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求职信”病毒和“尼姆达E”(NIMDA.E)病毒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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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求职信”病毒和“尼姆达E”(NIMDA.E)病毒的紧急通知

中国水利信息网络中心


关于防范“求职信”病毒和“尼姆达E”(NIMDA.E)病毒的紧急通知

近日,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中心陆续接到计算机用户受到两种病毒感染的报告,经分析确认,两种新型病毒的机理与“尼姆达”病毒相似,均为利用IE浏览器漏洞,通过电子邮件传播并且传播速度较快,危害性较大。其中一种病毒体代码含有英文求职信的内容,故称之为“求职信”病毒,另一种病毒则为“尼姆达”病毒的变种,称之为“尼姆达E”(NIMDA.E)。计算机系统如感染上述病毒后,系统运行将变得非常缓慢,严重时可造成系统瘫痪。
一、“求职信”病毒的技术特征和预防方法
1、 病毒的技术特征:
(I'm sorry to do so,but it's helpless to say sorry.
I want a good job,I must support my parents.
Now you have seen my technical capabilities.
How much my year-salary now? NO more than $5,500.
What do you think of this fact?
Don't call my names,I have no hostility.
Can you help me?)
该病毒通过电子邮件传播,邮件的主题从下列中随机选取
Hi
Hello
How are you?
Can you help me?
We want peace
Where will you go?
Congratulations!!!
Don't Cry
Look at the pretty
Some advice on your shortcoming
Free XXX Pictures
A free hot porn site
Why don't you reply to me?
How about have dinner with me together?
Never kiss a stranger
附件的名称也是随机的,如Nxrj.exe,Uruo.exe,Vws.exe。如果用户使用微软的Outlook收发电子邮件,那么在预览含有该病毒的邮件时,病毒已经被执行。病毒一旦运行,将在C:\Windows\System下生成两个隐含文件Krn132.exe和Wqk.exe,修改注册表,添加多个键值如: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Krn132=C:\WINDOWS\SYSTEM\Krn132.exe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WQK=C:\WINDOWS\SYSTEM\Wqk.exe 同时感染PE文件和.scr文件。
一旦感染此病毒,系统将变得非常缓慢,并且该病毒还可以通过取Outlook地址簿中的邮件地址自动传播给其他用户。在Windows\temp目录下会创建很多以字母K开头的EXE文件。当在某些月份的13日时,病毒会用“0”覆盖文件,导致系统瘫痪。
2、 预防办法:建议用户将Internet Explorer 升级到
IE6.0版本或安装IE5.5的SP2可对该病毒起到防范作用,IE5.0的用户也可通过修改INTERNET选项来防范病毒,将“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下载->文件下载”设置为“禁用”即可。当收到可疑邮件要求用户选择将文件打开、存盘或取消时,选择“取消”,而不要选择“打开”。或者让用户选择是否下载文件时,应选择否定。
二.“尼姆达E”病毒的技术特征和预防办法
该病毒与NIMDA蠕虫病毒的机理相近,利用IIS的漏洞,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附件、网络共享和文件方式进行传播。
1.当该病毒通过电子邮件传播时, 其附件的名称为sample.exe,执行该文件时,在C:\Windows\Temp 内建立名为meXXXXX.tmp.exe的临时文件.这个文件是e-mail格式,并且包含蠕虫所夹带的病毒代码。
2.若是IIS,则会在C、D或是E磁盘的根目录下生成httpodbc.dll 文件,并且造成网络阻塞
3.在Windows X/ME 系统中, 会在C:\windows 目录下产生 LOAD.EXE
4.在Windows NT/2K 系统中, 会在Windows 目录中产生隐藏文件CSRSS.EXE
被该病毒感染后,Windows 9X系统中的system.ini文件内容被修改
 system.ini正常情况为:Shell = explorer.exe
 感染病毒后变为:Shell = explorer.exe load.exe -dontrunold
并在C:\WINDOWS\TEMP文件夹下产生大量的临时文件sample.exe,其长度为56K。
请用户及时下载安装补丁程序
对于安装IIS的NT/2000服务器,要下载安装如下补丁:
http://www.microsoft.com/technet/security/bulletin/MS01-044.asp
对于所有的IE浏览器(5.0版本以上的系统),要下载安装如下补丁:
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5.0 SP2
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5.5 SP2
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6.0
若以上均不可行,请到以下网址下载补丁程序:
http://www.microsoft.com/windows/ie/downloads/critical/patch9/default.asp
水利部网络中心目前正在密切监视该病毒的发展动向,瑞星公司、趋势科技公司、金山公司、冠群金辰公司报告了该病毒的处理方案。鉴于病毒同时具有多种传播渠道的特点,其传播速度会超过以往的病毒。希望广大计算机用户及时下载安装补丁程序,升级杀毒软件,遏制病毒的传播、蔓延。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与63202557联系。
中国水利信息网络中心
200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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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原中央苏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弘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经济贸易、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市、县(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扶贫开发和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县(市、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对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实施移民搬迁,优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前款所称革命“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交通员、老接头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扶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2000年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0年7月30日发布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 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开展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征兵期间,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结合征兵工作集中开展以兵役义务教育为中心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九月三十日以前,对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七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男性适龄公民。
第九条 凡男性适龄公民均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领取山西省公民兵役证。
年满十九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已进行过兵役登记的,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持山西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男性适龄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经兵役机关同意,可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核验。
任何男性适龄公民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
第十条 公民应当教育、鼓励和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适龄公民依法服现役。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本地区应服现役、免服现役和不得服现役的人员,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并对经过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的初步审查,择优选定当年的预征
对象。
第十二条 各地(市)每年征兵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各地(市)、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征兵命令的规定,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并不得突破征兵命令规定的人数与城乡兵员比例。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四条 征兵工作开始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公安、卫生、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当年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文化审查。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按规定接受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禁止在征兵工作中提供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诊断书和其他虚假证明。
参与征兵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索取或收受贿赂。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有关方面负责人,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文化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
新兵名单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予公布。
第十八条 征兵工作结束后,男性适龄公民应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进行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的登记。兵役证上应注明缓征、免征、不征、已征、未征或拒绝、逃避征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接收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在其兵役证上注明退回原因。
第二十条 男性适龄公民,参加招聘国家工作人员、招生、招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以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持有兵役机关签发、核验并经注册的山西省公民兵役证。未持兵役证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拨付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三章 优 待
第二十二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给予优待。
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优待。
第二十四条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义务兵退伍后安排工作的,应参照接收单位与其本人入伍前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情况确定工资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在西藏、新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条件艰苦的边疆、海防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属每年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家属所在单位,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对去西藏等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服现役的适龄公民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八条 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二十九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生产和生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到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后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安排工作。
在西藏等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优先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合伙、独资、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安置任务。安置任务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下达,六月底以前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对于退伍义务兵的入伍、服役、退伍等手续应严格审查,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一律不予安排。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应当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发现不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退伍后,应当自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到,有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义务兵退伍后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和自谋职业。
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
(四)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登记和检查,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逃离部队经教育不改的,分别情况比照前条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录用拒绝、逃避征集的公民的;
(二)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三)阻挠公民应征的;
(四)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条件但拒绝接收、安置的。
因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受到处罚的单位,仍应当完成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任务。
第四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县(市、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征兵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兵役机关建议,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条件,或者徇私舞弊征集不合格兵员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诊断书或其他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玩忽职守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应出具处罚通知书。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县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现将该决定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二、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平时征集”。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兵役登记开始十日前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九月三十日以前,对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征兵工作开始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应组织公安、卫生、教育部门,按照国家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当年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文化审查。”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有关方面负责人,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文化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予以免除。”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给予优待。
“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优待。”
九、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对去西藏等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服现役的适龄公民予以支持和鼓励。”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二款:“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后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安排工作。”
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安排工作。
“在西藏等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优先安置。
“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合伙、独资、股份制、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十三、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安置任务。安置任务必须在每年三月底以前下达,六月底以前完成。”
十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义务兵退伍后,应当自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到,有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助,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伍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七、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登记和检查,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录用拒绝、逃避征集的公民的;
“(二)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三)阻挠公民应征的;
“(四)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条件但拒绝接收、安置的。”
二十、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条件,或者徇私舞弊征集不合格兵员的。”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二十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19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