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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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5.04.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
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
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
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
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
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
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
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
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
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
、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
方。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
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
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
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
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
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
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
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
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
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
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
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
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
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
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
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
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
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
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
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
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
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
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
应后延。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
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
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
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
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
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
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
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
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
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
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
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
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
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
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
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
,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
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
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
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
第三十二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
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
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
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
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
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
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
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
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
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
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
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
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
,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
经评标机构通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
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
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
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
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
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
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
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
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
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
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
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
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
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
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
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
,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
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
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
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
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
任。
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
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
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
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由上级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
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
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只适用国内招标投标工程,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须参
照国际惯例进行。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
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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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12〕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现制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用以规范市人民政府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制发工作,并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公文制发工作加以指导。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 年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8日



附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doc




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宁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发文字号为“政府令”、“宁政”、“宁政文”、“宁政函”的公文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宁政办”、“宁政办函”的公文和“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用纸与排印要求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 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五条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以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六条 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它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七条 公文一般缮印在 A3 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

第三章 机关代字为宁政、宁政文、宁政办公文格式

第八条 涉密公文(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均需标注份号。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见格式一)。
第九条 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十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即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72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不得大于18mm×15mm,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见格式五)。
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联合行文时,只能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第十二条 上行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见格式二)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见格式五)
第十三条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4 个以上(含)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简略;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一般不超过50个字,不超过三行。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之外,一般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第十四条 公文的主送机关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的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第十五条 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第十六条 如有附件,应当有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见格式一)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十七条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第十八条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联合上行文的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和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二十条 转发国务院、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公文时,被转发的公文,应当隐去其发文机关标识和版记,在标题下一行标明其发文字号,在该公文的落款处写上其机关名称(见格式三)。
第二十一条 被批转或转发的市直机关的公文或文字材料,应当隐去原发文机关标志和版记,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一行注明机关名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加圆括号(见格式四)。
第二十二条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当根据主送或抄送对象,按照党、政、军、群、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顺序分行排列(见格式一)。
第二十三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统称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版记应当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如果附件是公文,该公文后面也有版记,应当隐去被转载公文的原版记。正式公文应当标识自己的版记。
第二十四条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章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署。发文机关标志用“宁德市人民政府令”,居中排布,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用“第××号”表示。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正文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分送机关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关要素说明(见格式六)。
第二十六条 信函格式的公文,即发文机关代字为“宁政函”、“宁政办函”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 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 20mm 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 170mm,居中排布。粗线高度0.35mm,细线高度0.25mm。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应要素说明(见格式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各类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由年份和序号组成,放在分隔线之上居中。专题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置于分隔线之下、正文之上。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必要时标注单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纪要不加盖印章。
纪要不分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只设“分送”,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八、九、十)。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发的“内部情况通报”,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发文字号用“第××期”。分隔线之上的左侧印“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右侧印成文时间。标题置于分隔线下空一行,领导讲话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标题下一行加圆括号。如需加按语,应当编排在正文之上、标题之下。按语用楷体,两端各空两字。
“内部情况通报”不加盖印章。
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十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文格式样本

附件




公文格式样本


000001 格式一
机密★1年
特急




宁政〔20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

附件:1.××××××××××××
2.××××××××××××××××××××× ×××××××××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附件2
×××××××

××××××××××××××××××××××××××××××××××××××××××××××××××××××××××××××××××××××××××××××××××××××××××××××。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宁德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宁德市委员会。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000001 格式二
机 密





宁政文〔201×〕×× 号 签发人:×××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

省政府:
×××××××××××××××××××××××××××××××××××××××××××××××××××××××××××××××××××××××××××××××××××××××××××××××××××××××××××××××××××××××××××××××××××××××××××××××××××××××××××××××××××××××××××××××××××××××××××××××××××××××××××××××××××××××××××××××××××××××××××××××××××××××××××××××××××××××××××××××××××××××××××××××××××××××××××××××××××××××××××××××。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0593-××××××××)











抄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格式三






宁政文〔20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
××××××××××的通知

××××××××××××××:
×××××××××××××××××××××××××××××××××××××××××××××××××××××××××××××××××××××××××××××××××××××××××××××××××××××××××××××××××××××××××××××××××××××××××××××××××××××××××××××××××××××××××××××××××××××××××××××××××××××××××××××××××××××××××××××××××××××××××××××××××××××××××××××××××××××××××××××××××××××××××××××××××。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
闽政文〔2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抄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格式四






宁政文〔20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
××××××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关于宁德市×××××的实施意见
××委 ××局 ××局
××局 ××局
(201×年×月×日)

××××××××××××××××××××××××××××××××××××××××××××××××××××××××××××××××××××××××××××××××××××××××××××××××××××××××××××××××××××××××××××××××××××××××××××××××××××××××××××××××××××××××××××××××××××××××××××××××××××××××××××××××××××××××××××××××××××××××。





抄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000001 格式五
秘 密








签发人:××× ×××
宁××〔201×〕×× 号 ×××


×××××委 ×××××办 ×××××局
关于×××××××××××的请示

××××××××:
×××××××××××××××××××××××××××××××××××××××××××××××××××××××××××××××××××××××××××××××××××××××××××××××××××××××××××××× ××××××××××××××××××××××××××××××××××××××××××××××××××××××××××××××××××××××××××××××××××××××××××××××××××××××××××××××××××××××××××××。

附件:1.××××××××××××
2.×××××××××××××××××××××××××××××××××××



××××××委 ××××××办 ××××××局
201×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0593-××××××××)




抄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格式六







第××号


××××××××××××××××××××××××××××××××××××××××××××××××××××××××××××××××××××××××××××××××××××××××××××××××××××××××××××××××××××××××××××××××××××××××××。

市 长 (签名章)

201×年××月××日




















分送:×××××××,×××××××,×××××××,××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000001 宁政函〔201×〕××号
机 密
特 急

××××××××××××××××
×××××××××××

×××××××:
×××××××××××××××××××××××××××××××××××××××××××××××××××××××××××××××××××××××××××××××××××××××××××××××××××××××××××××××××××××××××××××××××××××××××××××××××××××××××××××××××××××××××××××××××××××××××××××××××××××××××××××××××××××××××××××××××××××××××××××××××××××××××××××××××××××××××××××××××××××××××××××××××××××××××××××××××××××××××××××××××××××××××××××××××××××××××××××××××××××××××××××××××。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年××月××日












抄送:×××××××,×××××××,×××××××,××××
×××××。
格式八







第×× 次


×××年×月×日上(下)午,×××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
第××次常务会议,×××××。
一、×××××××××
×××××××××××××××××××××××××××××××××××××××××××××××××××××××××。
二、××××××××××××
××××××××××××××××××××××××××××××××××××××××××××××××××××××××××××××××××××××××××××××××××××××××××××××××××××××××××××××××××××××××××。

出 席:××× ××× ××× ×××
××× ×××
请 假:××× ×××
列 席:××× ××× ××× ×××
记 录:××× ×××











分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格式九

宁德市人民政府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月×日上(下)午,×××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
一、×××××××××××××××××××××××××××××××××××××××××××××××××××××××××××××××××××××××××××××××××××××××××××。
二、×××××××××××××××××××××××××××××××××××××××××××××××××××××××××××××××××××××××××××××××××××××××××××××××××××××××××××××××××××××××××××××××××××××××××××××××××。

出 席:××× ××× ××× ×××
××× ×××
请 假:××× ×××
列 席:××× ××× ××× ×××
记 录:××× ×××












分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格式十

宁德市人民政府
专题会议纪要


〔201×〕×× 号


关于×××××××××××的纪要

×××××××××××××××××××××××××××××××××××××××××××××××××××××××××××××××××××××××××××××××××××××××××××××××××××××××××××××××××××××××××××××××××××××××××××××××××××××××××××××××××××××××××××××××××××××××××××××××××××××××××××××××××××××××××××××× ××××××××××××××××××××××××××××××××××××××××××××××××××××××××××××××××××××××××××××××××××××××××××××。

参加会议人员:
××× ××× ××× ×××
××× ××× ××× ×××
记 录:××× ×××









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格式十一

内部情况通报

第×× 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


××××××××××××
××××××××××××××××××
(201×年×月××日)

×××××××××××××××××××××××××××××××××××××××××××××××××××××××××××××××××××××××××××××××××××××××××××××××××××××××××××××××××××××××××××××××××××××××××××××××××××××××××××××××××××××× ×××××××××××××××××××××××××××××××××××××××××××××××××××××××××××××××××××××××××××××××××××××××××××××××××××××××××××××××××××××××××××××。















分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月××日印发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12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安全生产标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搞好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重要技术依据;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有利于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开展,从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责任主体。二是制定和完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标准,有利于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事故。三是制定和完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强化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遏止重、特大事故。四是制定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有利于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明确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准,以及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程等。今后,除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外,国家局将全面启动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在2~3年的时间内,修订原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把包括《煤矿安全规程》在内的相关安全规程转化为行业标准,以增强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制定新的安全生产标准,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范围,国家局将就下列事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合、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与法律、法规一样,都需要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其贯彻落实。由于安全生产标准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更需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培训要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统筹安排。今后,国家局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各种培训,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培训。要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培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完善安全生产标准支撑体系的建设

  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工作量很大,周期较长,需要相应的技术单位作为支撑。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支撑体系建设上,一是建立健全全国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对现有个体防护装备、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调整充实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范围,组建全国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专家库,纳入全国安全生产专家组范畴。三是选择一批专业能力强的科研单位、学校,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国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工作,其他司(室)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单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积极提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建议,并承担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配合。要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建立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全国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