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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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下发后,多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力协作,及时开展了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核工作,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混乱状况已初步得到扭转。但是工作
发展还不平衡,有些省市的工作遇到的困难多、阻力大;有少数地区对该项工作不够重视,措施不够得力。为进一步搞好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重新审核,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做好对重新申报单位的审批、核准登记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若干规定》,把好审批、登记关,不徇私情,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和登记注册。在清理整顿、重新审核期间,暂不审批新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重新申
报单位的审批、登记工作,应在一九九0年七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仍不申报批准、登记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一律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新申报未经批准的以及不具备核准登记条件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主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要彻底脱钩。在人员方面,是指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不能在主办单位或其他单位兼职,其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应停止享受;在财物方面,是指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主办单位(或主
要部门)不得无偿调拨和占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资金和财物。
三、符合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如不放弃原离退休待遇的,不能作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并不得享受专职人员的待遇,只能作为特邀人员。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特邀人数不能超过专职人数。
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名称中冠用的“行政区划”,是指该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划。
五、“全国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它不包括各部委、直属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非全国性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审批。
六、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专职或特邀人员,可称为“法律工作者”,一律不准称作“律师”或“律师工作者”。上述人员具有律师资格的,承办案件时亦不能用律师名义。
七、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成立的法律顾问室(处),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咨询服务业务。
八、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凡称公司的,除执行本通知外,还须按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报批。
特此通知。



199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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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侵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损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保证职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绩显著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
第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权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依法申请在国内外投资创办企业,从事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以外的各类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申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审批或者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自主决定经营形式。可以依法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也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承租、承包、参股、控股或者合作经营。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用工条件、时间、数量和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生产销售、利润分配、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贷款手续,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私营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市政工程项目等公益事业投资以及从事山区、海洋综合开发的,享受国家其他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
第十八条 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或者吊销。

第三章 财产与知识的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姓名。对未出示
合法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名目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强拉赞助、强迫募捐。不得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杂志。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付应交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四)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索贿、受贿、行贿;
(二)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三)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擅自将企业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五)窃取、泄露本企业尚未公开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六)损毁企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

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试、鉴定或者评审,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从业人员,可以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可以申报从业所在地常住户口。
第二十九条 省外人员来本省和省内异地投资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与本省当地的投资、经营者享受同等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投资、经营所在地常住户口,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已落户的,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应当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商务活动、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经聘用一年以上并在其从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办理了暂住证的人员申请出国(境)的,向从业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
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由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其内容涉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登记注册、审查核准、审批、年检、收取税费、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时,非法提高标准、增设条件,或者采取推诿、拖延、阻挠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自主权的;
(三)非法暂扣或者吊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
(四)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产的;
(五)违法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罚款的;
(六)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名目,强行摊派、强拉赞助的,或者强制购买有价证券、强制订购书籍、报刊、杂志的;
(七)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索贿或者接受其贿赂的;
(八)侵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以及干扰、破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借故推诿。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科[2009]18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生产力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消费者利益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一些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深,出口锐减、内需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工业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见的挑战。在此形势下,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已成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工业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近年来,工业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产品质量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贯彻不力。不少现有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目前,强制性标准主要依靠执法监督部门推动贯彻实施;而大量指导产业发展的推荐性标准基本依靠企业自主选择采用和贯彻实施,缺乏有效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导致许多标准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实施,制约了工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二)许多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品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目前,我国工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仍然较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许多工业产品的关键技术依靠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缓慢,工业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品牌意识淡漠,品牌培育力度不足,产品品牌附加值低,目前多数出口产品为贴牌生产,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不足20%。

(三)落后的生产技术淘汰缓慢。重投入轻产出、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企业仍然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档次低、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一些企业的质量竞争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缺失,质量工作流于形式。一些企业的老产品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差,新产品技术成熟度不高,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流通和售后服务阶段的质量保证能力还有较大差距。大量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足。

(五)质量监管不到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产品质量责任不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企业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漠,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为获得短期利益降低质量要求,甚至弄虚作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根据应对金融危机的当前亟需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长远需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品种、提升质量、加强品牌建设为着力点,协调各方力量努力解决影响工业产品质量的突出问题,通过抓规划、抓政策、抓标准,指导企业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 完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标准、制度,实施一批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质量水平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10000项工业发展急需标准的制修订,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充实和建立300个左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示范企业,切实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结合落实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物流十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好行业质量现状调研、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分析并制定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措施。组织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2、完善工业行业质量政策和法规。一是以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为主线,梳理并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二是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影响产品质量提升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列入淘汰类;制修订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对产品质量要求;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指导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行业管理政策和法规。

3、推进工业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贯彻。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会同国家标准化综合管理部门加快修订和补充制定适合我国工业发展的工业产品标准;通过大力推进质量认证、标准符合性认定和新产品鉴定等,推动工业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杜绝无标准生产制造;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4、加快技术改造,创新品种和提升质量。充分协调运用国家各项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企业围绕改善品种、提高质量水平,加大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共性技术攻关,为开发品种和提升质量创造条件。

5、加强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利用质量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技术改造、企业管理、行规行约等手段,依靠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指导支持企业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质量和创建品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和质量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鼓励支持地方建立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立支撑行业发展的质量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产品质量的跟踪监测预警,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发布制度。

6、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积极协调配合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将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行业质量要求落实到国家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积极配合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开展质量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活动;共同做好工业产品质量调查、分析、预警和危机应对工作。 充分发挥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产品“三包”和缺陷产品召回等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7、加强质量宣传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行业主流媒体在质量宣传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加强质量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典型宣传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质量经验交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用户满意度评测和产品检测服务等。

三、2009年质量工作要点

(一)制定落实质量工作政策和指导意见。

结合落实十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开展十大行业质量调查,编制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规划前期调研工作,落实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修订行业质量准入条件,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梳理完善工业行业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开展修改《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贯彻实施工业行业标准。

梳理工业行业标准体系,评估现行工业产品标准的适用性,完成3000项急需标准制修订。采取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贯彻实施推荐性标准。鼓励工业行业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汽车工业推行ISO16949,在信息服务业推行ISO20000,在食品工业推行ISO22000和HACCP等。

(三)落实 “三下乡”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

积极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选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家电生产企业下乡产品的生产、售后服务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质检总局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积极配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做好推荐“农机下乡”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完善;指导农机企业规范生产管理;加强对补贴农机产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农机产品的质量调查和监督工作。

指导“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企业承诺质量,落实责任,签署责任协议书;加强“车辆公告”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加强“公告”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

(四)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要安排新产品研制、产品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和产品公共质量保障能力等项目,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促进自主品牌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支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进行改造,调整生产结构,增强制造水平。

(五)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开展民爆行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继续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积极协同工商、质检部门开展手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资整顿和规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发布制度。

(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的措施。

制定推进中小企业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中小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改善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支持地方在产业集群、区域经济圈、特色园区或中小企业密集区,建设50-70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好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质量培训、经验交流、方法推广、检测验证、质量改进等。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

研究制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指导意见。依靠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在钢铁、石化、家电行业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方法;在汽车、家电行业推广精益生产管理方法;在航空、航天行业推广六西格玛质量管理方法;在机械设备、农机、通信电子设备行业推广可靠性工程。依靠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分行业、分片区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交流和方法推广。支持中国质量协会开展通用装备和食品行业质量管理现状调查及汽车、钢铁、手机和“家电下乡”产品用户满意度评测工作。

(八)推进消费品领域质量品牌建设。

制定《加快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家电行业品牌建设指导意见。从增强企业实力、营造市场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拓海外市场等几个方面,推进服装和家电自主品牌建设,以服装和家电为切入点,全面推进消费品工业品牌建设。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活动。

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好今年“全国质量月活动”。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围绕今年“质量万里行”开展的食品、农资、家电下乡、建材、絮用纤维、舆论监督等6个方面活动,做好配合、服务、督促工作。

有关工业和通信业“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方案另发。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