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03:14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三年六月二日至四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哈举行了最高级会谈。两国元首在相互理解与建设性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巩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确信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两国元首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文件,将指导中哈关系未来发展。双方将全面贯彻落实条约和建交以来中哈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内容和原则,不断提高中哈友好合作关系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重申将继续保持经常性高层政治对话和磋商,不断提高互信水平。双方相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哈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00三年至二00八年合作纲要》有助于双方有效落实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发展。

  三、双方指出,中哈国界划定和勘定具有历史意义。双方将遵循领土完整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四、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哈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五、中方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采取相同立场。

  哈方高度评价并赞赏中方的上述立场,强调一九九五年二月中国政府发表的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申为不断加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愿与中方继续相互协作。

  六、双方将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将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将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七、双方将在此前签署的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军事交流和军技合作,促进两国国防部门和军队之间的友好交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对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

  八、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全球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加强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心致力于巩固和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良好势头,并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扩大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双方重申,将充分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结合各自优势,挖掘潜力,优化贸易结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在能源、交通、科技、信息、金融、航天、航空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协作。

  十、双方认为,中哈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双方将加强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继续就中哈石油管道项目和相应的油田开发项目,以及建设由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问题进行研究。哈方支持中方参加哈里海大陆架油田的勘探和开发。

  十一、双方认为,交通运输领域合作以及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提高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交通和口岸分委会的工作效率。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和包括泛亚铁路北部通道在内的过境运输方面的合作,继续提高阿拉山口-德鲁日巴口岸的过货能力,协调两国海关的工作。

  十二、双方将依据相关国际条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双方将在中哈有关双边协定基础上开展环保及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认为,扩大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社会保障、体育领域的交流以及组织两国青年团体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双方将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两国之间的条约法律基础,保护双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以巩固各领域双边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影响国际和地区形势稳定的因素在增加。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支持联合国和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双方强调,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通过对话和谈判的途径解决地区冲突应成为国际关系的准则。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强成员国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维护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其健康发展符合包括中哈在内的各方的共同利益。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起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该组织机制建设,尽早建立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和麻醉品走私、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扩大和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推动该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使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七、双方认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简称“亚信”)作为旨在促进亚洲区域内对话与互信的论坛,是促进亚洲国家信任与合作的积极因素。双方支持继续发展“亚信”进程,为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而共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00三年六月三日于阿斯塔纳(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执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核查规定》),并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为做好《注册办法》实施后、《核查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的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研制现场核查
  (一)凡已按照原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相关规定完成核查的注册申请,其核查结果可作为综合审评意见的依据,省局不再按照《核查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二)凡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需进行药品研制现场核查而未进行的注册申请,省局应按照《核查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二、关于药品生产现场检查
  凡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需进行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的注册申请,应按照《核查规定》实施生产现场检查。
  对于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申报资料已报送国家局药审中心的注册申请,由药审中心先行开展审评,经审评符合规定的,通知省局组织实施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三、请各省局认真做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将核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报送国家局药审中心。

  四、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国家局将组织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查规定》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通过国家局网站“28号局令执行专栏”及时反馈,国家局对相关问题研究后予以答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贸易)厅(局):
为加强对美发美容业国家级技术交流竞赛流动的管理,提高评委队伍素质和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水平,我部制定《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附件: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美发美容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上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评委共分两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
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者为专业技术比赛评委的指定候选人,国家级或地区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必须从获得国家级评委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代表国家担任国际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须从国家一级评委中推选;担任国内全国性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一级评委资格;担任地区性(跨省市)专业技术比赛的评委必须具备国家二级以上评委资格。
第三条 国家一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高级技师(含特一级师)或其他相关的高级职称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全国性技术比赛评委;
(三)在专业理论方面的较高造诣,熟悉本专业各工种知识,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论著;
(四)有反映时代和高于现实生活的审美水平,在发型设计、修剪、造型技术及美容化妆技巧等方面能够不断创新;
(五)熟悉基本的英语专业术语。
国家二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一)必须具备技师(含特二级师)以上资格;
(二)至少担任过两次省级以上比赛评委,或者在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获得过冠军;
(三)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
国家一、二级评委分别具备前二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专业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担任全国专业技术比赛评委工作,能自觉遵守比赛评判纪律要求等;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判工作的所有活动。
第四条 全国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饮食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国家一级、国家二级评委候选人,报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二)候选人须通过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内贸易部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候选人,由各级各类美发美容专业技术比赛的组织部门按不同的等级聘任。
国家级评委有效期一般为每届5年。每一届有效期满,须参加由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组织的考核、审查。
经考核、审查合格者,国家一级评委将保留原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可申请晋升为国家一级评委,其资格有效期均顺延一届,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继续作为国家级评委候选人接受聘任;未通过考核、审查者,国家一级评委将被降为国家二级评委或取消其国家级评委资格,国家二级评委将被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在评判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过失者,将随时取消国家级评委资格。
第七条 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国家级评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