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一九九九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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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一九九九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一九九九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4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原药,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进口登记证明限定的数量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考虑到需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且有些只是税号的一部分,因此,增值税零税率没有进入H883/EDI参数库。各关办理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认真核对,现场操作时,以符合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代码89
8),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按1999年税则税率,包括暂定税率)和增值税率(零税率)。
三、本通知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率的适用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八条确定。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但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计划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农药成药和原药,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附表二: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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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 |
|----------------------------------|
|1 艾氏剂 Aldrin |
|2 乐杀蹒 Binapacryl |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
|4 敌菌丹 Captafol |
|5 氯丹 Chlordane |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
|7 三环锡 Cyhexatin |
|8 滴滴涕 DDT |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
|11 狄氏剂 Dieldrin |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
|13 地乐酚 Dinoseb |
|14 二溴乙烷 EDB |
|15 异艾氏剂 Endrin |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
|18 六六六 HCH |
|19 七氯 Heptechlor |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
|21 除草醚 Nitrofen |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
|24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
------------------------------------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
|序号 税号 商品名称 |
|------------------------|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
|7 29333990 莫比朗原药 |
|8 29333990 乐斯本原药 |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
|11 29333990 精稳杀得原药 |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
|15 29333990 速克灵原药 |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
|17 29242990 扫弗特原药 |
|18 29339000 米乐尔原药 |
|19 2933900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
|20 29321900 艾割原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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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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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该给谁?

武汉 张绍明律师 13871401077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收到顾问单位送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单位一名女员工王某辞职后向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月在职期间生育小孩的生育津贴和哺乳期内的护理津贴8664元,由于生育保险武汉市2007年才启动,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是支付给单位还是支付给个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和单位员工都需要了解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生育保险最近几年才在全国铺开,为什么要有生育保险,她起源何处?
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走出厨房,走向社会,成为职业女性。职业女性既要从事社会生产,又要担负起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她们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或失去收入,同时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此外,她们不仅要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负担,甚至还可能有生命或伤残的危险。如果再让她们因为怀孕生育而失去饭碗和工作,则显得明显的不公。
随着妇女参与社会生产人数的增加,生育保险逐步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1919年,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女工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声明》,其中明确规定:由于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所有女工应有权根据《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享有充分的生育保护,其费用应由社会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过集体协议承担。2000年,第88届国际劳工大会为了促进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 (第18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165个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35个建立了生育保险。它充分体现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对促进妇女就业、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就业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
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够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失业,从而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这既有利于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生育保险制度建立更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并且在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首次对女职工生育权利进行保护。随后,199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些也只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为制定生育保险相关法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但当时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体制的建立比生育保险更加紧迫,生育保险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1996年11月21日,位于西北的银川市制定了第一部有关生育保险的地方规章《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劳动部提出《生育保险覆盖计划》,随后,1997年辽宁省制定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但其他各省并未按计划跟进,2005年至2007年期间,各省市生育保险地方法规才大量出台,2006年10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生育保险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才在武汉市施行,比银川市整整晚了10年。
三、生育津贴该给谁?
通过对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起因不难发现,她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在国营企业此事很好办,但随着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要私营老板给不干活的女职工发工资,就必须有法律层面的保障,生育保险就是这样一项制度。
生育保险的保障性决定了她不可能与产假工资同时获得,也就是说,女职工不可能从怀孕生育中获利,既得单位发给的产假工资,也获得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的主体是缴费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这在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武汉市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四、生育期间待遇:不损害原则
既然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但实际情况是,各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往往较少,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就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假工资支付多少合理,本律师认为,应该以“不损害女职工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该女职工上班拿多少工资,产假期间应发给多少工资。本案中,王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800元,单位给她发的产假工资的325元,补发1425元产假工资比较合理,其申请仲裁要求给予8664元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她的诉求,在生育期间她不但没有任何损失,还因此获利8664元—2400元=6264元。有违生育保险建立的宗旨,也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汇兑业务试行办法
1981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更多地筹集社会资金,加强服务,方便群众,实行存汇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办个人汇兑业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通汇范围:
全国县城以上凡有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包括办事处、分理处、及市、县支行指定的储蓄所都可通汇。
二、汇兑种类:
暂先试办信汇一种,以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再增办其他种类。
三、汇费:
按汇款金额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汇费不足壹角者,按壹角收费。一律由汇款行向汇款人收取。
四、退汇:
汇款人,申请退汇,收款行在查明付款行尚未解付时,可以办理退汇。办理退汇时,所收汇费概不退还。
五、汇款人将款汇往外地,要求留交本人(预留印鉴或工作证号码),或委托转入储蓄帐户者,银行应接受办理。
六、办理个人汇兑业务的会计手续另行颁发。在未颁发前,暂按现行对公汇兑业务处理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