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0:18:07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涂衬、清扫的,责令其限期涂衬、清扫,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涂衬、清扫的,由市政供水单位代行涂衬、清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涂衬、清扫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2000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第三条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第五条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第六条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

  第七条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名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第八条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

  第九条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

  第十二条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2号)精神,现将《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

  基础教育教材选用是政策性、业务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用书的管理,按照我部关于维护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正常秩序有关政策的要求,做好2009年秋季教材选用和征订工作,并将本省(区、市)2009年秋季教材选用的工作情况,于2009年5月底前报送我部基础教育二司。我部将适时通报各地教材选用的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教材选用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1. 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