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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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处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64号



关于印发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推进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作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市纠风办、市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的《政风热线》栏目受理的群众投诉与咨询,上级部门批转的《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理群众投诉时应当遵循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及时便民、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政风热线》投诉: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经济、服务基层的措施有制度不落实,有承诺不践诺的;
  (二)强调部门利益,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的五项规定》,乱办班、乱培训、乱收费,侵犯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吃拿卡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应该帮助解决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执法不公、办事不公的;
  (五)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 市广播电台设立《政风热线》栏目组,栏目组应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与咨询,并填写《政风热线投诉与咨询情况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寄送)市纠风办,市纠风办及时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办理结果由栏目组反馈。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办理和回复群众的投诉与咨询,实行主管部门或单位责任制和部门或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受理《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后,转本部门、本系统下属单位办理的,该部门或单位应对其投诉与咨询处理结果负责。《政风热线》投诉件办理结果应同时抄送市纠风办和栏目组。
  第七条 《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在《政风热线》节目中当场已经解答的外,对其他投诉与咨询件,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咨询性质的问题,应于收到《政风热线投诉与咨询情况登记表》次日起3日内答复咨询人;
  (二)属投诉性质的问题,应于收到《政风热线投诉与咨询情况登记表》次日起10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对比较复杂的投诉,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可以延长至30日,但应当向投诉人作出解释;
  (三)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咨询的事项,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本部门或单位不能单独办理以及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受理范围的群众投诉,应书面说明理由,并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纠风办。市纠风办依照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办将定期通报市各部门或单位办理群众投诉与咨询情况。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政风热线》群众投诉与咨询的部门或单位,市纠风办将向该部门或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督促该部门或单位及时办结。对个别不重视、不关心群众利益,不认真办理群众投诉与咨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部门或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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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
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关于“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号召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论在数量上、布局上、规模
上,都难以满足2.4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原有少儿活动场所严禁移作它用。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尽可能设法多建设一些健康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设施”等批示的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经党中央、
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
(一)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近期要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凡挤占、出租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腾退;凡挪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要立即予以改正。各
级财政部门要对需进行维修和更新设施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优先给予经费支持,重点保障。
(二)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德育基地”等场馆、设施,要低费或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全国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可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地方各级党
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上述活动予以保障。
(三)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公共文化设施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校外教育设施,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的时间,节假日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内部的各种活动场所、设施和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安排好青少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节假日也要向学生开放。要配合社区教育活动,与所在社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立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丰富青少年学生的校外
文娱、体育、科技活动。
二、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法多建设健康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十五”期间,国家将对缺乏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作为公益性设施,所需建设投资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投资结构,加大投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十五”期间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的建设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
建和扩建一批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特别是科技、体育、文化等活动场所,大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条件。在城市建设、旧城改建、居住区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并注重内部设施和软件建设,力争到“十五”末期,全国9
0%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六)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资金投入。中小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建设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各级财政部门支持青少年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和维修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经费开支,可以在地方财政
对教育经费增加的一个百分点中安排。如果本地区尚未对教育经费采取增加一个百分点的政策,也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挤出资金,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
除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外,还可以从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专门用于补助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请财政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制定经费筹集意见。
(七)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捐助各种活动设施及经费。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如减免土地出让金、免征配套费等,以引导社会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
三、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及时宣传各地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
部门要创作生产和发行播映更多的弘扬主旋律、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在青少年学生教育中的作用。加大投入力度,认真做好儿童影视片的制作和发行放映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严禁播放和出售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
品。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国家设立的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免费服务。
(九)公安、政法、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要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加大治理力度,
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社会文化场所。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艺厅。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所有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设有电子游戏机的
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其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牌。对设置带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和非法定节假日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的电子游戏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社会文化娱乐场所,要从严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
(十)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发展。对公益性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单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省级人民政府对
游戏厅的营业税,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对账证不全、核定征税的游戏厅,相应提高税收定额。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部门要把做好引导和安排青少年学生课余生活及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教育部门要将所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及管理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科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青少年科技教
育基地的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面向青少年学生设立开放日。要在社区和旅游景点开辟青少年科普教育阵地。有条件的国家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要定期向青少年学生开放。体育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科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要扩大服务范围,面向青少年学生开放。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以青少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
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接纳青少年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决不允许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三)为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也可参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中央和国
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共同参与,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
(十四)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要负总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划及具体措施,将建设规划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
000年10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汇总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在2000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2000年6月3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8〕120号

邓州市、桐柏县、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南阳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8〕1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共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筹资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2360元的标准一次性筹集10年的费用,即每人23600元。
  对未参保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央财政每人补助6300元。省属企业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齐;市属企业的差额部分首先由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所筹集的资金予以补齐,不足部分经市国资委、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分期补助。
  对已参保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260元,用于个人待遇的正常调整,也可用于帮助濒临破产的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
  第七条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国家批准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文件;(二)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及退休审批表;(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各有关县市区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