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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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50号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三月七日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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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北安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
自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后,按照省委政法委和黑河市委政法委《关于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北安市委政法委于2007年决定建立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试行)》。联席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包括北安市委政法委、北安市纪委、北安市委宣传部、北安市人大内司委、北安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北安市政府法制办、北安市法院、北安市检察院、北安市公安局、北安市交警大队、北安市司法局、北安市财政局、北安市民政局、北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安市国土资源局、北安市建设局、北安市审计局、北安市房产局、北安市交通局、北安市国税局、北安市地税局、北安市工商局、北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移动通信北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北安分公司、北安市通信分公司共28个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作为联席会成员单位,均指定一内设机构及专人具体负责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并负责本单位内部涉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和情况通报。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就是改革前的执行联动机制,其为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执行联动机制有了更加广泛的成员单位和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成员单位里增加了北安市委组织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针对《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完善了《北安市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的办法》的内容,扩大了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自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以来,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协助下,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第一,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以来,作为联动成员单位的中国人民银行北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北安市信用合作联合社均对北安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协助。至2011年3月,各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2000余人次,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存款800余人次,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700余人次,扣划金额500余万元。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帐户存款过程中,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应材料,未拒不协助的行为,并且为法院执行人员单独开辟了业务窗口,专人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在2007年我院受理的高某申请工商银行北安支行恢复公职一案中,因工商银行系基层银行,单位的人、权、物都归上级行管理,故执行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在北安法院刘天成院长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行长多次沟通后,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与申请执行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银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补偿款,案件执行完毕。工商银行北安支行不仅是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是作为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完成了协助义务,为其他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作出了表率。工商银行北安支行在2008年的全市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获得了先进集体的表彰称号。
第二,新闻宣传部门的协助。自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以来,北安法院在新闻单位(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社)宣传执行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5次,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进行曝光公示2次11人。2010年北安法院受理的执行土地年租金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因案件多、涉及面广,在新闻单位的协助下,对拒不履行的5个被执行人予以曝光,执行效果显著,不仅这5起案件在受案后的10天内执结,另有多起案件也一并执结,达到了公示执行的效果。
第三,公安、检察机关的协助。自2007年以来,北安市公安局共受理北安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件7件,并均予以立案审查,其中有2件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嫌拒执罪案件2件,我院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一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机关的此种联动措施具有畏惧心理,多数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均想方设法对筹集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北安市公安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及下落3000余人次,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1人次,协助人民法院拘留人员45人,协助办理车辆查封手续76件,协助扣押车辆8辆,由于北安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北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查找及相关财产的调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奠定了下一步继续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的良好基础。
第四,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市房产管理局在协助北安法院完成执行工作方面,协助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变更登记及抵押情况350次,协助办理房屋查封手续100余次,协助办理房屋预查封手续10次,协助办理轮候查封手续5次,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8次,协助停止办理过户手续30余次,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转移登记的5次。
第五、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北安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北安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案件40件,涉及52人次;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查询被执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案件54件,涉及企业单位70余家。
第六,人民法院的基础工作。北安市法院自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始运行后,共录入案件信息1917件,基本完成了执行案件的录入工作,为执行联动机制提供了基础的数据信息。北安法院能够积极采取相关联动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银行金融机构、新闻宣传部门、房产部门、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相关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或司法建议函。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在机制贯彻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问题:
1、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的链条不稳定。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最经常使用的调查方法就是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而由于涉及银行的范围广泛,而中国人民银行只能查询涉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帐户存款,故执行人员在查询过程中必须跑遍所有的金融机构,北安市共涉及金融机构6家,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家金融机构的查询范围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操作程序也是各有特色,例如工商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整个黑河地区、建设银行北安支行、农业银行北安支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全国、信用社的查询范围涉及到北安市、而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查询范围只涉及到所查询的储蓄所,如果要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是否有开户,则必须跑遍地处北安市的四个中国银行北安支行的储蓄所。在查询过程中,大多数的金融机构都是开辟了专门的窗口予以办理查询业务,仅有个别银行是需要排队办理查询业务。而由于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联动链条不稳定的因素,在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时,每个银行的办理程序也都各不相同,繁琐一些的除了要求银行主管行长的签字外,还要复印法院执行人员的身份证件,超出了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范围。
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在要求协助过程中,个别协助单位会提出其内部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定,这样造成因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四、提出的建议
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我院的实际实施情况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尽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使执行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效果,应尽快由最高法院与各联动单位制定相应的协作规定,针对各联动单位不同的职责范围,制定出不同的协助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以便于法院执行人员和各联动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有共同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虽然现在对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要求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在便于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记录,更有利于执行过程中查找当事人的财产,但是对于个别当事人不出庭或下落不明的案件,仍是无法地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完善,这样还是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应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共享,为执行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共享。在法院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往往并不在乎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其更加重视的是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是否有瑕疵,因此,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共享,使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与其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相挂钩,这样更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四,应尽快完善人民法院与其他联动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机制。成立法院信息员与联动成员单位信息员,建立一个专门沟通的渠道,从而避免法院执行部门一家孤军奋斗的局面,通过信息员之间的点对点接洽,更有效地完成信息共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4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建立中、毛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由部长或副部长或其代表及其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
  ——监督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的执行;
  ——友好解决双方在执行已签订的合作协定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每二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举行一次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并通过外交途径提出修改本协定。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吴学谦         艾哈迈德·乌尔德·明尼赫中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