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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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6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国有企业:

 《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稽察特派员的市直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制度。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确定的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应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应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相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考核指标的核定应参照全国或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考核指标完整,数据真实。            1      第二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年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年功收入,不含创造发明奖、社会公益奖、政府专家津贴等。

第七条 经营者年基薪收入主要依据企业规模、经营效益、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年基薪收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薪倍数(《年薪倍数与各考核指标对应表》附后)。

年薪倍数=年初资产总额对应倍数×10%+年初所有者权益对应倍数×25%+计划资本利润率对应倍数×25%+计划实现利润对应倍数×25%+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对应倍数×15%。

年基薪收入要在年初两个月内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其中计划资本金利润率、计划实现利润应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相衔接。

第八条 风险收入以年基薪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市经贸委核定的综合指标的完成程度来确定。

风险收入=年基薪收入×(∑(各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指标考核值 该指标考核值×该指标对应的基础分值)

指标的基础分值为100分,其中市国资局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65分(保值增值率20分,资本金利润率15分,折旧提足率5分,待摊费用摊足率5分,总资产收

益率10分,成本费用利润率10分),市经贸委核定的利润

或控亏额指标35分。

 风险收入若为负值,视为对责任人的处罚,从责任人年基薪中抵扣,抵扣后经营者年薪以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为下限。

 第九条 年功收入指经营者超额完成利润考核指标后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超额累进)提取的奖励收入(奖励超额累进比例见测算表,

(一)当利润考核指标为盈利时:

年功收入=(年末确认利润-考核利润)×(1-年末确认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奖励比例。

(二)当利润考核指标为亏损时

年功收入=(亏损考核目标-年末亏损确认额或加上盈利额)×67%×奖励比例

      第三章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年基薪收入核定后10日内按年基薪收入的1.5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年末结算。

      第四章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及支付

 第十二条 经营者年薪的确定和兑现本着厂务公开的原则,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数经由稽察特派员出具证明,市经贸委、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资局核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时,应扣除不可比的客观因素,具体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文件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执行情况,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上交当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企业,欠缴部分在考核时按未完成利润进行扣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的支付,采取年初核定年基薪收入分月预付,年终结算兑现的办法,其年薪收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部分,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

  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本年平均工资的20倍,竞争性行业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核定人员要客观、公正,稽察特派员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数的证明必须真实,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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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72号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
第七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应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八条 物品编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批准后,颁发证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商品条码持有者首次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存。
第十条 商品条码持有者变更其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商品条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持有者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商品条码持有者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已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审核持有者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印制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印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二)使用已注销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条码;
(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0年7月26日
一、免去李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子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传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瞿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鸿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峻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王富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正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黄桂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清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春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乾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张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江勤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王小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学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高文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秀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陈来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宪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唐振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来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王信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贵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0年8月25日
一、免去李家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齐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晏廷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宁赋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尹作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爱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春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穆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熊展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吕国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穆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翟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罗兴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邵关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笃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吴俊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鹤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刘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祖钦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桂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王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霍淑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刘大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崇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