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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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废物的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境外废物进口、经营或使用的管理,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场所。
二、加强对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凡申请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允许进口或经营的境外废物的种类或
品种;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其经营。
对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也必须要求其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废物的进口及其他经营活动。
三、加强对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审查。
四、立即对现有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本辖区内现有进口、经营或使用境外废物的企业的登记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本行政区的情况,于本月底前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查明已非法进口、经营或使用国家禁止进口废物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经营或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企业,应当限其在明年1月底前补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并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对逾期不补交批准文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既不补交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接此通知后迅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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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1999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将1999年度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二)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
二、招生计划生源为北京西藏中学、天津红光中学、成都西藏中学和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内地西藏班计划内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直辖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藏语文考试按西藏自治区教委有关要求实施,报名、考试工作分别由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费由学生自理。
四、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在考试后将试卷密封,派专人送往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指定地点,阅卷评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负责。
五、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及招生委员会确定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有关专业相应科目(如数学、英语等)最低录取线;录取组织工作由西藏招生办公室和区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使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见
附件一);各高校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完成任务,并将新生录取通知直接发给考生。
六、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先由军队院校按计划择优录取,再由其它普通高校按标准录取;北京、天津和成都三所西藏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直接由内地普通高校择优录取。凡未被内地高校录取的学生将转回西藏自治区。
七、全国普通高校已全部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内地西藏班考生也要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各内地西藏班学校要继续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贫困农牧民、职工子女享受国家关于资助贫困生就学的有
关政策,各有关部委和所属高校要从智力援藏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
八、收费标准以各有关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九、各内地西藏班(校)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十、招生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部委和部属有关高校将录取情况和录取学生名单分别报我部高校学生司和民族教育司。
各部委、各有关高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6530(fax)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
一、“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印章(式样)(略)
二、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表(略)



1999年5月1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淫秽性物品的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淫秽性物品的暂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2月19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惩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运送、复制、出租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或者聚众播放淫秽录像、录音制品,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予以惩处。
有前款行为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传抄、传看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屡教不改的,除没收其用具、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对犯有本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除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犯有本暂行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五条 利用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六条 携带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入境的,一律没收其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查获的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一律没收,缴交公安机关处理;属海关查处的,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协助捉拿本暂行条例规定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对包庇上述违法犯罪人员,或者阻碍国家公安、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以警告、行政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