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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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3〕11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元、梅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健全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结合三明市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下同)。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照国家规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有市区城镇户籍,且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下同)。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原则。三元、梅列区人民政府依据退役士兵“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属地安置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按照退役士兵的六类不同情况进行安置:(一)入伍前属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入伍前与送兵单位有约定安置关系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约定单位安置;(二)退役士兵父母、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到其父母、配偶的单位及单位所在系统安置;其父母单位交叉,征得退役士兵本人意见,原则上由其父母双方其中经济效益较好或有接收能力的一方单位、系统安置;(三)入伍前,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由两区政府负责安置;(四)城镇士兵在退役时,其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撤销、兼并、转制、破产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接收安置对象,原系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子女,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由两区政府负责安置。属区以下企业的,由两区政府负责安置;(五)入伍前经人事、教育等部门审核、登记备案确定为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征集对象,退役后由人事部门按三明市人民政府明政[1998]文232号文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六)城镇退役士兵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办法,自已找到接收单位的,可直接分配到有关接收单位安置。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四条 有偿安置是指:按照现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分配原则,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任务的或本人自己提出申请的,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有偿安置经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资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区退役士兵有偿安置分别由兵役征集地的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第五条 有偿安置经济补偿标准: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市区企业职工上年度人平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2—3倍发给,其中退伍义务兵按2倍发给,复员、转业士官在退伍义务兵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转业士官从第11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每年度的有偿安置金数额,由两区政府测算并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
第六条 补偿资金来源:按照所承担任务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有偿安置补助金。(一)凡属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补偿资金,可以优于市定标准发给,补偿金由中央、省属单位负责;(二)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补偿资金,由原单位负责解决;若原企业破产由市财政负责解决;若原企事业单位已被改制或兼并的,市财政给予30%补助,其余部分由改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三)属三元、梅列两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补偿资金由区属单位和区财政负责,具体可参照市属单位办法解决;(四)退役士兵其父母、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有偿安置补助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解决;(五)属省(含以上)、市、区同级的有偿安置对象父母单位交叉,其中两方的共同对象,双方各负责承担50%;退役士兵父母分别属省(含省以上)市、区不同级单位交叉的,其有偿安置费以两区政府分配下达的任务为据,由受领接收任务的单位负责。梅列、三元区财政(或政府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有偿安置保障基金专户,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级应承担的有偿安置资金分别划入两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账户。
第七条 市区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审批、签订协议和安置金发放工作,统一由退役士兵接收地所在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领取有偿安置金自谋职业后,其档案交当地区人民武装部管理或由区劳动和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随本人户口迁入所在社区管理。
第八条 退役士兵领取有偿安置金自谋职业后,享受当地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国税发[2001]11号文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不再负责其指令性安置就业。本人在2年内又通过“双向选择”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两区政府安置部门允许重新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但个人必须把领取的有偿安置金交还给原发放单位。
第九条 对市区1999年以来历年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且符合《暂行办法》的对象,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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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城市低保方面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大,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问题,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落实好“全国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认定是城市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只有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确保这项民生实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确保“应保尽保”的制度目标顺利实现。针对近期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低保对象认定不准问题,各地要严肃查处,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的各种漏洞。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城市低保操作规程,从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收入核定、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

二、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三)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四)规范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和金额。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减免的类型如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改进低保对象认定方法

(一)由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委托受理低保申请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全部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二)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备街道和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验。

(三)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街道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

(四)张榜公示应限定范围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低保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站上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享受低保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及享受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于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家庭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不宜实行常年公示。

(五)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家庭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六)加快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建设。要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涉及的部门和机构,精心研究各类居民家庭收入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居民家庭收入的不同类型,尽快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商收入核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建立分层次、多类别、高效率、运转灵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运行机制。

四、做好低保对象认定排查工作

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排查。一是查制度规定。确保与低保对象认定有关的各项制度健全、翔实,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二是查制度落实。通过排查,准确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进一步摸清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应退尽退”。三是查问题纠正。对有关部门反映的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信访等个案,要认真核查,及时纠正。排查的具体形式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涉外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结合我行涉外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外交部有关涉外活动的规定,控制和管理我行人员的涉外活动。
第二条 出国审批、涉外财务预算、报销工作,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归口,严格把关。
第三条 在涉外业务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等值人民币在200元以上的礼品应一律上交,并由国际合作局统一登记、保管。
第四条 涉外宴请应注意规格,人员要对等。避免规格过高或过低。参加外方举办的宴会或招待会,要由国际合作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 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向外方提示或暗示其邀请本人及家属出访。国际合作局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在办理行内人员出访手续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任何礼品、礼金。
第七条 在国际合作及国际金融业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各种礼金及有价证券。
第八条 在国际业务谈判中,要内外有别,不得向外方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自己的国格和人格,反对有损我国形象的行为及腐败、浪费现象。
第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明纪律,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