科目挂账,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5967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将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问题移交地方国资委处理。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了相关税款,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问题已按国资委要求予以上缴。

  

  2.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少计收入等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3.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内控制度比较健全,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但该公司也存在未经批准计提企业年金,所属中国航空集团建设开发公司房改房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截至2008年末多计固定资产7691万元,多计累计折旧1785万元,多计利润590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对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少计应收账款343万元,相应少计提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坏账准备240万元;在未取得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多计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639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长期投资至2008年末未按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336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水北方勘查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收入、成本等方面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主要为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未按完工进度结算收入、少计收入446万元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水北方勘查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对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其他业务收入1175万元、多计固定资产97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在部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西省电力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山西省电力公司及部分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不力、资产不实,该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有333辆车辆未入账;该公司所属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一公司、二公司、三公司、四公司对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投资26200万元未在各自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列支部分项目研发费用。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山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应冲减在建工程的银行退回多收利息927万元冲减财务费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提折旧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少计销售收入4687万元,少计销售成本3000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多计提坏账准备43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辽宁烟草公司铁岭公司、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该所还存在复核程序不到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监管关注函。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少计提因税率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100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未弥补亏损35072万元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披露关联方交易51498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对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已在2010年度公告中披露。

  

  2.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金共计9069万元,2008年度少计投资性房地产6781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发电设备总厂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账、账表、账实不符,固定资产2008年年初数与2007年年末数相差1303万元;未披露支付履约保函金所形成的或有负债2913万元;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发电设备总厂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披露支付履约保函金所形成的或有负债6744万元、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增值税税率披露不准确、将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披露为其他业务收入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财政部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吉林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审计底稿记录的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不符。检查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存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在对长春发电设备总厂和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吉林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7.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该所还存在部分业务约定书签订不完整、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尔滨铁路局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局存在2008年度运输业报表中未体现对所属40家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合并会计报表中也未披露上述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将所属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冲减实收资本396704万元;所属子公司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分配利润94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哈尔滨铁路局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计提折旧冲减实收资本等问题待铁道部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

  

  2.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206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坏账准备1719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而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2007年度多计营业收入39100万元、2008年度少计营业收入2300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代理业务按照自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65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562万元;对截止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少计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009万元,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71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进出口分公司少计出口代理费收入139万元;所属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结算户,形成664万元账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所属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列广告费、会务费、劳务费套取现金及截留代销货款,形成663万元账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同时就账外资金问题对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0000元、40000元罚款,将相关会计人员移送南京市财政局处理,并责成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经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纪委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给予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总经理职务;对上述两家公司财务部管理人员作免职处理,并调离财务岗位。

  

  4.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534万元、管理费用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5.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对个别会计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用英文记录而未使用中文。该事务所还存在财政补贴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万元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现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较为薄弱,财务审批等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对发票管理、佣金及业务费的支付方法及标准等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准则要求,未按项目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将不符合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91万元申报加计扣除,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3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关税款。应代扣代缴的股东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98万元尚未缴纳入库,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正在监督缴纳。

  

  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事务所相关审计人员进行了约见谈话提醒。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核销应收款项,将其他应收款1108万元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对应收职工集资建房款124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并对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对7名责任人共处以17000元罚款。根据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移送建议,安徽省财政厅已吊销该公司所属美术出版社1名责任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补缴相关税款。相关罚款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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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在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更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 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二、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宣传栏、公告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的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能够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更能够维护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冯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