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杭规发〔2005〕15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有效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规划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待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后正式实施,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学习,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
杭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特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住宅(包括各类公寓、排屋、别墅等)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文化体育、教育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四、解释权: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生效时间:规则自下发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二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区、县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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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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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经
济
行
为
类
型
一、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其他
二、企业:1.合并 2.分立 3.股权比例变动 4.租赁 5.产权转让
6.破产 7.解散 8.其他
三、资产:1. 出资 2.重组 3.转让 4.租赁 5.拍卖 6.涉讼
四、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
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
财政部门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北京市财政局制发
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评估基准日:200 年 月 日
有 效 期:200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机关,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