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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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部



为进一步增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力争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较快增长,现就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国务院已同意将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办理。
二、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国家有关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进一步加大
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及境外投资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发挥其对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继续扶持大中型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的同时,对其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预付金比例,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下浮,并积极采用政府援外贷款与
出口信贷混合的贷款方式,提高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国际招标中的竞争能力。
三、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商业银行更多地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并适应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国家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要根据国别政策、国家风险及出口竞争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国别风险限额,并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出口保险立项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四、继续抓好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大力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和发展有出口后劲的重点商品
为增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物质技术实力,加强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增加出口后劲,建议:
(一)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6000万元人民币(一定三年),作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指导性计划项目的贴息费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财政部制定。
(二)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出口企业利用技术改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为扩大出口或技术改造而确需引进本企业自用、国内不能生产、技术先进且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加工设备、测试设备和样机,可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
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审批办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积极推动一批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引进技术,以及与国外有实力的企业或跨国公司合作研制新产品。
(四)在总结经验和有效控制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对有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集团进行短期对外融资试点的范围。
(五)创造条件,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提供免费或优惠上网服务,扩大宣传。
(六)对一些重点出口行业及出口产品,实行分类指导,制定政策加以支持。
五、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大力支持带料加工装配出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充分利用非洲现有的10个贸易中心开展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同时以现有企业在外驻点为基础,利用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
金支持企业在南美等地区建立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中心,扩大对非洲和南美的出口。
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企业出口
(一)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自营出口企业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二)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且信誉好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赋予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三)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政策的前提下,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短线钢材品种允许适量进口,并在数量安排及核定经营资格上向自营机电产品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
(四)鼓励中外合资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机电产品进入其在世界各地的分拨中心和销售网点。
七、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科学、有效、方便的机电产品出口检验体制
机电产品出口品种繁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为了贯彻落实“以质取胜”的外经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在“监管有效、方便出口”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实行免检、自检、强制检
验三种类型的动态管理,提高商检效率,方便企业出口。
八、加强进出口结合,实现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以进带出
充分利用从发达国家进口的机会以进带出,扩大出口。对出口贡献大的企业在使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等方面给予鼓励。对出口额大、信誉好的企业,简化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续。研究制定进出挂钩,奖励出口的办法。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逐步对外商投资
企业实行国民待遇。
九、认真做好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工作
要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调查研究,认真抓好产品国际安全认证、外贸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等项基础工作,为长远发展打下基础。为此,建议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款予以支持。



19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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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税函[2001]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2001年8月总局专门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会议系统地总结了多年来依法治税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了当前乃至中长期依法治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以及“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对于今后的税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依法治税,认识问题是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严格执法,自觉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端正思想,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立足于自身积极主动地找问题、想办法,把依法治税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要利用会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地应当将本地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情况和局领导的讲话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 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为进一步促进税收法制建设,总局近期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税收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4个文件,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法,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总局备案。同时,各地要结合上述4个文件和近年来已经下发执行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今后推行依法治税工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 抓好监督检查,保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正在进行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总局也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务求贯彻落实工作卓有成效。

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3年1月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规划工作,加强对邮电发展战略的研究,提高邮电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使其在宏观指导、组织、协调邮电经营和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使邮电通信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处于国民经济的先行地位。邮电中长期规划(计划)是国家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组织、调节邮电各项生产、建设活动的基本手段,是全国邮电干部职工在规划期内的奋斗目标。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邮电中长期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研究贯彻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用新的思想和原则做好邮电规划,遵循邮电通信要适度超前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内的宏观发展目标和任务,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方向,做到社会效益和邮电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并举,不断增强邮电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重视技术进步,重视对高新技术的跟踪和采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通信能力、通信水平。
(四)坚持改革开放的原则,正确处理邮电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关系,促进邮电通信生产和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
(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六)贯彻国家对邮电通信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方面筹集资金,发展邮电事业。
(七)在制定邮电发展规划时,应重点考虑国家确定的重点经济发展地区的建设。

第二章 邮电规划体系
第四条 邮电规划从时间上划分有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分为远景规划和十年规划,它是一个纲领性、战略性的规划。中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即五年计划,是长期规划分阶段实施性的计划,是制定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具体落实五年计划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 邮电远景规划,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需求,从国情出发,对今后二十年乃至更长远时期邮电发展的战略目标、重大措施、通信能力、服务水平、相应的技术政策和大致实施时序进行轮廓的描述和预测,这是一种长远性的宏观设想。
第六条 邮电十年规划,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规划期内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预测和分析邮电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提出邮电发展的战略目标、方向、重点和指导方针;
(三)制定邮政通信网、电信通信网的发展规模、网路组织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以及相应的投资估算和相关技术政策;
(四)提出规划期内邮电发展的中心任务及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 邮电中期规划(即五年计划)
(一)主要任务:(1)确定计划期内邮电发展目标、规模和速度;(2)规划计划期内邮电业务、邮政和电信建设、邮电工业生产、技术进步、科研教育、职工生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计划指标,并在规定的五年总指标的基础上,提出分年度的安排;(3)确定邮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五年计划由下列分项计划组成:(1)邮电业务量计划;(2)邮政通信网发展计划;(3)电信通信网发展计划;(4)邮电生产经营计划;(5)邮电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6)邮电科学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计划;(7)邮电工业生产计划;(8)邮电教育计划;(9)其他专项计划(包括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
(三)五年计划的滚动。五年计划开始实施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邮电通信需求的变化以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五年计划进行滚动管理即每年修订一次,并将计划期相应地向后延续一年,形成五年计划不断滚动的机制。
第八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从管理层次上又可分为: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省会城市、地市和县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地市和县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如何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原则、指导思想和有关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章 邮电规划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省两级。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由部直接管理。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工作在部的领导下,由部计划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电中长期规划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下,由邮电管理局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制定。
第十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长期规划管理权限和职责主要是:
(一)向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提出发展邮电的有关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计划的指导方针和要求,结合邮电行业实行,在搞好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与管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实施;
(四)部署、督促、检查下级邮电部门和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编制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工作。

第四章 邮电规划的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草案,应在规划期初始年的前半年编制完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根据国家现行的办法,一般在编制五年计划时,同时制定十年规划设想。
第十二条 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编制步骤是:
(一)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编制中长期计划的安排,邮电部结合本系统的情况,向管理局和部直属单位部署编制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二)部内各相关司局及有关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部的要求,分别提出各自专业的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
(三)部规划研究院根据部的要求,负责编制邮电业务量发展预测、邮政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长途电信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经组织评审后,上报邮电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部下达通知的要求,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经省局组织审定后,报送邮电部。
(五)部计划司根据部内各司局及有关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部规划研究院报送的全国邮电业务量发展预测、邮政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长途电信干线通信网发展规划,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送的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组织研究,分析汇总,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草案,经论证、修改完善定稿后,由部审定批准,下达执行,并上报国家计委。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内有关司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部正式下达的全国邮电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对各自的规划和计划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并报部备案。
(七)五年滚动计划的编制,首先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制出分项的五年滚动计划,然后由计划司汇总,编制全国的邮电五年滚动计划,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网路规划是邮电中长期规划的主体和核心,邮电部负责编制全国邮政、电信干线网的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编制省内邮政、长途电信通信网规划和省会以及其它大城市的本地(或市内)电话网的规划。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等,要认真进行可行性和科学性的论证,有的需要提出多种方案,择优选用。

第五章 邮电规划的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搞好综合平衡,是编制好邮电规划的一个主要环节。部、省邮电计划部门是负责综合平衡的职能机构,负责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
第十六条 邮电发展中长期规划综合平衡的主要任务是:
(一)反映邮电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搞好规划期内对邮电通信的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投入与产出的大体平衡;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邮电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全网整体效益与局部效益的关系,安排好规划期内各项计划之间以及国际通信与国内通信、长途与市话、传输与交换、一级干线与二级干线、电话业务与非话业务、传统业务与新业务之间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发展。
(三)搞好规划期内邮电生产与建设中,人、财、物需要的大体平衡;
(四)妥善处理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安排好不同地区发展的统筹兼顾;
(五)妥善处理邮电通信发展与支撑系统发展(邮电工业、科研教育等)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邮电通信生产与职工生活福利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综合平衡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效益、留有余地。

第六章 邮电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全国邮电中长期规划由邮电部审定,报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中长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定,报邮电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的省(区)内长途电信通信网规划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市话(本地)网规划,由邮电部组织审查,以利于一、二级干线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一经审定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必须通过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中期规划是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对未列入中期规划的建设项目,如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立项的,通过五年滚动规划的修订调整,方可立项,并进行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都要根据邮电中长期规划的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工作。做到前期工作有储备,以利于加快建设进度,缩短建设周期。

第七章 邮电规划机构设置及规划的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计划司是全国邮电规划的管理机构。部规划研究院是部邮电规划的专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设置规划管理机构并配备规划人员、设置规划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编制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部、省邮电规划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邮电行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邮电行业与国民经济其它各部门发展的比例关系,研究提出邮电发展战略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开展定期的邮电业务流量流向的调查和邮电业务发展预测,组织对有关通信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的综合研究;
(三)负责编制邮政通信网、长途电信通信网、本地(市话)网以及其它非话业务通信网的发展规划,编制邮电中长期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工作;
(四)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及客观通信需要变化,对通信网规划进行滚动,每年编制一次滚动规划;
(五)负责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理论、方法、参数、定额、指标体系等基础研究工作;
(六)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七)对下级邮电部门的邮电规划工作,在技术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要配备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邮电规划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对规划人员进行规划的理论和方法、现代化通信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的培训。扩大知识面,提高业务素质,并保护规划队伍的相对稳定,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条 部规划研究院负责牵头组织全国邮电系统规划情报资料的交流,形成全国邮电规划信息交流网络,以及时交流情报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 加强邮电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要积极接受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对规划工作的援助项目。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规划业务技术,提高邮电规划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邮电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连续性的工作任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要在部统一领导下,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及实施管理。部定期召开规划工作会议,交流信息,布置检查工作。部、省专业规划机构要加强对规划理论、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计算机编制邮电网路规划的软件的开发研究,以不断提高邮电中长期规划的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邮电部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