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7:07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春节前后,返乡返岗民工和部分旱涝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将明显增加,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春运期间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现就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经贸、铁道、交通、公安、民政、农业、劳动保
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有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有序”作为今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流动的主要工作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运力,对民工流动量大的长江沿线、京九铁路沿线和西部地区,要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等综合运力安排,确保及时安全运输
。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对外出民工交通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严禁超载滥载和用农用车辆搞旅客运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要加大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票贩子,维护社会秩序。要继续加强对盲目外出人员,特别是受灾地区
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
三、抓好政策落实,力争就地安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精神。劳动力输出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开发、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镇、以工代赈
和生产自救等政策措施,加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的力度,做好盲目外出人员和老民工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政府要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在节后一个月内原则上不再新招零散农村劳动力的措施,动员部分民工留在务工地过节,指导企业安排好节日加班及在务工
地过节民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加大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车站、码头。要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将各项政策
措施落实到位。
四、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问题
各地区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重点监控,在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和中转量较大的地区和站点,建立并完善重点监控工作制度和信息网络,做好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流向、流量及流动趋势,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
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国务院报告。



2000年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舟山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加强对安全度汛工作的考核,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及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度汛责任书》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4个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县(区)考核

1.制订完善“县(区)防台风预案”,并于当年台汛前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订的预案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10分)

2.把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城区广告牌、街道树及在建高层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伤人事故发生。(15分)

3.加强对辖区内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小(二)型以上水库按规定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大坝巡查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水库在防御标准内不垮坝;建立健全标准海塘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确保海塘在防御标准内不缺口。(15分)

4.船只安全避风的措施落实,管理到位,无因不服从命令,而造成沉船事故的发生。(8分)

5.无大面积、长时间停水、停电、停气和通讯中断事故发生,确保港口、码头安全,公路畅通,出现险情及时抢险。(8分)

6.做好水库、河道、矸闸的防洪调度,城区无大面积内涝、农田无大面积长时间受淹灾害发生。(8分)

7.做好小流域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无重大地质山洪灾害事故发生。(8分)

8.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抢险队伍、车辆落实,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9.及时、准确上报险情、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灾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10.汛期值班人员到位,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8分)

(二)成员单位考核

1.制订完善本单位、本系统“防台风预案”。制订的预案重点突出,有可操作性,并严格按预案程序执行。 (15分)

2.把确保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危险区内的人员,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15分)

3.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汛物资储备到位,草麻袋、应急灯、救生衣等储备在指定地点。(10分)

4.组织抢险队伍,落实人员、车辆等,一有险情,立即投入抢险。(10分)

5.及时、准确上报灾情及组织抗台情况,台风灾害过境后及时上报台损情况;有突发灾害情况随时上报。(10分)

6.台汛期有专人昼夜值班,落实各项防台风责任,无其他重大安全度汛责任事故发生。(10分)

7.结合各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分,(30分)

三、考核方法

1.考核时限为从签订责任书开始的一年内;

2.按照考核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式分别赋分;

3.建立市安全度汛责任考核组,考核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三防办公室和各县(区)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每年4月中旬组织对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的县(区)和单位进行考核;

4.被考核的县(区)及单位在4月底前先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三防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再由市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5.市考核组要以文件和各项台帐记录为依据,结合实地检查综合打分,考核结果报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审定。

四、奖惩措施

1.考核评定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1-89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在台风侵袭时发生人员死亡3人以上的单位,或因指挥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考核均为不合格。

3.对考核为优秀的县(区)和单位的安全度汛责任人、分管领导和防办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区)和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限期内未整改的县(区)和单位将按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五、本考核办法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财政部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互相调用,实行无偿调拨办法。在此情况下,有些固定资产多余的企业不愿调出,而需用的企业用无偿调拨办法调不进来,使许多固定资产长期闲置,浪费很大。今后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促进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来使用,
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
一、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按照本规定作价收款。
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
二、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无偿移交,不作价付款: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三、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旧的按质论价。
四、调拨固定资产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由调入企业负担。调出前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由调出企业在所得价款中开支。
五、调入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属于企业更新改造需要的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六、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准挪作他用。
企业由于原料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而逐渐缩小生产规模的,调出多余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应当全部上交主管部门,并调剂给其他需要的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七、企业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在企业管理费列支;所得租金应冲减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租赁期间的修理费用,由租用单位负担。(注解:关于租金的处理改按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国务院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执行。)
八、企业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折旧,并相应减少国家固定资金;所得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应增减更新改造资金。尚未收到的款项,列作专用基金应收款。企业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现行调拨价格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支付款低于
现行调拨价格的差额,可作为已提折旧;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尚未支付的款项,应列作专用基金应付款。
九、基本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各级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要进行监督。如发现有投机倒把,任意要价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追究,严肃处理。



197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