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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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教社政[20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经党中央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深入,学科建设扎实推进,教材建设取得成效,教学方式方法逐步改进,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今世界错综复杂的形势,把握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科建设基础比较薄弱,课程内容重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新的形势下,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当前,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日益巩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高等学校在长期教育教学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当代大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和求知成才的渴望,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与政策教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始终保持教育教学的正确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力争在几年内,使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编写出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教材,实现教学方式方法多样化、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确立党的宣传部门与教育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宏观管理体制,形成关心和支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所依托的学科是我国特有的一门政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为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指导地位,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中宣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领导,规划和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要不断总结学科发展经验,探索马克思主义学科发展的规律,努力建设一个研究对象明确、功能定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

  四、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设置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突出重点,更好地吸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有利于更好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大学生头脑。

  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立足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帮助学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点,指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通过充实教学内容,完善课程设置,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

  四年制本科的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同时,开设“形势与政策”课。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中宣部、教育部要在本科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专科层次和硕士生、博士生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有关高等学校政治理论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时,在覆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各成人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五、抓紧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教材建设要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全面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全面反映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组织由学术带头人任首席专家,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组成的编写队伍,编写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对教材进行审议。

  要适应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和制作“精彩一课”、“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系列,形成包括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等在内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六、切实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

  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要研究分析社会热点。要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思考,增强教学效果。

  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名师大班讲授和小班辅导的教学经验,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教学资料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要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围绕教学目标,制定大纲,规定学时,提供必要经费。加强组织和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

  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

  七、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

  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要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做教书育人的表率,做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和充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按照学生人数以及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制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高等学校专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通过兼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专任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有条件的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和鼓励相关专业课的教师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促进专业课教师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交流。要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开设专题讲座。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建立校际之间教授互聘、优势互补的教学协作机制。要注意发挥离退休的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鼓励党政领导干部给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采取脱产进修、攻读学位、名师指导、社会考察、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措施,力争在5年内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中宣部、教育部负责培训学术带头人,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培训本地骨干教师,各高等学校负责培训本校教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格局。

  八、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学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学校宣传、教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改善和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待遇。及时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阅读有关文件资料方面提供便利。各地及高等学校在职务聘任、科研立项、国内外学习进修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的特点,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要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和教学科研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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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实时预警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察活动。
第三条 对行政许可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采取以下预警纠错方式: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正常的,发出绿色提示信号;
(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发出灰色(闪灯)预警信号:办理事项规定期限为10天(含10天)内的,到期前1天发出预警;办理事项规定期限10天以上的,到期前2天发出预警;
(三)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情节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公开行政许可结果而未公开的;
(九)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十)对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一)行政许可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十二)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许可数据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性质轻微的。
前款第(十一)项情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第(二)项情形中,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10天(含10天)内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其他情形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六)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依法应当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确定行政许可,而没有举行听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依法应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行政许可或者以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作为义务的,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由市监察局按下列方式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发出《监察建议书》;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一个月内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许可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作出的内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处理咨询和投诉的预警纠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单位),均必须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交纳工伤保险基金。
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列入工伤保险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除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其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干私活或非经本单位同意私揽生产任务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除按《规定》第七条执行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送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疗未终结前住院的护理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后,所需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二)职工在医疗未终结前住院的各项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先行支付。医疗终结后,达到评残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一次支付结
清;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其各项医疗费合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三)医疗终结后的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现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工医疗终结确定为因工残废后的待遇除按《规定》第八条执行外,经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均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年龄、工龄和投保年限的限制,可办理退休,领取残废退休金。
残废退休金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以上年度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百分之一百五十为限,超过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部分不作为计发基数。
第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四级残废,享受残废退休金后因病死亡时,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和六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但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残废退休职工,凡易地安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因公出差的规定报销。
残废退休职工,易地安家后在保留其原发放退休金额基础上,每年按居住地所在市、县企业平均工资比上年度增长的金额按百分之三十增加。
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再聘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聘用单位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聘用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待遇;聘用单位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离退休金不再重复享受。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所在单位可停交其工伤保险金,职工本人也不享受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在其他单位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对职工因《规定》第五条(六)、(七)、(十一)的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但有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交警部门处理并鉴定的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康复器具、丧葬费等已由责任方全部负责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若由责任方部分负责的,余下部分按《规定》和本细则执行。职工调动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应由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
(二)职工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的医疗单位支付。
(三)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责任方赔偿金额已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或一次性的抚恤金;若一次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机构应补给差额。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直系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根据我市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及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危险程度,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类型,确定不同的征收档次,其中:市区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六、百分之一点
二、百分之一点八,各县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点五征收(划分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工伤保险基金计提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原则上每年五月份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上年度企业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因工伤残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因工残废一次性补偿金;
(三)因工残废退休金;
(四)因工伤残护理费(定期和临时);
(五)因工死亡丧葬费;
(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
(七)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费;
(八)省规定的储备金;
(九)安全生产奖励金;
(十)管理费(按征收的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百分之二提取,开支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宣传培训费(此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支)。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规定》第十三条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提留,用于对重大事故和伤残易地安置的调剂。凡一次死亡五人以上或伤残、死亡达十五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省、市共同调剂。易地安置的伤残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用完职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
构划转的计费十二年的保险金后,不足支付部分由省、市两级在上交的储备金中调剂解决。
实施社会工伤保险的县(区),从实施之月起上交储备金,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调剂金。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区)二级管理。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所增挂社会保险管理所牌子,负责乡镇(街道)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局、总工会、卫生局、医院及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确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签发《因工残废鉴定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机
构。
企业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全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按单位上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回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作为安全生产奖励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单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后,应按时按量缴纳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经济确有困难,不能发放职工标准工资(或社会人均标准工资水平)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生经营情况、缓交理由、缓交时限和数额,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批。经申请并批准缓交工伤保
险金的,发生工伤事故仍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及本细则有关条款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办理缓交申报手续而拖欠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单位按《规定》及本细则的支付标准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对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或经二次以上劝告仍拒交或故意拖欠工伤保险金的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收缴。
第十九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交工伤保险金的情况。对拒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有权向工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从1992年3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均按《规定》执行。市、县(区)在未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前,各项待遇由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后,从次月起,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和本细则负责支付。
1992年3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补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或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定期抚恤费按原规定支付到丧失供养条件为止。1992年3月1日前医疗未终结或工伤事故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的,也按原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按
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定》公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如发生工伤事故时,各项工伤待遇由单位按《规定》负责支付,在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工伤保险金和滞纳金后,从补交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属及外地驻汕单位职工和部队驻汕单位无军籍职工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
本市驻外地单位,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标准表
┌──┬──────────────────────────┬──────┐
│ │ │ 缴纳标准 │
│分类│ 行 业 │按工资总额%│
│ │ ├──┬───┤
│ │ │市区│各县 │
├──┼──────────────────────────┼──┼───┤
│ │ 商业、供销、贸易、开发、信托、旅游、经济发展、 │ │ │
│ 一 │饮食服务、文教卫生、环卫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 0.6│ 0.5 │
│ │金融保险、团体事业单位 │ │ │
├──┼──────────────────────────┼──┼───┤
│ │ 机械、农机、车辆、修造、造船、电机、五金、建材、│ │ │
│ │钟表、印刷、包装、造纸、文具、乐器、玻璃、陶瓷、电 │ │ │
│ │子、超声、针织、服装、渔网、印染、抽纱、纺织、塑料、│ │ │
│ 二 │皮革、制药、肥料、罐头、食品、化制、木材、竹器、制 │ 1.2│ 1 │
│ │线、橡胶、粮食加工、烟酒、水电、邮电、供电、林业、 │ │ │
│ │种植、养殖、航道、内河航运、音像、感光器材、化纤、 │ │ │
│ │聚脂、磁带、加工业、修理业、制造业 │ │ │
├──┼──────────────────────────┼──┼───┤
│ │ 建筑业、海运业、港口作业、陆地运输、矿山、采石、│ │ │
│ 三 │勘探、煤气生产加工储存、冶炼、石油、烟花火药、有毒 │ 1.8│ 1.5 │
│ │易燃作业、放射性作业、高空、深水等危险作业 │ │ │
└──┴──────────────────────────┴──┴───┘



199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