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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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新乡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界定的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市区)的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本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行政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具体业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应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单位和个人具备一定条件和相应能力的,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专业性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区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垃圾中转站的管理和卫生保洁;
  (二)粪便的中转和运输,市管公厕的管理和卫生保洁,全市化粪池排放处置;
  (三)果皮箱的设置和维护;
  (四)市区部分主干道的快车道的机械清扫保洁;
  (五)市区主次干道洒水工作;
  (六)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与运营。
  第九条 辖区环卫所或清扫保洁服务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辖区内机械清扫部分以外的主次干道的快车道、慢车道及路沿石以上路面的人工清扫保洁,并负责将清扫保洁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二)本辖区内果皮箱的清掏与保洁。
  第十条 辖区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以下工作:
  本辖区内小街巷、居民区(包括物业小区、村庄)的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并负责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主次干道绿化隔离带、绿地、游园、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绿地、游园、公共广场内的果皮箱的设置、维护和日常清掏保洁,并负责将收集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
  (二)在树木、花卉修剪后,负责对落地枝叶进行清扫、收集并自行运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填埋场。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沿主次干道小街巷经营门店、临时摊户负责将自产的生活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临时摊户要保障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市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公厕和垃圾中转站蚊蝇、蛆虫消杀及灭鼠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供水、燃气、电信、电力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市区进行施工过程中,要保持场地周围的清洁卫生,完工后要对施工场地及其周围彻底清理干净,并负责将工程渣土运到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倾倒场地。
  第十五条 市区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城市河流两岸环境卫生工作由河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区主次干道除雪工作按照清扫保洁分工原则分别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区环卫所或清扫保洁服务中心负责;小街巷、居民区除雪工作由各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街单位、经营门店负责门前除雪工作。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市区主次干道的人工清扫保洁,实行“一扫常保”工作制,即早七时前完成第一次清扫,全天保洁。机械清扫实行两扫工作制,即早七时前和下午五时前两次清扫。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五净五无”标准(五净:路面净,路边净,污雨水口净,隔离带墩下净,花坛周围净;五无:无浮土,无垃圾,无污水,无粪便,无纸屑果皮等杂物)。
  第十八条 市区小街巷、居民区(包括物业小区)和村庄的清扫保洁实行“一扫一保”工作制,即早七时前完成第一次清扫,下午四时前进行一次保洁,特殊需要时随时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达到“两无”标准(路面无废弃物、无垃圾积存)。居民住宅楼垃圾收集口密闭无垃圾外溢。散户居民生活垃圾收集采用定时收集,早、晚两次,确保无垃圾积存。
  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站要按时开放,做到内外部环境整洁,设备完好,垃圾日产日清,灭鼠灭蝇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城市水冲公厕标志明显,设施完好,水电路正常,门窗、内外墙壁、隔离板整洁;地面蹲台、沟槽、便坑、尿池洁净无污物;公厕内无乱写、乱画、乱贴;无蚊蝇,无臭味;无乱堆乱放物品,地面无污水积存。
  第二十一条 城市旱厕标志明显,建筑物结构安全;照明设施齐全,使用正常;墙面、顶棚整洁、无破损;无乱贴乱画;地面、蹲台无污物、尿池内无杂物;粪便清掏及时,无漫溢,清掏后无污物粪便遗留;基本无蚊蝇,无蛆虫。
  第二十二条 居民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袋装化收集,运输达到密闭化,处置实现无害化。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高楼抛物、乱泼污水。
  第二十七条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使用者收费,并负责所管理的公厕卫生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的区划调整情况,依照国家建设部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我市现行的环境卫生作业经费核算办法,核定各区保洁面积及清扫保洁经费。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检查,按照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周组织人员进行两次检查,每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将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印发各单位。
  第三十一条 检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扣减责任单位工作经费5元;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处问题扣减责任单位工作经费1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扣减的工作经费每月一通报,年终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扣除,全额用于奖励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依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和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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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庭时,会有个法院的书记员正襟危坐在法庭中央前部,以娴熟的打字手法不停地记录着法庭上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打印出来,就是所谓庭审笔录。
2、庭审笔录上不是什么都记录,人类的言语速度一般来说会超过书写或打字的速度,因此,庭审笔录中的遗漏难以避免。再者,书记员们一般都会概括诉讼参与人的言语含义重新表述,这样不仅提高记录速度,而且使得庭审笔录看起来条理清晰,而不像一群人七嘴八舌地吵架的录音。更重要地是,如果法官开庭时接电话或责令当事人和代理人“滚出去!”或“闭嘴!”等言语行为是不会被书记员记录的,当然,当事人开庭时对骂的言语或喋喋不休地谈古论今的每一句话也不是都会被记录的。
3、既然庭审笔录与开庭的实际状况有出入,诉讼法就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开庭笔录和修正开庭笔录的权利,并规定了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义务。既然要签上自己的名字,不熟悉诉讼的当事人会立马警觉起来,把庭审笔录从上到下、从前到后看上几遍,逼迫书记员添加上其庭审时说过的自以为不可缺少的话,或指责书记员概括的文字记录歪曲了其本意要求修改,并激动地扬言,如果不添加或修改就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相比较而言,代理律师们则放松了许多,他们一般草草地看看庭审笔录中是否记录了自以为重要的言语,就大笔一挥地龙飞凤舞地签上自己的大名。由于证据法规定了自认的效力,较真的律师会与书记员理论对方当事人当庭说的一些重要话语没有被记录或没有被准确记录,要求书记员在笔录中添加对方当事人的庭审言语,当然,这个合理合法要求一般会被书记员们拒绝,给出的理由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容置疑且咄咄逼人:“你干律师都不知道无权要求添加或修改对方当事人的笔录?你只要把笔录中记录你说话的段落看看有无问题,签字走人吧!”
4、如果你是很萌的当事人或对工作严谨的律师,试演下面的情景剧,一般会必然出现意想不到的喜剧或说悲剧效果:当你在笔录上签名后,试探地问一句:“我可以复印这份开庭笔录吗?”
“不行,开庭笔录不能复印”书记员面无表情地说。
“为何不能复印开庭笔录?有法律依据吗?”
“我们法院规定不能复印开庭笔录。” 书记员斩钉截铁地说。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中不是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吗?其中第五条就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的案件材料包括庭审笔录。”
“真的?我怎么不知道?反正我们法院规定开庭笔录不能复印,你要不服就去找主审法官吧”书记员有点心虚,开始推脱了。
主审法官以狐疑的眼光把你从上到下打量一番后问:“你为何要复印庭审笔录?”
“开庭笔录中记录了今天法庭调查时对方和我方说过的话,本案相隔几个月开过几次庭了,我想把庭审笔录带回去好好看看,认真准备下次开庭时的质证和法庭辩论。”
“既然你的动机很单纯,那你可以申请阅卷并摘抄庭审笔录嘛!”法官不屑地说。
“既然允许摘抄庭审笔录,为何不允许复印?两者有本质区别吗?”
“当然有!庭审笔录是法院制作的工作记录,万一你复印后以图片形式发到网上用来诋毁法院的审判工作,怎么办?摘抄后是你个人的笔迹,发到网上去,谁信以为真啊?”法官得意地说道。
“本案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都可以旁听。如果庭审笔录真实地记录了开庭过程,即使发到网上,怎么会谈得上是诋毁法院的审判工作呢?”
“审判人员也是人,如果庭审组织的混乱,或提问的问题带有倾向性或粗暴地打断一方当事人的发言或不当地禁止一方当事人就某个问题继续发言下去,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出现的,也会在庭审笔录中或隐或现地体现出来,庭审笔录万一被发到网上,不是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吗?”法官嘟囔道。
“诉讼法上的公开审判原则不就是让社会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吗?人民法院的形象要靠公正的高素质法官在庭审时严格依法办事来树立,用禁止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的方式来遮掩法院工作中的失误和过错,有违公开审判原则且有纵容司法腐败的嫌疑。”
“别搞得像愤青似的动不动就指责司法腐败,你以为当事人都是良民?我们法院就遇到过当事人恶意修改复印后的庭审笔录,然后发到网上诋毁我院的审判工作。弄得我院极其被动,堂堂法院总不至于上网去为这个事情辟谣吧?”法官显得有点激动了。
“我复印庭审笔录仅仅是为了准备今后的开庭包括上诉,你们怎么知道我会恶意修改复印的庭审笔录,然后发到网上诋毁法院的审判工作呢?你们这是事前防卫啊,超市难道能够以顾客买刀有可能用来杀人,故拒绝卖刀吗?”
“稳定压倒一切啊,你不知道奥运期间到超市买刀要凭身份证登记吗?我院规定只有案件审结归档后当事人才能到档案室复印开庭笔录。这叫防范于未然!”法官悠然地点了一根烟说道。
“你们法院也太过分了吧,很多法院尽管庭审期间违法不允许复印庭审笔录,但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间,是允许律师到法院来复印庭审笔录的,特别是当事人二审更换代理人,新代理人需要全面了解一审的庭审情况,动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庭审笔录让代理人抄一遍是不现实的,摘抄又不能完整了解前面的庭审情况。对于异地办案的代理人来说,又不方便动不动去法院查阅庭审笔录,再说法官又很忙,你来查阅案卷,还得指派一名书记员长时间在旁边监视以防代理人修改或撕毁案卷材料。”
“我院就是规定只有审结归档后才能复印庭审笔录,之前只能阅卷和摘抄庭审笔录。” 法官摆出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你们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而且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复印开庭笔录。复印开庭笔录是诉讼权利,不能被你院的内部规定剥夺。”
“哈哈,你们这些代理人都是书呆子,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公开审判原则是个屁!不错,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允许任何公民旁听,那是法院想让你听,你才得以旁听。不想让你旁听,就发旁听证。发旁听证是国际惯例,任何法庭的座位都是有限的,你拿不到旁听证说明你运气不好,人太多,法院招待不过来。至于拿到旁听证的人不来旁听,那是他们的权利,你用不着对重庆李庄案审理时法庭外众多要求旁听的公民拿不到旁听证不得进入法庭旁听,而庭审照片显示旁听席上空空荡荡的感到愤愤不平,那是法院不想让公众旁听采取的技术处理手段,完全合法,完全符合公开审判原则!”法官越说越兴奋,“最高法院是谁?是我们这些下级法院的老子,哪有老子不护儿子而为你们这些律师工作方便着想的?不错,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起首就是一句冠冕堂皇的话“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但是你知道这个规定中最关键的两句话是什么吗?一句是第七条中的“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法官和书记员是案卷保管人员,案件审结后,法院档案室的人员是案件保管人员。你想复印庭审笔录,不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是一审判决后,或判决生效案件审结后,我们这些案件保管人员可以“同意”你复印,也可以“不同意”你复印,这就是“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的含义。尽管复印庭审笔录是你的诉讼权利,但我们这些案卷保管人员可以依照最高法院的《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剥夺你这个权利。而且按照第七条的这句话,我们用不着给出“不同意”复印庭审笔录的理由,只要表明“不同意”即可,且你对此还没有复议或上诉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我们下级法院辛苦工作的同志们的关爱,为的是不给我们添乱。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中还有一句关键的话也在第七条:“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就是说,一旦同意给你们复印了案卷材料,我们是要收费的,尽管满大街的誊印店复印一张是0.2元或0.3元,但根据《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六条“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我们不会允许你拿案卷材料到大街上复印的,你必须在我们法院为你们专门准备的复印机上复印,通常是复印一张一元钱,想想看,厚厚的案卷动辄几百页,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中给我们法院创收指明了道路且提供了法律依据。哈哈哈哈!”
无语中还是无语!原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往往都留有程序后门,让下级法院适用时灵活运用!
5、估计你遭遇了这场情景剧后,只能灰溜溜地逃出法院的大门,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复函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人工字第1174号函收悉。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的规定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因病离职疗养的老干部,疗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
二、国务院1963年5月26日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适用于已经调至国家机关或者调至除各级学校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原来是各级学校教职工的工作人员。此复。



196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