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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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61号

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作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1. 授予甲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20040517-1.doc
   2. 核准的检验业务范围和授权安全标志检验的业务范围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20040517-2.xls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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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3月22日通过并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正常经济秩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以出租、出借、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职权。
税务、公安、城管、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依据前条第(四)项规定查封无照经营场所的,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照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
(二)从事危害人身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生产经营的;
(三)无照经营且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中,需要实施或者解除封存、扣留、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书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采取封存、扣留、查封措施,最长不得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扣留、查封措施。
第九条 采取封存、扣留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场出具封存或者扣留财物通知书和开具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条 封存、扣留的财物应当是与无照经营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封存、扣留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封存、扣留措施通知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封存、扣留、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加封封条。被封存、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封存、扣留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拒不接受停止经营活动决定的,还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有关证明、合同、票据、银行帐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设备、工具、原辅材料、经营场所等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封存的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拆除封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封存、扣留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发现有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辖区工商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给予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对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
试论一户一房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劣
——谈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方式
朱士利

【摘要】房地产调控早在2004年前后就被提上日程,经历了2008年,到2010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开始加大力度,且目的明显在于控制大中城市的房价过度升温,2011年初出台的调控政策更是严格,起到很大的作用。本文基于此背景,通过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式的探讨,提出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的构想,并就其优劣加以评析。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场规制 一户一房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逐年攀升的原因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暴涨(井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涌进,其中包括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急剧增加,加大了城市房地产需求量;其次是资本人士或机构的投资、投机行为以及存积房源的行为;再次是政府政策、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正当引导以及法律关于房地产市场规制的的空白。
二、房地产市场无规制发展可能引发诸多的法律问题
1、偏执于投资房地产,而不是投资其他经贸、科技产业;
房子是用来住的,是固定资产,房子盖好了可以住100年以上,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基本动力和持续动力不是房地产业,而是农业、工业、科技产业、经贸业等产业。如果房子是来消费的,最好30年甚至更短时间就倒塌重建,就能带动经济,那么这个国度就是一个造成极度资源浪费的国度,其经济前景令人堪忧。
房地产市场无规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导致经济危机甚至更为严重的情况的发生。
2、导致部分有能力者过度安逸,不去创业
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中国不乏能力卓越的人才,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这些人才,但这些人才中在取得一定成绩后,购置大量的房地产,坐享升值,坐收租金,那么这些人才中可能有部分人就乐意过安逸的生活,不再思想去创业,这对于国家的发展大局无疑是一笔无形且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压制后起之秀,阻碍其他经济产业的发展
试想城市发展是逐步进行的,一定区域的商业资源是有限的,后起之秀要进入特定区域商圈,必然付出高额的市场代价,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所运营的经济产业的资本实力,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济产业的发展速度。
4、导致公民住的权利难以保障
房地产市场的无规则发展,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坐拥数套房产,而另一部分人无房可住,从而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与社会主义的初衷背道而驰,并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
三、保障公民住的权利,是国家的长期工作,不是阶段性政策问题
一户一房的提法由来已久,其本质思想是相通的,本文所产生的一户一房法律制度是指一户家庭在一定区域(经常居住地)只能有一套住房,一户商家(房地产租赁经营等企业除外)在一定区域只能有符合自身需要的商业房。
本人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公民住的问题应当写进法律、宪法。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的基本诉求,做到民富方可国强,但民富首先要保障衣食住行,而尤其是保障“住”。这是国家和政府的长期工作,绝不仅仅是正常,应当上升到法律,甚至要把基本方案写进宪法。
四、关于“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的优劣评价
1、从能否安稳“民心”角度评价
政府应当为谁说话,应当为房地产商、存积房产资源者说话,还是应当为大多数“小民”说话,新中国是农民子弟兵打下来的,是穷苦百姓打下来的,民心还是在于大多数的“小民”,小民的愿望不高,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每户小民都能力获得一房,所以,本人认为一户一房法律制度的确立能够安稳绝大多数小民之民心。
2、从能否正确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角度评价
经济的发展,实实在在需要商界的精英人士,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确立的一户一房法律制度后,房地产投机、投资之路基本被封堵;在现代农业、工业、商贸领域、科技产业等经济领域的良好政策引导下,在经济发展方向上基本可以做到良性引导。
3、从能否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角度评价
据资料分析,房地产市场暴涨阶段滋生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证房屋),同时大量房地产开发商及没有资质的企业也大量涉足房地产建设,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房产从建设到推到重建之间的“生存期”很短,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使得货币的购买力的降低(货币贬值),是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机制背道而驰的。在实行一户一房法律制度后,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将缩小,监管和质量将作为主要环节对待,无论是商业房地产还是住宅房地产的生存期都将大大延长(至少70年以上),反复重建的模式将被逐步打消,从而有利于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价值观。
4、从能否实现长久发展、可持续发展角度评价
房地产建设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其居住功能和商业办公功能,当房地产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之后,过于频繁的房地产交易本身难以从根本上带动经济的实质性发展,难以实现长久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格局,政府的主要精力还应当放到农业、工业、教育、文化、商业、科技等等方面,方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5、从能否提高公民幸福指数角度评价
无可置疑,现阶段如果实现了一户一房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肯定可以提高公民的幸福指数,建立良好的生活价值观,逐步打消普通劳动者“工作一辈子,攒下一房子”的现实观念,从而有更好的心情去追求和实现更多、更宽泛的社会价值。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们国家实现一户一房法律制度是时代所必须的,我们要避免经济危机,逐步实现民富国强,可以考虑将这一制度以一项法律法规的形式永久确立下来。
作者:朱士利(QQ975813515)
单位: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