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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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1994〕78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工作改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证书格式仍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编号由各直属商检局按现行方法自行顺序编排。

  出口罐头厂的卫生注册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改变后,将实行报表制度,即注册表(表一)实行季报;统计表(表二)实行年报。第一季度的注册表必须在4月上旬报出;第二季度的注册表在7月上旬报出,第三季度的注册表在10月上旬报出:第四季度的注册表和全年的统计表在下一年元月上旬报出;报表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打印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表,将退回重报。

  现将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及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重新公布如下:

  一、各直属商检局代号:

  北京商检局   1100   天津商检局   1200

  河北商检局   1300   山西商检局   1400

  内蒙古商检局  1500   辽宁商检局   2100

  吉林商检局   2200   黑龙江商检局  2300

  上海商检局   3100   江苏商检局   3200

  浙江商检局   3300   安徽商检局   3400

  福建商检局   3500   厦门商检局   3502

  江西商检局   3600   山东商检局   3700

  河南商检局   4100   湖北商检局   4200

  湖南商检局   4300   广东商检局   4400

  广西商检局   4500   海南商检局   4600

  四川商检局   5100   重庆商检局   5102

  贵州商检局   5200   云南商检局   5300

  西藏商检局   5400   陕西商检局   6100

  甘肃商检局   6200   青海商检局   6300

  宁夏商检局   6400   新疆商检局   6500

  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

  罐头类    XXXX/01000

  水产类    XXXX/02000

  肉 类    XXXX/03000

  茶 类    XXXX/04000

  肠衣类    XXXX/05000

  蜂产品类   XXXX/06000

  蛋制品类   XXXX/07000

  蔬菜类    XXXX/08000

  糖 类    XXXX/09000

  奶 类    XXXX/10000

  饮料类    XXXX/11000

  酒 类    XXXX/12000

  花生制品类  XXXX/13000

  果脯类    XXXX/14000

  面制品类   XXXX/15000

  食油类    XXXX/16000

  杂 类    XXXX/29000

  登 记    XXXXD0000

  三、举例如下:

  1、1200/02003为天津商检局的第三个水产厂。

  2、1300/03006为河北商检局的第六个肉类厂。

  3、1400/05008为山西商检局的第八个肠衣厂。

  4、4400D00005为广东局第五个登记的食品厂。

  请各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监管认证司。

     商检局    年第  季度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报表(一)

┌───────┬────┬────┬────────┬───────┐

│  工厂名称  │注册编号│注册日期│主要出口产品名称│  工厂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局印   处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商检局     年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统计表(二)

┌────┬────┬────────────────────────┐

│  厂 │合  计│         其    中         │

│商   │    │                        │

│ 品  数│    ├────┬──────┬────┬───┬───┤

│ 类  │注册厂数│ 中资数 │ 中资以外数 │ 吊销数 │注销数│现有数│

│  别  │    │    │      │    │   │   │

├────┼────┼────┼──────┼────┼───┼───┤

│XXXX/01 │    │    │      │    │   │   │

├────┼────┼────┼──────┼────┼───┼───┤

│XXXX/02 │    │    │      │    │   │   │

├────┼────┼────┼──────┼────┼───┼───┤

│XXXX/03 │    │    │      │    │   │   │

├────┼────┼────┼──────┼────┼───┼───┤

│XXXX/04 │    │    │      │    │   │   │

├────┼────┼────┼──────┼────┼───┼───┤

│XXXX/05 │    │    │      │    │   │   │

├────┼────┼────┼──────┼────┼───┼───┤

│XXXX/06 │    │    │      │    │   │   │

├────┼────┼────┼──────┼────┼───┼───┤

│XXXX/07 │    │    │      │    │   │   │

├────┼────┼────┼──────┼────┼───┼───┤

│XXXX/08 │    │    │      │    │   │   │

├────┼────┼────┼──────┼────┼───┼───┤

│XXXX/09 │    │    │      │    │   │   │

├────┼────┼────┼──────┼────┼───┼───┤

│XXXX/10 │    │    │      │    │   │   │

├────┼────┼────┼──────┼────┼───┼───┤

│XXXX/11 │    │    │      │    │   │   │

├────┼────┼────┼──────┼────┼───┼───┤

│XXXX/12 │    │    │      │    │   │   │

├────┼────┼────┼──────┼────┼───┼───┤

│XXXX/13 │    │    │      │    │   │   │

├────┼────┼────┼──────┼────┼───┼───┤

│XXXX/14 │    │    │      │    │   │   │

├────┼────┼────┼──────┼────┼───┼───┤

│XXXX/15 │    │    │      │    │   │   │

├────┼────┼────┼──────┼────┼───┼───┤

│XXXX/16 │    │    │      │    │   │   │

├────┼────┼────┼──────┼────┼───┼───┤

│XXXX/29 │    │    │      │    │   │   │

├────┼────┼────┼──────┼────┼───┼───┤

│小  计│    │    │      │    │   │   │

├────┼────┼────┼──────┼────┼───┼───┤

│XXXXD00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填报局印    处长: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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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从市外为我市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市内外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引荐人从市外引进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二)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的(按外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下同)。
  第四条 奖励原则:
  (一)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政府或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资金或实物奖励;
  (二)引进独资项目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本市合作方出资奖励;
  (三)给予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属企业单位的可以列支生产成本,属事业单位的可以列支事业费或收入提成。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引进境外资金的,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0.5%—1%给予奖励。
  (二)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结构优化拉动作用大的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的奖励。
  第六条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营业后,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引荐人向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人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合资、合作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合同书(章程),高新技术项目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的鉴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或区县招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经市或区县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和实物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在3个月之内兑现。
  第七条 按本办法奖励的资金或实物,由受奖励的引荐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2日起施行,原《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淄政发[2001]66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的通知



建标[2001]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黑龙江省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3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