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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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6号

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你局《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请示》(大环发[2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原国家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目录第22类和第23类分别列举了含铜废物(HW22)和含锌废物(HW23)。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的规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

  你局请示反映,某企业在铜的冶炼过程中产生废铜渣、氧化锌灰。铜的冶炼工艺过程中如果添加锌,通常会产生含有铜化合物和锌化合物的废物。经过检测,如果在铜的冶炼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铜渣、氧化锌灰中含有铜化合物和锌化合物,即可认定该废铜渣、氧化锌灰分别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铜废物(HW22)和含锌废物(HW23)。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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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11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公共行政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确保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难以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并且能够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经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分中心。
第三条 各分中心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分中心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分中心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商定。
第四条 各分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便民服务项目和相关收费项目)的核定与调整,应当征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同意,方可施行。
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后,各分中心应当将本部门面向社会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集中到分中心办事大厅,设置窗口公开办理。
第五条 设立分中心的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分中心工作人员,科学设置服务窗口。分中心负责人应当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各分中心应当将服务窗口的设置情况和工作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第六条 各分中心应当将所有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服务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投诉方式等在办事大厅公示。办理结果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第七条 各分中心应当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制定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分中心应当加强对本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及时受理并处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
第八条 各分中心应当严格实行包括即时办理制度、承诺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报批办理制度和告知答复制度在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
各分中心应当按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定期上报办件统计资料及分中心运行情况。
第九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件过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项,或者分中心办件过程中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主持召开联审联办会议,分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群众对各分中心的投诉。
第十一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各分中心的工作运行质量、办事效率、便民服务状况、政务公开、收费情况等,定期、不定期地通过检查、抽查、测评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对分中心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置考核指标,对分中心、分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考核达标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考核通报,年终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各中心是否达标,并评选优胜分中心、红旗窗口、先进窗口及先进工作者。
具体考核达标管理办法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用于新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保障办”)统筹主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计划、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业主单位配合筹措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六)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七)发行地方债券;


  (八)捐赠资金;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属于政府出资的财政性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下达计划后,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进度及国库存款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指定专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时,业主单位应将融资规模、利率、期限、还款来源等报送市保障办审核。贷款资金提取、拨付、使用按本办法资金拨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资金而资金未到位急需财政借款时,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市保障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预借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待资金到位后归还。


  财政借款应按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与市保障办或业主单位办理借款合同,市财政局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借款应严格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归还。借款资金的拨付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价格出售所取得的房款,由业主单位设立专户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市保障办负责监管。具体用途为:


  (一)补充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


  (二)归还财政借款和银行贷款;


  (三)缴纳税款


  (四)支付工程管理费;


  (五)支付项目其他费用;


  (六)如有盈余,按政策规定上缴。


  第三章 资金的支付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的依据:


  (一) 用款单位向业主单位申请支付的文件及付款委托书;


  (二) 立项、项目概算的批准文本,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资金用款计划;


  (三)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监理合同、代建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工程监理、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部门签署的意见;


  (四) 工程发票;


  (五)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按法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法律文件;



  (六)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文件;


  (七) 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的程序:


  1.用款单位根据相关付款依据提出付款申请;


  2.业主单位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计量的准确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支付意见报市保障办;


  3.市保障办审核同意后,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业主单位报市财政局核定,按《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支付,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业主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施工合同约定预拨工程预付款,拨付比例一般为合同总价款的10%,最高不得超出合同总价款的15%,用款单位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担保,并按合同约定在以后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逐笔扣除。在工程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算的80%,余款按市审计局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对未完成施工图预算评审的项目,工程进度资金的拨付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并经市保障办同意,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只能拨付至建安工程概算的70%,余款按市审计局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拨付。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支付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按规定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结构变化、设备调整等重大变更,业主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市保障办负责监督协调。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的控制与监督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付款:


  1.违反国家法规和财经制度;


  2.计划外工程;


  3.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


  4.工程质量不合格;


  5.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6.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7.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8.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行为。


  (二)施工单位在收到项目工程款后,应用在本工程项目的建设上,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不得挪作他用。如遇工人欠薪投诉、材料供应商欠款投诉,经稽查核实后,可以项目资金中直接支付给欠薪工人及材料供应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对建设资金支出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向市保障办、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投资分析资料。项目业主必须设立专门账户,对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收回统一储存和支付,接受市保障办、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保障性住房预算进行评审,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决算进行审核,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