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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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 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 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 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资金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委组织部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八)款规定的情形,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项目,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列入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

  第六条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应依据申请内容如实填写《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具体包括资金使用目的、使用对象、使用步骤、使用期限、有关措施等内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需资助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以及需资助人才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在站博士入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使用范围的,须提供院士名册及工作情况等相关材料,其中双聘院士须提供聘任协议、服务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才发展资金部分使用项目实行协议制度和匹配制度。

  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申请受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受理部门须按协议书规定保证资金按时拨付,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有效使用资金。

  其中,属第三条第(一)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属第三条第(二)款使用范围的,申请单位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

  第八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核拨: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受理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予以支付。

  第九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资金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年终由申请受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鼓励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由市政府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市财政局出具接受捐赠票据。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意愿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14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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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署 劳动人事部


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87年8月24日,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结合出版印刷行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名称
出版印刷行业技师,是在本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名称为印刷技师。
二、工种范围
出版印刷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包括原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79年制定的《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40个工种(不包括熟练工、壮工、辅助工中的各工种),其具体工种为:
排版部分:
铸字工 民族文、外文排版工 手动照排机工 装版工(包括拣、拼、改) 刻字工 校对工 成行排铸机工 单行排铸机工。
印刷部分(分凸印、平印、凹印、零印):
凸印:凸版制版混合工(含打型工、铸铅版工、铸塑料版工、镀版工、压型工)凸版印刷工(包括中、大型机)铸胶辊工。
平印:平印照相工 电子分色工 平印修版工(包括拼版)打样工 平印晒版工(包括磨版工) 平印印刷工。
凹印:凹印照相工 凹印修版工 拼版工(包括整稿) 凹印制版工(电雕) 磨镀工 凹印印刷工。
零印:零印工。
装订部分:
折页工 订书工 单面切纸工(包括晾纸工)混合工(包括配页工、索线工、包本工、切书工、糊封工、上封工、大页成品检查工) 平装胶订联动机工 精装联动机工。


铜锌版部分:
铜锌版照相工 铜锌版修版工 铜锌版晒版工 铜锌版腐蚀版工 铜锌版混合工(包括完成工)。
字模部分:
雕刻工(包括模坯工) 印刷活字画稿 字模电镀(电铸) 检修字模母版 字模加工。
出版印刷技术工种包括修改《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准备增加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技术工种(包括传统印刷工艺和新发展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有:
珂@@版工 木版水印工 装裱工 盲文印刷工 PS版工 自动照排机工 照像字模版工 烫金工 精装制壳机工 骑马联动机工 上光机工 模切机工 贴塑机工 糊盒机工 三、比例限额
印刷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为单位,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企事业的具体比例限额,应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技术密集程度、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企事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中分批或一次性的进行聘任。
四、职务津贴
技师职务津贴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在15—25元幅度内确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五、考核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出版印刷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具有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本工种设备工具的结构性能、原理与操作技术。有较强的技术自我更新能力,同时对与本工种相关的上、下工序的工种达到四级工以上应知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加工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在生产中,能独立解决本工种的关键性技术难点;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重要的改进意见,有一项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在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消化、吸收、改进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五)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中级以下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在评审、聘任印刷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可进行专业理论的考试,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考虑到现实情况,对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出版印刷生产第一线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出版印刷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要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其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1/2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公认的技术水平高的工人)参加。
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在企业主管部门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因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企业,可委托上一级单位代评。
八、几个具体问题
(一)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的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准的,亦可聘任印刷技师职务。
(二)少数技术工人骨干,现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如车间主任等,他们可否兼任技师职务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可先在少数试点单位摸索经验后研究确定。
(三)印刷技师职务的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由企业自定,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本人和工作需要情况,可以连聘。应聘技师,须在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后,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四)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主管部门应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国家经委部署与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出版印刷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对于通用名在附表所列品种,剂型不在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我委未定价药品,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将我委发改价格[2011]440 号文件附表一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取消我委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件: 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2910075.pdf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918307393775609.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