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6日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
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
二、引言作为第一条并修改为:“为及时清除冬季市区街道积雪、积冰,保证群众交通安全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清除积雪、积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积雪、积冰清除工作。”
四、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条:“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
五、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六、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市政部门和城市快速干道产权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区域负责及时清理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的积雪、积冰;其余道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地单位统一安排清除。”
七、删除第三条第(四)项。
八、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严格控制融雪剂的施撒量,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入绿化带和树池中”。
九、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第七条。
十一、删除第八条。
十二、删除第九条。
十三、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将原条文中的“‘四自一包两禁止’”修改为:“门前‘三包’”。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
(1993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冬季市区街道积雪、积冰,保证群众交通安全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居住在市区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冬季清除积雪、积冰的义务。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清除积雪、积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积雪、积冰清除工作。
第四条 清除冰雪以义务清除为主,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清除冰雪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清除冰雪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六条 清除积雪、积冰责任区域划分:
(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合同的,从门前“三包”责任承包区延伸至街路中央分界线,实行清除任务包干。
(二)未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合同的单位、居民小区院落和居住点,负责清除其门前的积雪、积冰,人多清除面积小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增划适当的清除地段,实行责任包干。
(三)市政部门和城市快速干道产权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区域负责及时清理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的积雪、积冰;其余道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驻地单位统一安排清除。
(四)各类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在清除积雪、积冰中,要坚守工作岗位,全力投入清除与保洁工作。
第七条 清除积雪、积冰的标准:
(一)雪停后(晚上雪停以次日6时起计),一类街路4小时内清除干净,二类街路8小时内清除干净,其它街路12小时内清除干净;
(二)所清除的积雪、积冰整齐堆放在街路两侧的花坛内、树坑周围、道沿上(宽度不得超过一米)或指定位置,有条件的尽可能将积雪、积冰倒入农田等需要冰雪的地方。雪化后负责将因堆雪造成的垃圾渣土清理干净;
(三)不准将清除的积雪、积冰掩盖或倒入下水道、电缆槽等市政设施中;
(四)电车站、汽车站、垃圾站(台、桶、箱)、公厕周围的积雪、积冰应当清除干净;
(五)严格控制融雪剂的施撒量,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堆入绿化带和树池中。
第八条 对在清除积雪、积冰中表现积极,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7]0231号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目前,我国共批准发布了四项水质标准涉及到地面水的水质要求,它们分别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1)。另有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间接关系。各项水质标准并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使用边界模糊的问题,现就地面水和专业用水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上的关系做如下说明: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水域不同使用功能而制定的分类水域水质标准。该标准能满足地面水水环境质量的分类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适用于整个流域水质的宏观控制和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统筹规划,是各专业用水区相互协调的依据,也是各专业用水标准确定适用范围的依据。因此,原则上讲,各地环保部门应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GB3838)进行水环境的管理和评价。
二、《渔业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或鱼虾产卵场的水域应执行渔业水质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Ⅲ类水域均涉及渔业保护区,如果Ⅱ、Ⅲ类水域为非单一渔业保护区,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渔政管理部门对其渔业保护区可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内部管理。但应特别注意,上游为低功能区时,水质将影响下游渔业保护区水质目标的实施;上游为渔业用水区时将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高功能水质目标的实现。各地环保部门应依靠《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渔业用水区的水域边界进行监督管理。
三、《景观娱乐用水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景观娱乐用水水域应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Ⅳ、Ⅴ类水域均涉及景观娱乐用水区,如果划定的Ⅲ、Ⅳ、Ⅴ类水域为非单一景观娱乐用水,应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Ⅳ、Ⅴ类标准值。
四、《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对进入农田和农业灌渠的农灌用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一目的的标准,目的为保护农作物及土壤生态环境。《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域不仅考虑保护农作物,还考虑地面水水环境基本生态保护要求,以水域不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为基准,把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水域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各项指标严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由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农业用水区(Ⅴ类)和农田灌溉水质是管理对象完全不同的两个标准,因此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只能用来评价用作农灌的水是否符合要求,并依其进行监督、管理;不能用来评价、管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农业用水区(Ⅴ类)。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域标准值。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自来水厂的出水及其它直接饮用的水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应按相应规定分别执行GB3838标准中的Ⅱ、Ⅲ类水域规定的标准值。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