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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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原则。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1.农户申请。种烟农户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提出种烟申请,填写《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印制。
2.资格审核。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核实申请种烟农户的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建立种烟农户基础信息档案。
3.签订合同。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种烟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烟叶收购数量、种植面积及种植株数。
4.建立档案。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将合同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IC卡号、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收购数量、生产投入补贴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平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6.收购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及收购时间。约定种烟农户交售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和交售时间。
7.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当年烟叶收购价格。
8.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制订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地市级烟草公司根据省级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烟叶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生产投入补贴兑现时间、兑现方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烟叶生产物资;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以现金方式、委托金融部门付款或电子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烟叶货款。
2.乙方责任:按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烟叶生产物资;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农事操作;按技术指导进行烟叶分级;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级和数量向甲方出售烟叶,不跨站交售烟叶,不倒买倒卖烟叶,不转借合同或IC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如实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要视后果适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要返还甲方提供的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物资或资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违约弃种,甲方将不再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 烟叶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严格逐级分解国家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安排。在合同签订之前,各级烟草公司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总量不得突破上级烟草公司分解到本辖区的国家计划。要根据种烟农户实际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考核结果对烟农给予差异化生产投入补贴。要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报上级烟草公司。
2.地市级和县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合同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等手段,及时监控本辖区合同签订与执行质量,把加强合同监督检查作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烟草专卖、整顿办、烟叶等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在育苗、移栽、收购等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止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多种少签、少种多签合同等现象。
4.合同签订时间。各产区合同签订必须在每年烟叶移栽开始前全面完成。
5.合同签订之前,地市级、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种烟农户充分协商沟通,确定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
6.合同解除。如确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绝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收回种烟农户的合同文本,同时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中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生产管理。
1.以合同为主线,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单产水平引导种烟农户预留烟地;严格按合同向种烟农户供应种子和其他生产物资;严格按合同组织育苗、移栽,杜绝无合同、超合同移栽;烟地预留、种子等物资采购供应以及育苗、移栽等基础数据要逐级上报。
2. 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烟叶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建设,加强辖区内烟叶生产过程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收购管理。
1.推行烟叶收购预检制,按合同进行预检,未经预检的烟叶不予收购。
2.严格按合同收购,严禁超计划、无合同收购烟叶。确因丰产造成烟叶产量超出当年收购计划的,要推迟到下年度1月1日后收购并抵减下年度计划。
3.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好烟叶收购工作。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烟叶收购过程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监控本辖区烟叶收购量与国家收购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在合同签订和烟叶收购结束后,烟叶工作站张榜公布所有种烟农户合同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以及实际交售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纪律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分解计划;没有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2.超出国家计划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强迫农民签订合同。
3.没有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或合同管理档案内容虚假;没有建立烟叶生产各环节的检查制度和考核档案。
4.因工作不得力造成超计划移栽、无计划移栽、超合同移栽、无合同移栽。
5.超计划收购烟叶、无计划收购烟叶、超合同收购烟叶、无合同收购烟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2.《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附件1: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由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组织统一印制。
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骑马订方式立折装订,文本底宽9cm×边高12cm,封面、封底绿色。
三、合同编码号、甲方单位名称、补充条款、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收购价格,直接印制在合同中。
四、乙方所在省、市、县、乡、村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IC卡号,要约中各项内容,甲乙双方签名、签名日期,在签订合同时填写。
五、《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则在合同文本第四部分“违约责任”第一条中,注明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则注明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六、各单位在《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说明”部分中,第四条要印明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类型。
附件2: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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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药品,含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办理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同)应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均要通过GSP认证。

第五条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凡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通过新办、重组、兼并等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基本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上下半年各核定一次;原则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地域面积、区域繁华程度、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分析核定。

第二章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

第七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程序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分别受理新办企业申请。

(二)各区县分局负责新办企业的审批、监督管理。

(三)新办企业的审批程序为:受理,审核(文件审核和现场验收),复审,审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其“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国药管办[1999]242号附件)。

第九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场所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的可行进距离(历史形成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繁华商业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二)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店堂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应在15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原则上应不低于店堂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

地址在普通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内的,无独立的门牌号码,即店内设店,店堂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地址在远十区县,并且在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设计规模在3万人口以上居住区以外的,店堂使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三)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周边环境整洁,原则上地下房屋不得经营;

(四)中药饮片的零售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并具备与之相应的仓储面积;

第十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经过各区县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企业基本数据(店堂使用面积、质量管理人员资质、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等)进行实际测量,并当场进行确认、记录。

第十一条 实际测量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例如:皮尺、卷尺等)。实际测量店堂使用面积以药品经营的总使用面积为原则,最小计量单位为2平方米,不足2平方米的面积全部忽略不计。涉及经营场所在整体建筑物(如商场、超市等)内的,测量以外层柜台外沿以内的总使用面积为准。

实际测量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以行人步行最短距离为原则,最小计量单位为5米,不足5米的距离全部忽略不计。涉及经营场所在整体建筑物(如商场、超市等)内的,测量以外层门中心到外层门中心的最短距离为准。

第十二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应专职在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且从事医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应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应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企业设两名以上质量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均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企业在远十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或设计规模在3万人口以上居住区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从业药师;

企业在远十区县,并且不在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和设计规模在3万人口以上居住区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经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的药师;

(三)企业柜台销售人员或提供咨询人员应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并且经过医药专业知识培训;

(四)企业中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办药品零售企业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面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申请人署名、日期等基本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明、个人简历;

5、企业组织机构图;

6、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部门、职务等基本内容);

7、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名录、附职称证明;

8、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

9、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10、同意受理后,提交经营地址和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11、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时,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远十区县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迁入城八区的地址变更;

2、繁华商业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迁出繁华商业区的地址变更;

3、药品零售企业获得批准(含新办审批、地址变更等)后,经营未满一年的(国家政策规定的房屋拆迁等特殊情况除外);

4、新办审批时,规定企业地址不予变更的。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的审核标准,严格执行新办审批的各项标准。

第十六条 多个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人、统一商号、施行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库、统一配送,仓库总面积按照各企业应设存储面积总和为准。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由同一法人承担质量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配送体系,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第四章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和统一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构成。各门店均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同等规模的药品批发企业监督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还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国药管市[2000]166号)。

第十九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标准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行使本连锁企业的全部管理职责、质量责任、财务管理、人员及培训、药品统一采购以及配送中心、门店的统一管理。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负责药品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登记、销售记录、药品检验等全部物流过程的管理。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负责日常药品零售业务。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统一的标识、规范服务、采购配送等的管理文件及制度。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施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的程序:受理,审核(文件审核和现场验收),复审,审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由所在地区县分局受理、审批,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繁华商业区的名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公布,第一批(附图)为:西单商业区(西单路口至灵境胡同口)、王府井大街商业区(王府井路口至灯市西口)、前门大街商业区(前门箭楼南至天桥路口,大栅栏大街)、崇文门外大街商业区(崇文门以南至磁器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企业负责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栏目上显示的自然人,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

城八区:是指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行政区域内。

远十区县:是指北京市通州区、昌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大兴区、平谷县、密云县、怀柔县、延庆县的行政区域内。繁华商业区:指相对集中的商品零售业街区。其特征为不以固定的社区和附近居民为服务对象,购药人群中60%以上为非本地区居民;街区长度在500米以上,街区内商业用地、用房应占街区临街面积的80%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京药管市[2000]186号)同时废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通知》(国办发〔2005〕3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56 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实施信息公开和为民服务的官方网站,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和提供网上办事服务的重要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系统各部门(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称为政府网站。

第三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政务公开管理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章 网站内容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发布的内容有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为民服务信息和网上办事指南、互动沟通等,并按服务对象划分相关的专题页面。

第六条 宣传信息是指宣传玉林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旅游等专题。

第七条 政务公开信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以及公民、企业等专题。

第八条 便民服务信息是指涉及便民服务栏目的行、食、住、购、游、信等相关信息,内容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能为社会公众生活提供便利。

第九条 网上办事是指玉林市人民政府通过国际互联网实现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条 互动沟通是网站开设监督、投诉、资讯栏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资讯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对于一般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咨询、投诉,响应时间要在2个工作日内,无特殊情况,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 “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内容来源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是指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通过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直接将拟发布的信息采编到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

第十五条 网站链接是指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第十六条 栏目共建是指由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链接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以方便社会公众办事为出发点,积极推进网上办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同时具体负责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进一步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政治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各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门户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做好备份工作,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政府网站应当保证全天开通,方便社会公众访问。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开展网站的建设工作,以及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内容保障协调工作;市信息办具体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政府网站进行技术指导;政府网站由各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政府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政府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把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有关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信息办。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出台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信息报送、政府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三十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