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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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
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七、敬老院、幼儿园建房用地。
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
,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经核实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按其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所征税款留地方部分,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十上交地、市财政,百分之七十留县财政,专项用于开垦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标准税额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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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每■标 │ ┃
┃ 别 │准税额 │ 县 名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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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5.5 │太原市南郊区、北郊区,大同市南郊区,阳┃
┃ 类 │ │泉市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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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忻州市、榆次市、临汾市、侯马市、运城市┃
┃ │5.00│、长治市郊区、晋城市郊区、潞城、朔县、┃
┃ 类 │ │原平、介休、平定、离石、孝义、霍县、河┃
┃ │ │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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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太原市古交区、清徐、盂县、太谷、祁县、┃
┃ │4.00│文水、洪洞、曲沃、襄汾、临猗、永济、夏┃
┃ 类 │ │县、新绛、稷山。 ┃
┠──┼────┼───────────────────┨
┃ │ │长治县、长子、屯留、襄垣、阳城、高平、┃
┃ 四 │ │大同县、怀仁、平鲁、浑源、山阴、定襄、┃
┃ │3.50│代县、繁峙、宁武、灵石、昔阳、平遥、汾┃
┃ 类 │ │阳、交城、翼城、芮城、闻喜、绛县、垣曲┃
┃ │ │、万荣、平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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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同市新荣区、沁县、平顺、壶关、黎城、┃
┃ 五 │ │沁源、陵川、沁水、阳高、天镇、左云、灵┃
┃ │3.00│丘、应县、五台、河曲、保德、偏关、榆社┃
┃ 类 │ │、左权、和顺、寿阳、兴县、柳林、中阳、┃
┃ │ │古县、安泽、乡宁、浮山、隰县、汾西。 ┃
┠──┼────┼───────────────────┨
┃ 六 │ │娄烦、阳曲、武乡、静乐、岢岚、神池、五┃
┃ 类 │2.50│寨、临县、方山、交口、石楼、岚县、广灵┃
┃ │ │、右玉、大宁、永和、吉县、蒲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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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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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会理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会理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1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会理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川府〔200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四川省会理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理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会理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会理县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会理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擅自在水库、人工河道、沟渠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擅自围湖、围河的;
(三)影响防洪安全的修建工程,其开工方案未经批准的;
(四)擅自砍伐河道、水工程防护林的。”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3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安装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199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